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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电子商务税收稽征问题探讨

2021-12-13姚震宇

中国农业会计 2021年7期
关键词:经济

姚震宇 李 锐

一、引言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许多互联网企业的服务角色发生了改变,逐渐成为一个提供平台服务的第三方角色。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已成为数字经济中发展极为活跃和程度最为集中的部分,展示出全新的规模和影响力。据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调查显示,2019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34.8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6.7%。互联网普及率达61.2%,我国网民规模为8.54亿,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为34.8%。马云说:“未来30年,数据要比石油更加重要。”淘宝、京东等一系列国内电商巨头风靡当下,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活动也日益频繁,并从开始的淘宝销售货物,再到后来的网约车服务,交易行为的种类随着数字技术和商业理念的发展而逐渐增加。就税收公平角度而言,每一笔收入对应着一笔税款,数字经济行为下如何监控税收,成为税收征管面临的难题与挑战。

数字经济下电子商务的发展,数字化信息流动加速和社会协作规模加大,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传统税收文化与理念也将被重塑。一是在电子商务这种平台经济模式中,经济主体和交易行为发生了转变,由传统企业或实体组织转向了个人,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活动兴起,纳税主体更加灵活和碎片化,趋于小型化。个人交易行为这种商务模式,促使大量分散化、高频率和小额度交易代替大额交易和批量化的流水线,使未进行过税务登记的个人纳税主体成为征税对象,导致现行的“以票控税”制度失灵(周克清和李霞,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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