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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角色和功能

2021-12-12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1年1期
关键词:主体机制体系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2020年12期我们谈到,决定农民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的关键因素是其在所处的特定的农业产业或农业产区中的“生态位”。一方面,生态位更为不利的小农户亟待提高组织化程度,合作社无疑是理想的组织形式;另一方面,就整体而言,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生态位并不理想,运营水平较低,正处在建设和发展并重的关键时期。

应明确指出,在市场经济情境中,农民合作社与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其他主体的关系在本质上是市场契约关系,必然按照市场规则(而绝非别的什么规则)进行交易、竞合。因此,尽管农业的产业性状决定了合作社普遍存在于农业领域有其客观必然性,但是,并非任何产业、任何产区、任何时期都必然“以合作社为中心”,合作社更非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唯一组织选择。而且,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背景下,当前中国大多数运营正常的农民合作社或多或少地具有合作制属性,是产业化和制度性色彩鲜明的股份合作制的改进型(且为过渡型)中间组织,但并非许多人指责的异化或“假”合作社。

在合作社与其他相关主体的交易关系中,既有技术性关系(譬如合作社与其他相关主体在生产经营技术上有着怎样的上下游关系、相互依赖性),也有业务性关系(譬如合作社与其他相关主体是如何进行交易的),更有利益性关系(譬如合作社与其他相关主体是如何分配利益增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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