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贯彻《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求
2021-12-12王宾杨霞
中国农业会计 2021年8期
关键词:农村
王 宾 杨 霞
《乡村振兴促进法》于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法律是在充分总结“三农”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对中国特色“三农”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繁荣稳定、农民群众持续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篇大文章,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乡村振兴促进法》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农民主体地位,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贯穿整部法律始终。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中国特有的经济形态。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等土地资源和集体经营性资产,以及用于公共服务的集体非经营性资产都属于集体所有,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围绕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保护和发展农民合法权益的目标要求,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