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应对
2021-12-13朱炳成
中华环境 2021年11期
文|朱炳成
近年来,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呈现出从强调事前审批的预防功能到越发关注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趋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功能也相应地发生了一些变化,无论从精简环评审批流程、缩短环评审批时间,还是到由企业自主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都体现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事中事后监管在环境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的态势。在这一背景下,原环境保护部2018年发布的《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要求,要在环评事中事后监管中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管的作用,并将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实践中,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作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准确性,减轻和预防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的重要措施,却一直处于边缘化状态,而且其本身所具备的跟踪监测、纠错和预防的功能也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通过分析近十年我国部分地区所开展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实践案例和与环境影响后评价相关的司法案例,发现我国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在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中存在着制度内容模糊、启动主体错位、启动情形与制度目的相偏离、对环境影响后评价法律性质认识存在分歧等几方面的问题。
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内容模糊
我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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