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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服务: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比较研究

2021-12-08雷杰刘晓宇陈玉莹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社区矫正

雷杰 刘晓宇 陈玉莹

[摘要] 社区矫正是预防和补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参与推进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本文以Y市A县和B区为例,从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支持系统、人员队伍、工作方法和效果评估等维度出发,归纳、比较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特点。经研究发现,两种模式各自呈现“行政”和“服务”的不同特征,而且在上述五个维度中分别具有显著的特点。这些比较研究结果不但能在实务上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个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协作模型,还能在理论上构建一个我国社区矫正实务模式的概念模型,从而为本土社区矫正工作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务经验。

[关键词] 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  社区矫正  政府购买服务

[作者简介] 雷杰,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工作本土化、困境儿童、社会救助;刘晓宇,中山大学社会工作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社区矫正;陈玉莹(通讯作者),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工作学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青少年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672(2021)05-0096-18

一、 研究背景

自2002年以来,我国社区矫正首先在上海三个街道进行试点,经历了扩大试点、全国试行、全面推进等发展阶段,其制度化过程不断得到完善。2019年12月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为推动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主要形成了以“北京模式”为代表的传统司法模式和以“上海模式”为代表的社会工作模式。前者强调社区矫正要以维护首都稳定为目的,通过政府统筹、集中调配资源、设定岗位等手段,由分布在镇街的司法所承担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后者则注重社区矫正的教育性和社会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等方式,依靠社團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

自2014年以来,广东省逐渐形成了一种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1月,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提出“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并指出该专业人才应主要服务于青少年成长发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三个领域。同年8月,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以下简称“团省委”)等六部门将“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列为第四个主要服务领域,提出要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心理矫正、帮扶助困等服务。9月,团省委和广东省司法厅确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和主导,共青团组织全面深入参与”的工作目标,并决定在部分市(县区)开展共青团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求各地市团委进行“摸底数”“建队伍”等工作。2015年12月,该项试点工作全面铺开,覆盖全省21个地市的所有县(市、区),工作对象即社区服刑青少年的年龄由18周岁以下扩大至25周岁以下;同时各地市均已基本完成对4001名25周岁以下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摸排工作。

为了推进共青团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团省委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开展名为“伙伴同行”的项目,对粤东西北地区12个地市团委提供购买当地社会工作机构服务的经费,并通过引进珠三角社会工作机构资源,建立结对帮扶的督导关系,为当地25岁以下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当中,Y市由于地处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受到服务经费、人员、场地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只能购买当地社会工作机构的两名社会工作者在B区开展“伙伴同行”项目;而其他县(市、区)仍然采用传统司法模式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例如,Y市A县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都是由县社区矫正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属于一个由司法部门主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典型例子。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对Y市A县和B区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个案比较研究,力求解答以下研究问题: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在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上各呈现什么特点?这两个模式的特点相对比,各有什么不同?

二、 文献回顾

本文首先对现有文献进行系统的回顾,从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支持系统、人员队伍、工作方法、效果评估等五个维度,对传统司法模式和社会工作模式的特点进行分类梳理。

(一) 价值理念

传统司法模式依靠行政权力,背后的理念是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控制。社区矫正的相关工作(如调查评估、报告义务、禁止令等)必然需要国家权力所赋予的强制性,才能在实践中发挥效力。因此,传统司法模式的社区矫正工作自然呈现行政化特征,运用强制力对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限制,如定期报到、设定活动范围、禁止出入特定的场所等。有研究认为,“北京模式”采用政府主导、行政强势的管理方式,严格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目的就是防止脱管漏管,从而能够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最终确保维护首都稳定。

相比之下,社会工作模式则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开展相关矫正服务。社会工作模式认为,要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恢复他们的社会功能,最终达到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因此,社会工作服务并不像传统司法模式那样采取监管、控制的理念,而是要遵循平等、尊重、接纳等专业价值观。有研究认为,“上海模式”因专业社会工作者秉持助人自助、接纳等理念,更容易让矫正对象产生信任感和认同感。

(二) 支持系统

传统司法模式主要依靠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基层司法机构的工作重点为完成上级规定和布置的任务,并不太强调链接社会资源。同时,我国普通民众对该项工作仍有存疑,甚至担心社区矫正对象会危及他人财产和生命安全,因此较少参与到传统司法模式的实际工作中。

与此相反,社会工作模式鼓励社会多方参与协作。作为社会力量的一员,社会工作机构的优势是能够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矫正服务,争取社会各界提供人、财、物等支持,从而形成政社之间的良性互动。例如,“上海模式”十分重视运用社会资源,调动民间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服务,从而拉近社区矫正和普通群众之间的距离。

(三) 人员队伍

传统司法模式的矫正工作人员一般没有系统地接受过与社区矫正相关的专业教育,他们主要依靠行政方法和以往工作经验开展工作。首先,基层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虽然直接面对社区矫正对象,但其日常工作主要围绕资料收集与整理、管教过程的记录等,而且往往把“思想教育”作为社区矫正唯一的方法。其次,基层司法所本身就有法律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多项工作职责,人手配备亦较为不足,这通常会产生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的情况,容易导致他们的工作顾此失彼或流于形式。

与之比较,社会工作模式注重的是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根据我国社会工作师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复合型人才,其专业知识包括社会工作实务的基本要求、必要的心理学知识、刑罚学理论等;其能力结构包括沟通与建立关系、促进和使能、评估和计划等。由于需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专业社会工作者在选拔任用和继续教育上的要求更为严格。社会工作机构需根据上述能力对社会工作者进行选拔,提供相关的能力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从而不断强化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另外,社会工作模式的专业社会工作者一般由社会工作机构聘请和管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服务。这一点也显著区别于“身兼数职”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

(四) 工作方法

受到监管和控制的理念影响,传统司法模式一般以稳定思想、顺利脱矫为出发点制订管教方案,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日常管理过程,开展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治教育、公德教育等工作。随着高科技手段的引入,传统司法模式也会运用视频监督系统、电子监管系统、电子脚环等高科技设备进行实时定位和轨迹追踪,提高对罪犯的监控力。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未能完全对未成年对象和成年对象加以區分,大多在同一司法机构使用相同的管理方案进行矫治,因此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来制订相关的矫正方案。

社会工作模式在工作方法上的显著特点是针对矫正对象不同的犯罪类型、心理特点、年龄特征等因素,制订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并运用多样化的介入手段。专业社会工作者依循“个别化”的价值理念,充分调查未成年对象的社会化情况,通过家访建立互相信任的良性关系,采用教育、心理治疗等方法,开展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以促进就学、就业,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志愿活动或公益劳动,以达到回归社会的最终目的。例如,“上海模式”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充分运用这些方法,从审前调查、集中宣告、日常管理、期满宣告到期满后安置帮教的各个阶段,都扮演着“主力军”的角色。

(五) 效果评估

传统司法模式相对侧重的是社区矫正所带来的行为改造效果。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指标几乎都是围绕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观察、记录和评估。因循监禁矫正的评价思路,如何“管好”矫正对象是传统司法模式的首要任务。但是,现有文献亦指出,由于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人手紧、任务重,他们仍需加强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发展和个人成长等方面的工作。

社会工作模式则更关注个性化方案给社区矫正对象所带来的个人成长和回归社会的效果。专业社会工作者倾向于考察生理状况、心理特质、社会因素等方面,出具综合的评估报告,深入评估社区矫正对象是否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真正反省自己的行为,最终回归生活和融入社会。例如,“上海模式”依靠以台帐建立率、案主见面率、重点案主谈话率、个案涉及率等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考核制度,而不是一味强调总结报告与重新犯罪率的多少。

(六) 小结

综上所述,传统司法模式以监管和控制为价值理念,听从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一般“身兼数职”,依靠行政方法和以往经验开展工作,具体运用以思想教育为主、无差别的管教方案,再配以高科技手段辅助定位和追踪,最终以行为改造为目的。与之相比,社会工作模式则依循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调动社会多方参与协作,注重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制订个性化的服务方案,运用多样化的介入手段,综合地促进个人成长与回归社会(见表1)。

三、 研究方法

(一) 研究对象

本文选取Y市A县和B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研究对象。Y市属于广东省粤东西北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地市,下设7个县(市、区)。截至研究之时,Y市A县、B区共有18名25岁以下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A县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和成年对象一样,均接受该县社区矫正中心的统一管理。A县社区矫正中心成立于2018年,共有7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实施全县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接收、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解除社区矫正以及开展远程会见帮教等工作,组织开展集中点名警示教育、集中宣告、集中教育学习等活动。B区则被Y市团委推荐参加团省委的“伙伴同行”项目,由购买服务的机构中的2名社会工作者对辖区内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建档、个案咨询、重点跟进、特色活动等服务。

由此可见,Y市A县和B区可被视为社区矫正的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典型代表。此外,Y市A县和B区毗邻,经济社会发展基本上同步,文化风俗趋同,政府针对社区矫正的政策和支持一致。因此,我们通过对这两地模式的比较,可以排除城市发展、文化风俗、政策支持等地域性因素影响,从而更能直观地分析两种模式的异同。

(二) 资料收集

本文主要采取半结构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一是针对传统司法模式,选取Y市专门对接A县矫正工作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1名、检察院工作人员1名;A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3名、县社区矫正中心管理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6名。二是针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选取Y市团委工作人员1名、Y市专门对接B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1名、检察院工作人员1名;B区购买服务的机构社会工作者2名、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6名。

四、 研究发现

(一) 价值理念:维稳控制与专业价值观

受到传统司法行政强制性的影响,A县社区矫正工作依循“维稳控制”的理念,针对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制订各项纪律规定,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地开展。一是实行“六不准”工作纪律,包括:不准违法违规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执行变更事项,不准违法违规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不准徇私枉法办理调查评估案件,不准收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友的财物和宴请,不准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不准隐瞒不报影响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的重要情况、重要事件。二是开展“五个一”教育矫治,包括每月一次集中宣告、每月一次集中学习、每月一次集中社区服务、每季度一次警示教育、每半年组织一次到监狱开展震撼教育。三是制订矫正对象发生脱离监管、参与群体性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等多种应急处置预案。如工作人员表示:

“我们平时比较注重的就是对矫正对象的控制维稳。”(工作人员H)

“这些年来社区矫正都是以维稳为主……平时矫正对象按时来报到,按相关要求来做,控住这帮人就算好。”(工作人员F)

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亦认为工作人员主要关注自己的活动信息和思想动态,控制自己的行为去向,如经常打电话沟通、定期上传定位到APP、教导他们不要再去做危险的事情等。

“司法所工作人员主要就是问我们近段时间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当然最主要的是自己矫正的态度。我感觉他们会因为我年纪比较小而更关心我,我们青少年的重犯概率可能会大一点,规定了每个星期都要打电话汇报自己的情况,就算不去报到也会打电话问我们这个星期的情况,有时候三五天他们又会打电话过来。”(矫正对象7)

“工作人员平时来矫正主要就是给我们上一些课,讲一些文件,让我们不要去做危险的事情,不要去做犯法的事情,做事情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我们有个APP,工作人员每个星期会让我们发定位过去,上传自己的定位跟照片,如果想去外地也是必须请假的。”(矫正对象8)

B区“伙伴同行”项目则依托专业价值观而开展服务。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着力不让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差别对待,避免“标签化”“污名化”。例如,专业社会工作者会组织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与普通居民一起参与志愿活动。在活动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会对他们的身份保密,一视同仁地安排活动分工,甚至在志愿服装的选择上也花尽心思:

“我们在中心这边搞活动,有些社区志愿者看到一些青少年身上的纹身会有所怀疑,但我就说:‘他们就是我们的志愿者。所有的分工大家都是一样的,社区志愿者该怎么做青少年就该怎么做……我们一直以来都是无差别地对待他们,我们觉得有时候过度的关注保护在服务过程中也是不好的一种做法……有些志愿者服是黄色的,跟他们在监狱或者看守所里面的服装很像,为了避免这些情况我们就专门定制了一批志愿者服装,选用白色让他们有积极的形象。”(工作人员D)

同时,专业社会工作者在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接触中,秉持平等、尊重、个别化、接纳等态度,每次会谈都是根据他们的情况及时调整和深入,利用每个细节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通过访谈可以看出,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非常认可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付出,比较容易接受他们的建议。

“我感觉社会工作者并不是为了完成工作就其他都不管,而是很负责、很用心投入活动中,努力把活动办得有意义。这里氛围也很和谐,像是一个团队或一个家庭。社会工作者经常会问我最近的工作情况和未来的打算,了解到我骑没有牌照的电动车就马上提醒我,在矫正过程中不可以再违反交通规则。社会工作者经常问我最近有没有制订计划,问得多了我也开始做一些计划,考虑以后道路怎么走。”(矫正对象2)

“上个月来报到的时候,姐姐(社会工作者)就跟我说想帮我找工作,推荐了很多公众号,她叫我闲的时候看一下,还介绍了一些工作给我。她会告诉我怎么考虑选择工作,我现在选工作都会根据她的建议进行考虑。”(矫正对象3)

(二) 支持系统:上级领导与“集聚服务”

A县社区矫正主要按照上级的领导而开展工作。这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随着上级文件的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和内容不断具有可操作性,这使得基层司法机构在开展工作的时候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有效地保障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如工作人员I所述:“这边的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上都是按照上级文件来开展的,文件规定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

其次,上级司法部門可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点验、检查社区矫正系统、听取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社区矫正台帐等方式,重点从人员管控是否严格、执法程序是否严密、档案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定期对基层司法机构进行检查督导工作。同时,Y市检察院还不定期到各司法所抽查,指出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他们执法工作的震慑力和严肃性。

第三,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亦取决于上级领导个人的重视和认可。如果领导对该项工作较为重视,关注工作进度,甚至积极调集资源以保证工作成效,这将对工作人员产生极大的鼓励作用。

“我们做得扎实是一方面,最重要的还是要领导重视。现在我们分管副局长在业务上也是很专业的,在大局方面他可能比较了解,想到的问题会宏观一些。他主要是从宏观上进行调配,在方向上进行把握,对工作有一个指导性。很多方面我们确实想不到,所以我们主要负责把工作做实。”(工作人员I)

不同于A县依赖上级行政系统支持的特点,B区充分发挥共青团作为群团组织的优势,联结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伙伴同行”项目创新打造“集聚服务”体系,建立“共青团+公检法司+专业社会工作者+社会力量”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团队。Y市团委作为购买方,负责监督“伙伴同行”项目的进展情况,沟通协调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案例经验推广等工作。B区司法局负责担当“伙伴同行”项目的业务指导,每月听取专业社会工作者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近况的报告。基层司法机构与专业社会工作者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处理专业社会工作者报告的矫正对象的违规情况。此外,专业社会工作者还调动其他职能部门的党员义工、专业志愿者(如法律、心理专家)、普通志愿者(如大学生、义工队伍)等积极参与,开展重点走访、个案辅导、讲座培训、社区活动、义工服务等各类工作。

“这个项目资源整合得比较丰富,像我们检察院、戒毒办、公安局、团委、司法局等,都经常有合作,然后政法委对这个项目也是很支持的,各方面链接都比较到位。例如,我们跟检察院主要合作做法制教育,跟团委合作做社会资源链接、政策宣传、社会影响力推广等,跟人社局合作做职业培训,还有跟禁毒办合作做禁毒知识教育等。”(工作人员C)

(三) 人员队伍:“人手紧”“学习文件”与专业能力

不管是县级还是基层司法机构,A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人手紧、任务重的情况。县社区矫正中心仅有2名编制工作人员和5名业务辅助人员,但需要面向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工作。每个基层司法所一般有一两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这些基层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履行上级部门赋予的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等九项职能,还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如下乡扶贫)。再加上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不能存在任何纰漏,A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常超负荷运转,未必能够保证工作质量:

“像之前我们一个县最高峰的时候会有270多名矫正对象,下面有一个所单独管理100来人,但是那个所工作人员只有一个人,县里工作人员当时也只有一个人。我需要整理全县200多人的资料和档案,以及他们处罚、入矫、解矫跟警告之类的文书。”(工作人员H)

“现在司法所跟司法局的职能是差不多的,也有普法、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等,还要承担镇里面的日常稳定工作。之前主要执行双八小时,活动基本上是每个司法所自行组织,但司法所人少任务多,存在上面一条线、下面一个人这种情况……具体落实的任务也需要做,但是没有做到位。”(工作人员F)

此外,由于A县工作人员在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技能等方面都存在个体差异,其业务水平需要不断提升。然而,A县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培训机会较少,组织外出学习的内容也是侧重于维稳和化解矛盾方面,很少有针对社区矫正的专项培训。因此,工作人员基本上只能靠学习各类文件来提升业务水平。例如,县社区矫正中心一般是通过定期召开党支部会议来学习上级各类文件,以及通过向基层司法机构传达上级文件来作为业务指导。

“平时想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只能靠自己看上级文件学习……管理手段也只能通过文件来研究,去年上面出了一个包括心理矫治、调查评估、电子监控等方面的工作指引,我们基本上只能靠文件来落实工作,遇到情况就再上报,就是按这样的模式在工作着。”(工作人员J)

B区“伙伴同行”项目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均为专职,对专业能力的要求较高。由于专业社会工作者负责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他们不仅需要基于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不断更新自身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完成对外组织活动、链接各方资源、文书记录等工作。如工作人员D总结道:“社会工作者是个很考验人的能力的职业,十八般武艺都要懂一点。”所以,专业社会工作者平时面对的压力也非常大:

“有想过要放弃的,曾经有段时间觉得压力太大了,压得感觉要垮了。”(工作人员E)

为了提高专业能力水平,专业社会工作者积极参加团委、行业协会等牵头主办的围绕“矫正社会工作过程及干预方案设计”“心理矫治技术在矫正工作中的应用”“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主题的培训。此外,“伙伴同行”项目引进珠三角社会工作机构资源,为B区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资深的工作督导,通过价值引导和经验传授,起到舒缓压力和加深职业认同的作用。工作人员E对此深有体会:“我也会经常跟督导谈,他们都是老社会工作者……通过谈话我会看到他们老社会工作者身上散发的魅力,会慢慢有一点‘懂了的感觉。”

(四) 工作方法:管教、主题教育与个性化矫正方案

A县社区矫正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依靠高科技手段,偏重管教、主题教育的方式。一是采用“智慧矫正”信息化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广东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全部納入信息化管理,同时全面启用GPS手机定位系统,24小时监控社区矫正对象。二是依法依规完成日常管教工作,如社会调查评估、集中入矫宣告、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双八小时”)、点名教育、监狱震撼教育等。三是开展扫黑除恶线索排查活动和专项谈话活动,鼓励社区矫正对象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及时收集和报送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四是开展“每月一主题”集中教育活动,如党性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政策法规、禁毒常识等。

然而,A县并没有因对象的不同而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工作方法。虽然工作人员普遍认为,如果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个性化矫正会比统一管理更为有效,但由于他们日常的工作任务繁重,并没有精力专门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制订个性化矫正方案:

“司法所压力很大,一年要管几十来人,没有精力制订(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司法所的矫正对象都是统一来管理的,就算工作人员有社会工作者的证书和经验,也没办法分身去专门管青少年,更没办法把社会工作者的经验去用到青少年身上,最多可能有一点点针对青少年的矫正方案,但是不详尽。”(工作人员F)

对此,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也表达了同样的意见:

“总体感觉司法所活动还是有点单一……去司法所就是每个月报到开会,上课听讲座,去监狱里面参观,外出活动偶尔才会有。确实感觉工作人员真的很忙,有时候一个人要做很多工作,还要处理各种各样的纠纷,所以也是没办法抽出时间来专门帮助我们。”(矫正对象9)

B区“伙伴同行”项目并不具有强制性,不能像A县那样可以利用行政、司法命令来要求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配合。因此,专业社会工作者要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出发,采取多样化的手段,去吸引他们接受服务。专业社会工作者经需求调研后发现,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心理建设、法律知识、就业支持、人际关系和社会融入等方面存在不足。由此,专业社会工作者针对青少年的身心特点,通过以下方法开展服务:一是贯穿整个社区矫正周期的个案辅导。首先,专业社会工作者通过一对一面谈、专注倾听、鼓励表达等手法建立信任关系。其次,他们通过再犯罪风险性评估,多角度调查家庭、学校以及工作环境,全面掌握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成长经历和社会关系,精确分析可能导致他们再犯罪的风险原因。最后,专业社会工作者将这些测评的结果用来指导和调整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化矫正方案,缓解他们的负面情绪,提高其自我效能感。二是通过小组学习、社区活动、讲座培训等形式开展法律知识培训。例如,专业社会工作者联合Y市团委和检察院,共同组织讲师团,开展法律学堂。三是综合评估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学历背景、家庭情况、就业意愿后,度身制订就业计划。例如,专业社会工作者培训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如何寻找招聘信息、分析岗位要求、填写求职申请表、面试技巧等,鼓励他们参加Y市政府每年举办的就业招聘会,拓宽他们的就业渠道。四是积极组织群体活动,帮助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提升人际交往能力。专业社会工作者通过Y市团委的联动,与Y市大学生联合会和大型企业共同开展运动会,让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有机会接触普通居民。五是发动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志愿者活动,促进他们融入社会。例如,专业社会工作者联合B区城东养老院,每月组织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探访养老院里面的长者。

从形式上看,上述B区专业社工所开展的服务与A县“自上而下”的行政工作有重叠的地方,但不同之处在于B区的活动氛围更贴近青少年群体的身心特点。这是因为专业社会工作者会根据每个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制订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并根据他们的反馈及时调整方案,从而保证他们所参加的活动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这样,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就会更主动地参与社区矫正中,而不是被动地接受:

“如果去司法所,一般人都会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你:‘你去司法所干吗呢?是不是有什么不好的事情?但是来这里平时就是做一些活动,不会像司法所那样严肃,不会感觉很难为情。”(矫正对象1)

“我主要就是对去养老院比较有感触。在养老院跟那些老人家一起玩感觉很开心,他们会很欢迎我们过去搞活动,我看到他们开心,我也会比较开心。以前没特别在意别人的想法,也没想过自己的做法会带给别人什么感受,现在就会考虑别人是怎么想的。”(矫正对象6)

“我印象最深刻的可能是去做禁毒志愿者,以前没有参加过这类活动。以前我只是知道毒品不好,但是不了解具体哪里不好,会有什么危害;社会工作者先带我们去了解毒品的类型,有哪些危害,然后我们再把了解的东西给别人宣传,告诉大家不要碰毒品,活动挺有意思的。”(矫正对象5)

“比如说去参加那个就业招聘会,以前没有老师带着去过。当时社会工作者去那里帮我们讲各个工种有什么要求,有多少钱赚,面试应该怎么说。自从参加那次活动以后,现在我找工作会考虑各个厂子的工作环境、工资情况……我对自己也有了更多了解,会考虑哪些工种合适不合适,并不是给钱的都会做。”(矫正对象3)

(五) 效果评估:行为改造与心理成长、社会融入

A县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关注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在行为改造方面的效果。工作人员主要通过以下方面来考查:一是日常考核评估制度。严格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及时进行考核,如果考核结果不合格就要进行通报,加强再教育。二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再犯罪倾向较高、人身危险性较高、日常监管难度较大、思想波动较大的重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清他们所面临的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三是社区矫正对象特释。通过成立特赦工作领导小组和报请特赦评审委员会,认真摸排核实辖区内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对于符合特赦条件人员依法审核后报请予以特赦,审核过程要求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确保不错放一人。

虽然A县并没有专门针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效果评估,但其社区矫正工作的确能够加强他们的法律观念,尤其是在认罪、悔罪、服刑等行为上得到巩固。

“来参加矫正之后,我做事情会小心一点,会提前思考一下会不会触犯到法律。以前没有进行矫正的时候,人在外面做事就不会考虑很多,比较冲动,但是入矫了以后就不一样,做什么都会考虑后果是怎样的。从社区矫正中学的东西挺有用的,起码让我知道了一个道理:一定要认识法律,以后踏入社会就不会去犯法。我以前会在酒吧喝酒,做事情之前也不会考虑这么多;现在是在酒吧里面工作,不会在酒吧喝酒打架,会控制一下自己的行为。”(矫正对象7)

“司法所带我们去监狱做震撼教育,犯人在上面现身说法,说自己犯了什么罪,叫我们不要做这些,我们会在下面坐着听。参加了这个活动感触很大,看到监狱很压抑,看见那些人在劳动,我就觉得自己很走运。踏出那一扇大门的时候心情都不一样,会有悔过之心,想着要好好珍惜现在的环境。”(矫正对象12)

尽管A县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改造上取得了效果,但访谈材料显示:其维稳控制的理念、非专业的工作人员、管教和教育等行政方法会影响传统司法模式在心理、社会等方面所产生的作用。

“平时开展活动,我们不管年纪大小都会在一起的,好像那些年纪大的也不会对我们怎么样,我们也不认识他们,也不会跟他们接触的。跟不跟别人接触就是看个人的行为,也没人会强迫你非要跟其他人接触,没有话题不接触就好了。”(矫正对象11)

相比之下,B区“伙伴同行”项目更注重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心理、社会等方面的改变效果。专业社会工作者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对一的量表测评,在预估筛查、深入咨询、危机干预、解矫等四个阶段,全面了解他们在心理症状、认知水平、行为模式等三个方面的进展。专业社会工作者普遍认为,行为改造并不能完全反映矫正效果;但若能从心理层面入手,则可以更好地了解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成长动态,为日后回归正常生活打下基础:

“之前团省委来评估项目,对我们认可的地方在于:一是我们使用的工具、服务技巧和服务模式,它的专业性还是很被认可的;二是我们运用的心理量表比较多,能及时发现服务对象有异常的情况。其他地市在做社区矫正的时候,据我们了解是很少或者是没有这样做的……评估人员还说青少年对我们的反馈也比较好,能够说出曾参加的活动和社会工作者对他们的帮助。后来临近中秋节,有些孩子还写了贺卡,来感谢这个项目,感谢团委。” (工作人员B)

另外,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反映,他们通过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接触到不同的社会群体。在这个交往的过程中,他们不断改进自己的态度和行为,学习沟通协调技巧,增强了自己与他人的社会关系。

“这段时间我的脾气改变很多,变得比较友好了,来这里参加活动都是跟大家一起的,平时大家都会交流想法,参加的活动也挺有意思,慢慢脾气就好了。现在如果别人提起过去的事情,我也没有那么介意了。”(矫正对象6)

“我觉得活动的意义很大。比如說,上次有一个心理活动的老师给我们上课,问我们最近生活中有什么心理变化,发生那些事情之后有无什么心情焦虑之类的。这一年多来参加活动后,心理上会平和很多,看淡很多。” ( 矫正对象1)

“之前我是一个挺害羞的人,后来在这边经常参加活动,经常去那些养老院,跟别人接触多了,我就感觉没那么害羞了。以前可能不好意思去帮助别人,现在要是看到别人需要帮助也会帮助的。以前觉得坐过牢就低人一等,刚出来那段时期是最无助的,社会工作者姐姐就开导我,以后好好做就可以了。” (矫正对象3)

“在养老院感触还是挺多的。那时候有一位老爷爷,他一直牵着我的手,跟我聊他那些家事,我感觉他把我当成了一位儿子或者孙子,一直跟我说。我也不忍心不去理他,就一直陪着他。我感觉把老人家送去敬老院挺可怜的。以前我是没有机会去帮助老人,活动给了我帮助他们的机会。” (矫正对象4)

五、 讨论与结论

(一) 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比较

本文所选取的Y市A县和B区两个案例,分别体现了传统司法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两种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工作模式。通过对比研究发现,这两种工作模式可以分别用“行政”和“服务”来加以概括和区分,并且两者在价值理念、支持系统、人员队伍、工作方法、效果评估等五个维度上具有鲜明的特点(见表2)。

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的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本文所研究的A县与文献回顾所描述的传统司法模式特点基本一致,包括:遵循维稳控制的价值理念,对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制订各项纪律规定(如“六不准”工作纪律、“五个一”教育矫治、应急处置预案等),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地开展。在支持系统方面,A县主要根据上级的领导而开展工作,包括严格执行文件要求、完成检查督导所布置的任务、获得领导个人的重视和认可等。

在人员队伍方面,A县只在县级层面有少数的专职人员,大量具体工作的实施都依靠基层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兼任完成。而且,这些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学习各类社区矫正的文件。在工作方法上,A县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均采取高科技手段,进行信息化管理和GPS定位监控,同时运用管教、主题教育等方式开展日常管理。最后,A县通过日常考核评估制度、专项治理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特释等考查手段,重点关注社区矫正对象在行为方面的改造情况。

与文献回顾所介绍的社会工作模式相比,B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更注重共青团作为支持系统的作用。B区充分发挥共青团作为群团组织的资源链接优势,创新打造“集聚服务”体系,建立“共青团+公检法司+专业社会工作者+社会力量”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团队。这种联结政府与社会之间紧密合作的做法使得B区社区矫正工作更能发挥社会工作的特点。专业社会工作者依托专业价值观(如平等、尊重、个别化、接纳等),无论在日常接触还是在活动开展上,都着力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实现“去标签化”。

在人员队伍方面,B区“伙伴同行”项目聘请专职的社会工作者,要求她们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注重为她们提供各种在岗培训和专业督导。在工作方法上,B区“伙伴同行”项目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出发,利用个案辅导进行长期追踪,通过有趣的小组工作和社区宣传培训法律知识,制订个性化的就业计划,开展群体活动以提升人际沟通能力,发动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志愿者,促进他们融入社会。并且,B区“伙伴同行”项目通过量表测评追踪,更关注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心理、社会等方面的改变效果。

(二) 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协作模型

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社会工作模式各以“行政”和“服务”为主要特征,两者具备不同的优点,可以在实务中相辅相成(见图1)。

第一,传统司法工作作为政府重要职能之一,以维稳控制为出发点,能更好地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发挥社会控制的功能,促使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重回正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以共青团购买社会工作机构服务为载体,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的“以人为本”价值,更为“柔性”地赢得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信任,有效地辅助政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传统司法模式依靠上级行政系统的支持,体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工作路径,但这种自上而下的工作模式较少关注体制外的资源。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依靠共青团的纽带作用,发挥协同社会力量、调动公众参与的优势,但这种以协作为主的工作模式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因此,如能将两种模式相结合,将更有力地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

第三,传统司法模式的工作人员代表公权力,但受到人手紧、任务重、业务水平不足等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可以通过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配备专职、专业的项目社会工作者来解决。

第四,虽然传统司法模式有统一的工作方法,在行为改造上亦有明显的效果,但并没有专门针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方法和效果评估。这些空白都可由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个性化矫正方案和心理社会评估所弥补。

(三)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实务模式的概念模型

本文的比较研究结果不但能在实务层面上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个“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协作模型”,还能从概念层面上清晰划分社区矫正工作“行政”和“服务”之间的界线。图2从实务模式的特征(行政—服务)和执行者(政府—社会工作机构)出发,构建了一个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实务模式的概念模型。本文所比较的传统司法模式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属于两个理想类型(ideal type):前者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自身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并在价值理念、支持系统、人员队伍、工作方法、效果评估等维度上充分体现本文所归纳的“行政”特征;后者则特指社会工作机构通过接受政府购买服务,执行具“服务”特征的社区矫正工作。当这两种理想类型能相互合作的时候,则能达到相辅相成的效果(见图1)。但是,如果社会工作机构及其专业社会工作者被要求执行以“行政”特征为主的社区矫正工作,就会产生学者关注(甚至批评)的“社会工作行政化”问题,即专业社会工作未能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仅能成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伙计”。

(四) 启示

在新时代我国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本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提炼和对比,在实务层面上提供了“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协作模型”,并且在理论层面上构建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实务模式的概念模型”,从而有效地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对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在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方面,“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协作模型”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社区矫正领导和工作机制提供了一个可操作性的方案。第二,从社区矫正工作的治理主体出发,该协作模型厘清政府和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特点与职能,挖掘双方在合作沟通过程中的行动逻辑,展现两者完全可能的良性互动和整体协同,从而推动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治理再转型。值得留意的是,未来仍需更多实质性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支持(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机构服务或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来提升社会力量的参与水平,进一步打造权责明晰、长效稳定、高效联动的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格局。第三,对于社区矫正的核心任务来说,该协作模型有助于实现“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的有机统一。随着我国关于非监禁刑罚的理念从传统的“惩罚”和“威慑”逐渐转变到“正义修复、规范矫治与分流监控”并重的方向,本文所提出的协作模型不但能使刑事執行大量减少因监禁处遇所带来的污名化、社会隔离甚至交叉感染等弊端,还可以达到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社会融入、再社会化的目的。为了压实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任务,加强青少年矫正对象的分类管理和个别化方案实施应为日后协作模型实践的迫切任务。

本文提炼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实务模式的概念模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和本土化有重要理论意义。在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过程中,行政社会工作和专业社会工作长期存在角力,体现“专业化”与“去专业化”的两种话语论述一直在学术界相互交锋。根据“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实务模式的概念模型”,如果专业社会工作能在价值理念、支持系统、人员队伍、工作方法、效果评估等方面展现自身独特的能力,就可在社区矫正领域中获得以及维持政府让渡的服务空间,最终赢得政府和社会的承认。反之,该概念模型认为:如果专业社会工作在上述五个维度仅履行传统司法模式的“行政”功能,就会导致专业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危机,最终影响各方(包括社会工作者自身)对专业的认同。因此,如何尽快补齐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专业能力上的短板,同时避免“社会工作行政化”的情况出现,这是日后政策制定和专业教育亟待跟进的问题。

最后从本土化的角度来看,该概念模型回应了我国社会工作“嵌入性发展”所遇到的挑战。就政府和社会组织关系而言,由于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依托于对原有行政体制的嵌入,这就有可能导致诸如组织边界模糊、制度性支持基础薄弱等弊端。针对社区矫正领域,社会工作在理念、服务、方法、场所等方面的嵌入似乎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合法性、资源性、专业性等困境。因此,已有研究指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模式多为“制度性依附合作”(如京沪)或“资源性依附合作”(如深圳)。如前所述,本文通过“行政”和“服务”来界定传统司法模式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特征和职能,有效澄清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购买服务关系。这意味着当前文献所得出的“依附式发展”仅为我国本土情境内其中一种理想类型,并不是经验事实的全部。反之,如果政府与社会组织能够按照各自模式的要求进行互动,就会极大地促进“平等”或“合作”关系出现的可能性。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聘专业社会工作者”(政府—服务)类型并不属于本文的研究范围,但实际中是否可能存在政府职能部门自聘专业社会工作者从事以“服务”(或“行政”)特征为主的社区矫正工作呢?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问题,亟待日后进一步研究。

(责任编辑:徐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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