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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民合作社的转型与发展

2021-12-12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任大鹏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1年7期
关键词:农户农产品农民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任大鹏

自2007年7月1日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农民合作社从自发成长进入依法办社的发展阶段。2017年,根据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新使命,以及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立法机关修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合作社的规范提出了更多要求,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

回溯我国农民合作社10多年的发展历程,尤其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不论是合作社的自身改革与转型,还是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导向,以及学术界对合作社的理论关注,都呈现出非常显著的变化。

从合作社自身发展看,法律实施初期,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农业经营具有普遍性,合作社主要解决的是加入合作社的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时的市场交易机会和价格问题,农民总结合作社的基本功能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除生产资料购买服务、产品销售服务外,多数合作社也普遍提供种植养殖技术服务,通过集中购买、统一服务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通过统一销售解决小农户的销售困难。合作社发展初期,试图解决一家一户经营“做不了、做不好、做了不合算”的事,建立起“三统一”(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提供病虫害防治和技术标准、统一销售农产品)的合作社运行模式,逐步扩展到“四统一”“五统一”“六统一”甚至更多,合作社既是服务组织,也是市场主体。随着农村人口结构尤其是劳动力结构的变化,以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逐步成熟并稳定,多数合作社逐步转型为以土地经营权租赁或者入股进而转制为以要素投入为重点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这种背景下,合作社对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功能逐渐弱化,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从农户为主体转向合作社为主体。总体上看,从劳动合作到要素合作,是合作社属性变迁的主要表现。

导致合作社转型的原因是复杂的,首先,合作社成员生产方式变革是合作社转型的内生性因素。农民将土地经营权让渡到合作社之后,农户不再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因而也不需要合作社提供农资购买和产品销售等服务,合作社联结成员的方式由交易转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租赁关系或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权关系,交易量返还为主的分配方式也逐步过渡到股金分红为主。其次,从合作社面临的市场环境看,农产品市场竞争加剧,市场压力催生合作社经营方式变化,土地、资本等要素配置调整成为合作社适应市场的首要选择。同时,基于初级农产品的价格波动,越来越多的合作社通过延伸产业链和多种经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而产业链的延伸意味着更多的资本投入,由此导致合作社中出资较多的核心成员对合作社的决策权有更多需求。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合作社有不同的转型表现,合作社的转型并不意味着对小农户的排挤,而是联结小农户的方式发生了改变。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在这一时期,农民合作社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部分合作社直接承载了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提高经营性收益、财产性收益和工资性收益摆脱贫困状况的功能,为贫困户的可持续生计改善作出了巨大贡献。

同一时期,合作社的多样化发展态势逐步呈现。例如,以满足合作社内部成员货币投资需求和信贷需求的资金互助合作社,以拓展农业功能实现产业融合发展的乡村旅游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合作社,以及为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路径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分享集体收益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新的合作社类型不断涌现,也有的合作社从购销业务为主转向为农户提供机械耕作、植保、施肥、电商、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及全程托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作社的多样化发展,改进了农民合作社的生态系统,丰富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路径,密切了城乡关系,提升了全社会的农业意识,体现了农业的多种价值,增加了农民获取收益的机会和方式。同时,为克服单个合作社资源配置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局限,越来越多的合作社走上了联合与合作的道路,联合会、联合社、联合体等各种新型组织形式的出现丰富了合作社的组织体系。

为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弥补其组织劣势,在这一时期,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的衔接也在加强,类型也越来越多。有的通过合作社在公司等企业持股,融合合作社组织农民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的优势和公司等企业的资本优势与市场优势;有的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动员农户、整合要素,由合作社提供专业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了服务的质量和规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合作社的发展始终高度重视,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会对支持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从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导向看,顺应合作社成员间合作方式的变化,从法律实施初期的鼓励农民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者同类服务为中心的合作,对设立农民合作社给予直接或者间接的扶持,以促进合作社注册登记数量的快速攀升,逐步转为强调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整体发展质量提升。从合作社政策的激励重心看,从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鼓励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基础上的土地股份合作,到鼓励生产、供销、信用为一体的合作,体现了从合作社数量增长到质量提升,以及合作社对小规模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体系中多元合作的政策激励。为提升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能力,合作社的发展政策从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支持合作社参股或者领办公司,到支持生产、供销、信用一体化的“三位一体”合作社发展,支持呈现农业不同功能的休闲旅游合作社、乡村民间工艺合作社、专门从事互联网销售的农产品电商合作社,以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政策引导等。特别是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在保留原有对合作社的扶持措施外,增加了对合作社用地和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价格的扶持,对于促进合作社的产业融合发展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尽管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和环保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但总体上合作社发展的制度环境在逐步改善,从严的土地和环保政策实质上也是保障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术界对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关注更加活跃和理性,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理论不断丰富。经典合作社理论对中国合作社的学术思想形成和变迁有着深远影响,但更多学者瞄准中国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典型呈现,基于个案观察和实证分析的合作社研究方法不断创新,在中国合作社中益贫性和营利性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社思想在中国合作社发展实践中的传承、中国农民合作社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价值、中国农民合作社衔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机制、合作社内部的关系治理与契约治理转型及合作社中的农民主体性、中国合作社发展对国际合作社运动的贡献价值、合作社的法律特性以及合作社的类型学分析、结构学分析等方面,都有非常丰富的理论成果。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期,农民合作社在新的发展阶段应当担负起更加重要的使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农民合作社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完善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同时,应当利用自身的组织优势,把握新的发展机遇,以产业融合和创新合作社新业态推进乡村产业发展,以完善利益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参与到合作社发展实践中,以绿色发展理念实现农业产业与生态文明的融合,并在传承农业文明和乡村文化,以及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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