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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于法官绩效考核之应用

2021-12-09梁庆韩立收刘信言郑儒传

重庆社会科学 2021年11期
关键词:大数据人工智能

梁庆 韩立收 刘信言 郑儒传

摘 要:人工智能可用于评估司法裁判,取代以结案率为主的法官绩效考核方式,这一过程实质是运用人工智能完成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无疑需要经验,但是法律推理本身并不需要经验,并且人工智能通过观察学习案例和不断演练裁判可以建立与人类相似的司法经验。运用人工智能绩效考核的行政属性决定其并未突破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框架。与此同时,人工智能通过建构算法模型,预先已经将归属法官自由裁量的部分排除在外,与自由裁量权亦不冲突。总之,人工智能不仅能够克服既有法官绩效考核的缺陷、给予法官自由心证必要约束和辅助、间接规范我国诉讼使之同案同判,还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

关键词:人工智能;裁判评估;法官绩效考核;规范诉讼;大数据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ZDA347)。

[中图分类号] DF7,DF8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1)011-0078-01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1.011.007

近年来,虽然学界与实务界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这一法学前沿问题已经讨论甚多①,且关注侧重点各有不同(学界主要关注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与法律责任以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实务界则更关心如何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律师高效工作、能否快速准确地预测案件结果),不过,其仍有一项重大用途被完全忽略,即人工智能可以用来评估我国诉讼裁判之全过程。

一、问题之提出

一国司法水平的高低,由成千上万个案件的诉讼质量之合力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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