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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的确认——土地“三权分置”的逻辑证成

2021-12-13宋松宛谢炳琰

黑龙江粮食 2021年12期
关键词:法律

□ 宋松宛 谢炳琰

(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北京 100091;2.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98)

当前,积极推进乡村土地改革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法宝,“三权分置”改革是乡村振兴背景下土地改革措施的关键,是畅通国内大循环,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清除城乡要素流动障碍的重要推动力。“三权分置”改革是指,在原有土地所有权(所有权)派生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这涉及重新定位农地权利分配的三大主体——国家、集体、农民——以实现农地权利的自由流转、货币化和再分配,以满足所有农民的需求。通过这种方式,尽可能鼓励将经营权转让给农民,使他们能够增加经营面积和农业收入。但是,在《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颁布实施以后,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争议依然严重,势必会影响中央关于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意图与成效。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农户赖以谋生和获得经济发展的最基本权利,政府唯有切实维护农户对承包农村土地的合法权利,方可让他们无后顾之忧地流转。所以,要理顺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逻辑,在法律层面进行的系统分析,为此,首先要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

一、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争议

理论界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大致有三种观点:“物权说”“债权说”“物债二元说”。

(一)物权说

物权说认为,应将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归于物权,作为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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