APP下载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鉴定评估

2021-12-13李嘉欣

中华环境 2021年11期

文|李嘉欣

鉴定评估管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围绕诉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争议与采信,对该事件的磋商和诉讼解决均有重要影响。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为诉讼证据的分析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预判和“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与否的基础,是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开展主动磋商的“根据”。因此,如果磋商未果,由赔偿权利人诉前单方委托、完成的“鉴定评估”则会进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经依法审查、质证后“可以作为证据”,对法官查证案件事实和做出司法裁判产生影响。

然而,作为一种新型的司法鉴定类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环境司法鉴定需符合生态环境部颁发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等技术性规范,同时,更须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意见”的制度规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基于司法鉴定活动所形成的“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既可依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而启动。……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