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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秦法家思想中“法”的多维思考

2021-12-09许敬辉

西部学刊 2021年21期
关键词:韩非法治

摘要: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诸子百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改革变法为核心,具有强烈的政治性色彩,是符合当时统治者利益需求的思想。从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韩非子》来看,先秦法家思想中“法”的核心是法治,统治者依“法”治国,走法治之路;其特征体现为时代性、工具性、功利性、超越性;从地位来看,“法”高于“德”,“法”与“术”“势”相伴而生;其价值在于从农耕、兵战、思想管制和集权四个方面使国家富强。

关键词:先秦思想;古代哲学;法家思想;韩非;法治

中图分类号:B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1-0068-03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法家思想是其中重要的一员。儒家、道家思想偏重对人思想的影响,强调个人修炼,是一种宣传和教化,而法家思想关注国家和社会管理,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色彩。韩非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本文结合韩非代表著作中的观点,从核心、特征、地位、价值四个角度对法家思想的“法”进行分析研究。

一、先秦法家思想中“法”的核心——法治

先秦法家首先关注的是确定“法”是什么以及法治的意義。何为“法”,韩非在《韩非子·定法》中提到“法者,宪令著于官府”,他将官府编写的典章制度视为“法”。以“法”治国是必然的,法是维护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的重要工具。关于法治的意义,先秦法家做了清晰的阐述:一是加强统治者的权势,见《韩非子·有度》中的“奉法者强,则国强”;二是管制权臣,见《韩非子·有度》中的“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三是管制民众,见《韩非子·五蠹》中的“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四是强国,见《韩非子·有度》中的“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正因为法治的以上价值,先秦法家才强烈建议统治者依“法”治国,走法治之路。需要说明的是,先秦法家思想的“法”是统治者统治臣民的一种方法和手段,是被统治者所掌握的。

二、先秦法家思想中“法”的特征

(一)时代性

任何思想的诞生与发展都与时代有紧密的关系,先秦法家思想也不列外。先秦法家对“法”的阐释顺应所处时代的发展方向,符合封建专制统治者的利益需求,韩非在《韩非子·心度》中提到“法与时转则治”,文中的“转”即变更。韩非建议统治者根据时代发展现状和趋势审时度势地变更流传下来的古代法律,使“法”更好地满足当政者的需要。需要说明的是,韩非提出的“法与时转则治”观点是从时代的纵向角度而言的,而非时代的横向角度。他否定国家既定的法令朝令夕改,“如烹小鲜”,认为其不仅会伤害民众,而且会导致统治者无法建立信誉,进而威胁国家稳定。

(二)工具性

韩非曾在著作中明确指出“法”的工具性特征。例如,他曾在《韩非子·定法》中明确指出“……臣无法则乱于下……皆帝王之具也。”可以确定地说,先秦法家思想中的“法”是统治者控制臣民的一种工具。对于民众而言,“法”的主要用途是防止民众作恶,而不是倡导民众行善。韩非在《韩非子·显学》中提到“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为吾善焉……”,重“防止”,轻“倡导”,体现出先秦法家思想中“法”为统治者服务的工具性特征。对于权臣而言,“法”的主要用途是防止权臣位高权重、结党营私,威胁统治者的地位。韩非在《韩非子·扬权》中提到“……主施其法,大虎将法;主施其则,大虎自宁……”这里的“大虎”即权臣。

(三)功利性

先秦法家思想中的“法”具有功利性。一方面,先秦法家提出的各种法治观点,其目标是维护统治者统治地位、富国强兵、管制臣民、取得战争胜利等,这是为了统治者的功利。另一方面,先秦法家提出的各种法治观点,都是为了宣传自己的学说,让统治者把法家学说提到一个很高的位置,让世人牢记并进一步弘扬自己的学说,这是为了法家个人的功利。

(四)超越性

“刑”即“法”,它本身就是衡量、防止民众与权臣行为越轨的标准。在充分肯定“法”标准的基础上,先秦法家又提出“以刑去刑”的观点,其核心要义是利用严峻刑法的威慑作用达到天下大治而不用刑法的目标。韩非在《韩非子·饬令》中提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韩非主张统治者“奚疑于重刑名”,从而达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的目的。在《韩非子·奸劫弑臣》中,韩非也提到“……行重罚养诛,则可以致霸王之功”,“以刑去刑”体现了韩非对“法”标准之外的超越性解释。

三、先秦法家思想中“法”的地位

(一)“法”高于“德”

韩非认为,法治的地位高于德治,他坚决否定儒家仁义道德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韩非在《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中提到“夫好现岩穴之士而朝之,则战士怠于行阵;上尊学者,下士居朝,则农夫惰于田”的观点。这里的“岩穴之士”和“学者”代表道德。韩非认为,如果统治者尊崇道德,则战士不会奋勇杀敌,农民不会卖力耕作,进而导致兵弱民衰,进而使国家灭亡。韩非认为,统治者应当推行以法治国,仁义道德万不能用在治国安邦上。倘若统治者以仁政治理国家,必然会导致社会混乱、国家灭亡。韩非将“法”上升到比“德”更高的地位,体现了先秦法家对“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力量的高度肯定。他将德治与国家灭亡等同起来,但引起国家灭亡的根本原因并非德治。对德治的误读,虽然反映出韩非思想的片面性,但是从韩非所处的时代而言,这个命题是成立的——将政治道德化必然会给国家带来灾难性后果。

(二)“法”与“术”相伴相生

先秦法家思想强调运用智谋权术治理国家、处理和其他国家的关系。在智谋权术的运用上,法家和兵家、阴阳家以及纵横家的有关思想类似。智谋权术即“术”。韩非肯定“法”和“术”的相伴相生关系,他认为“术”是保证统治者顺利推行“法”的必要手段。统治者控制臣民需要“因任而授官、循名而则实”的各种“法”,而这些“法”需要在“君无见其所欲”“虚静无事,以闇见疵”的各种“术”下才能顺利推行。韩非并没有将“法”的地位摆在“术”之上,而是认为“法”和“术”相伴相生。“法”不仅作用于民众,而且作用于权臣。对民众,统治者仅依靠“法”就可以实现控制,而对权臣,统治者不仅需要依靠“法”,还要依靠“术”。韩非主张用“术”推行统治者对权臣的法治,以使权臣为国尽忠,“术”带有明显的工具性特征。

(三)“法”与“势”相伴相生

先秦法家不仅认为“法”与“术”相伴相生,而且“法”与“势”相伴相生。“势”即统治者的权势、权位。韩非主张法势结合、法势兼治,提出“法势合一”的观点。他在《韩非子·难势》中指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可以看出,韩非将“法”作为统治者确定“势”的基本条件和保障,而“势”又反过来让“法”顺利推行。韩非不仅主张统治者要有权势,而且要坚持法治,这样才能控制民众和权臣,才能获取最高权位。韩非“法势合一”虽然让统治者懂得了“法”对“势”的保障功能,但因为统治者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因此它难以实施。韩非认为“法”与“势”在国家治理中处于同等地位,既不存在“法”凌于“势”,也不存在“势”凌于“法”。和工具性的“术”不同,“势”是统治者的内在要求,是统治者内生性的。绝大多数统治者都有“势”,而少部分统治者有“术”。

四、先秦法家思想中“法”的价值——使国家富强

以“法”治国,进而实现强国,是先秦法家主张、推行“法”的重要价值。在韩非所处的时代,农耕、兵战、思想管制和集权是使国家富强的四个基本方面,韩非的“法”对这四个方面都有涉及。

(一)农耕之“法”

农耕是富国的必由之路。国家只有重视农耕,才能为内部治理和对外战事提供充足的粮食保障。关于农耕对国家富强的重要意义,法家和儒家的观点保持一致,但法家的解读更加深刻。儒家仅将农耕作为统治者为政的基础,而法家在儒家解读的基础上提出农耕是实现富国强兵的必然要求。为了让更多的人从事农耕,先秦法家将农业与商业对立起来,建议统治者鼓励民众从事农业,少从事商业。如韩非在《韩非子·五蠹》中提到“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本务而趋末作……奸财货贾得用于市,则商人不少矣。聚敛倍农而致尊过耕战之士,则耿介之士寡而商贾之民多矣。”先秦法家重农抑商的思想与当时国家税收政策不健全、商业活动规模小、商人阶层数量少有很大关系,他们认为商业无法对国家发展形成很大的推动力,是无用的。韩非把“农耕”解释为“耕战”,提议统治者将其作为基本国策,提出“富国以农”的观点,依靠一系列赏农罚商的“法”建立了一套“耕战”的国家政治理论体系,从国家政治高度阐述了农耕的必要性和有效性。韩非对“富国以农”以及“耕战”的观点反映出当时农耕对国家发展的重要作用,也暴露出当时商业发展缓慢的直接原因。

(二)兵战之“法”

韩非不仅提出农耕是富国的必要途径,而且提出兵战是富国的必要途径,“法”是治军达到强兵弱敌的重要工具。韩非提出“依法治军”的观点。他认为,统治者不仅要用“法”来安民,还要用“法”来强兵弱敌。韩非在《韩非子·饰邪》中以魏国、赵国等为例,阐述了“法”在强国弱敌上的重要作用,如“当魏之方明立辟,以宪令之时,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当赵之方明《国律》、从大军之时,人众兵强……”从中可以看到韩非“依法治军”的观点。关于“刑”和“罚”在治军上的作用,韩非和商鞅的观点一致,都将两者作为治兵的重要手段,都强调“刑”和“罚”不能偏举。商鞅的《商君书·禁使》提出“尚随功,罚随罪”,《韩非子·饰邪》则强调“赏罚明,则民尽死;民尽死,则兵强主尊”。但是,在如何“依法治军”的问题上,韩非提出“赏罚明、以赏战”的治军之“法”,这一点与商鞅的“官爵之迁于斩首之功相称”有很大差异。另外,韩非和商鞅在在判罚的侧重点上也有不同,商鞅侧重赏罚的数量,而韩非侧重赏罚的必要性和程度。关于赏罚的必要性,见《韩非子·饰邪》中的“信赏必罚,其足养战。”关于赏罚的程度,见《韩非子·饰邪》中的“赏罚无度,国虽大,兵弱者……”韩非的“依法治军”、把刑法作为强兵弱敌的观点的确能达到强兵的作用,但他忽视了道德教化在治军中的作用,这与先秦法家否定统治者依靠道德教化治国的观点相一致。

(三)思想管制之“法”

儒家主张思想开放,而法家对此持反对态度。究其原因,一方面,法家认为若民众思想开放,必然會导致国家出现各种学说,莫衷一是,让统治者无法判断言论的正误。另一方面,倘若思想开放,民众可能会出现空谈、巧言令色的问题,不再务实,进而导致农不耕、兵不战,影响国家发展。韩非深化了商鞅依靠“法”进行思想管制的思想,多次建议统治者依靠“法”来实现对民众的思想管制,如他在《韩非子·说疑》中提到“是故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文人是提出新思想、改变旧思想的关键人物。统治者要对民众实现思想管制,关键是对文人进行思想管制。韩非在《韩非子·五蠹》中提到“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他提出“以法为教”的观点,建议统治者用“法”替换“简”,将“法”直接作为统治者对文人进行思想管制的重要工具。另外,他建议统治者“以吏为师”,因为“吏”比“师”更懂“法”,所以能更好地推广“法”。另外,他在《韩非子·五蠹》还提出“言谈者必轨于法”的观点,“轨”意为遵循、遵守。韩非建议统治者要用“法”控制民众的思想和言论。

(四)集权之“法”

集权是封建统治者共同的追求。先秦法家以加强统治者集权为目标,将“法”安于统治者之下并将其作为统治者加强集权的有力工具。韩非在《韩非子·扬权》中提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鲜明指出统治者要加强中央集权,建议统治者把国家治理的大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如此才能治理天下。韩非还借助《老子》道论阐释自己的中央集权思想,以“道”的唯一性论证中央集权体制。韩非在《韩非子·人主》中主张“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朱后者,以其威势也”,主张统治者结束诸侯割据,建立郡县制,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韩非子·主道》提到“……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显学》中也提到“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的这些观点,从“法”的角度为封建中央集权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 苏雪.韩非子的法家思想[J].魅力中国,2020(12).

[2] 冯惟榘.法家思想及其流变[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8(9).

[3] 和乐乐.强国之道的反思:论秦代的法家思想及其走向[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20(6).

[4] 吕福龙,王处辉.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兴起的知识社会学逻辑[J].理论月刊,2018(11).

[5] 王海燕.韩非的治理思想[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9(8).

[6] 陈开麟.韩非法治思想的内涵及历史局限[J].韶关学院学报,2018(10).

[7] 邹佰峰,詹俊伟,林美群.韩非子民本思想的公正意蕴[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20(12).

[8] 胥仕元.先秦法家政治哲学的时代性[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

[9] 王浦劬,赵滕.先秦法家功利思想的结构性矛盾及其演进[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6).

作者简介:许敬辉(1972—),男,汉族,河北永清人,哲学博士,玉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岭南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兼职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哲学与中国儒学。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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