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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中的刑法问题

2021-12-09王木木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9期

文/王木木

庄子是道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庄子》一书是战国中后期庄子及其后学所著道家学说的汇总。《庄子》内容丰富、思想深邃,涉及了哲学、艺术、美学、政治、社会等多方面内容,是我国古代典籍的瑰宝。今天,就让我们翻开《庄子》,一起跨越时空,在了解庄子思想的同时找寻故事中的那些刑法问题吧!

鲁侯养鸟:养鸟也可能犯法

昔者海鸟止于鲁郊,鲁侯御而觞之于庙,奏《九韶》以为乐,具太牢以为膳。鸟乃眩视忧悲,不敢食一脔,不敢饮一杯,三日而死。此以己养养鸟也,非以鸟养养鸟也。

从前,有一只海鸟停留在鲁国国都的郊外,鲁侯非常高兴,派人用车迎接它,并在宗庙里给它酒喝,让人演奏《九韶》给它听,还准备了肉给它吃。然而海鸟却只觉得眼花,充满惊恐和悲伤,不敢吃肉喝酒,三天后就死了。这是因为鲁侯用供养自己的办法养鸟,不是用养鸟的方法养鸟。庄子以这则寓言故事告诉人们:世间万物皆有自己的特点和所遵循的规律,做事应当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

今天,如果我们看到喜欢的鸟就带回去养起来,这种行为可能会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这项法律规定,无论是自己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鸟类进行圈养,还是通过非法途径购入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鸟类进行圈养,都属于犯罪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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