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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主体地位及困境的探究
——在人工智能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视域下

2021-12-08杨铖

焦作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主体机器人

王 倩 刘 杨铖 牛 昊

(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3)

当人工智能的出现成为常态,人类和人工智能的关系就不得不被重新考虑。目前在许多领域中,人工智能不仅能做许多以往只有人类可以做的事情,同时还可以做得比人类更好、更完美。其表现在某些领域已经开始超越人类,比如在知识创作领域,当下人工智能已经发展到可以生产出自己的“作品”的程度,AlphaGo打败了世界围棋排名第一的选手柯洁,微软小冰甚至出版了诗歌集《阳光失了玻璃窗》[1]。当人工智能开始“创造作品”,关于其“作品”归属权与保护等问题就不得不被提上日程。

当人类社会出现第一部作品时,相应的归属与保护等问题随之而来。通过不断地摸索与实践,逐渐产生了关于解决此问题的各种法律措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已日趋成熟。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就人工智能可以创造出“作品”这一现象而言,需要重新审视关于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的方方面面。当前主要存在的争论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关于人工智能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主体,另一方面则是关于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著作权。本文将着重去探讨关于人工智能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主体,人工智能对当前的知识产权主体问题造成了何种困境,以及如何解决我国当前由于人工智能的出现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主体困境等问题。

1.对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性问题的探讨

在探讨人工智能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主体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对人工智能能否作为主体而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许多文章并未对人工智能主体问题进行探讨,直接去讨论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主体问题,这一点实际上并不符合逻辑。如果不清楚所要谈论主题的理论基础,那么后续研究将存在理论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对于理论基础概念的理解,首先应该从概念的本义出发。当从“主体”一词的本质规定来看时,发现主体具有四个义项,分别是汉语词语、化学术语、计算机用语、法律概念。当其作为汉语词语这个义项来讲时,其本义是“事物的主要部分”,也就是说,凡是在事物中作为主要部分的,都可以将其称为主体;在哲学上来讲是指对客体有认识能力和实践的人,也就是指可以认识客体和对客体进行实践的人;在民法中指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在刑法中是指因犯罪而负主体责任的人;在国际法中是指国家主权的行使者与义务的承担者。作为汉语词语来讲的主体,除了其本义之外,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是指人,常作为某一方向或领域的后缀出现,诸如哲学主体、犯罪主体、民法主体、责任主体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其本义,将主体简单地理解为人。当其作为化学术语这个义项来讲时,指的是冠醚化学与包合物化学中使用的一种术语。当其作为计算机用语这个义项来讲时,其指的是在Net Framework中,表示用户的标识和角色,并代表用户操作。当其作为法律概念这个义项来讲时,表示的是行为的执行者。虽然对于化学、计算机和法律专业了解甚少,但是可以看出,主体可以作为一种术语、一种用语,以及一种概念而存在,也就是说,其形式并不局限于人这个范围。因此,通过对主体一词本义的剖析,可以得出人工智能可以作为主体的结论。其在不断被创造与设计的过程中,始终作为主要部分而出现,是作为主体的又一种全新形式的表达,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产物。在此基础上,对人工智能能否作为知识产权主体问题的讨论才算真正开始。

2.对人工智能能否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讨论

当前,对于人工智能能否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讨论仍然属于十分热门和备受关注的话题,对于这个话题的讨论目前主要形成了三个派别,分别是支持派、反对派和骑墙派。

2.1 支持派、反对派、骑墙派对人工智能能否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讨论

知识产权支持派的主要观点是,人工智能通过算法可以独立创造出“作品”,这就意味着人工智能开始以独特的方式为知识领域作出自己的贡献[2],不能因为人工智能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其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主体而将其排除在知识产权主体之外,这对于人工智能来说是有失公允的。同时,将人工智能置于知识产权主体位置,并不需要法律制度作出根本性的变化。另外,人工智能作为知识产权主体会极大地便利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研究,可以形成以人工智能为主体的与人工智能相关研究的体系。支持派对于观点的论证主要是从人工智能独立生产出“作品”,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影响较小,以及有利于人工智能研究体系形成的角度着手的。虽然支持派的观点有其合理性,但论证的原因过于笼统,实际上,对于当前人工智能所处阶段的讨论,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称为作品,以及人工智能作品创造性等的讨论都还未有定论,同时,支持派的论据是建立在人工智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主体的预设之上的,理论本身无法成为该理论的论据。因此,支持派的论据存在不完全、不充分的缺点,需要根据实际作出具体的判断与分析。

反对派的主要观点是当前的法律体系是以自然人为基点而建造的,是为自然人本身的发展而服务的,除了自然人以及由自然人组成的法人之外,其余任何事物只能处在客体的位置[3]。人工智能作为自然人的产物,处于客体位置。人工智能若是成为知识产权主体,一方面肯定会对人类伦理造成挑战,威胁到人的知识产权主体位置;另一方面会与法律相悖,对现有法律制度造成挑战。反对派的观点主要是基于人工智能对人类伦理和法律造成挑战这个角度来进行反驳的,虽然此观点有其合理性,但此种观点更多的是基于一种人类中心主义来进行论证,过于强调自然人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而失去了对客观事物应该有的客观态度。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的出现,必然会对现存事物造成冲击,应该以理性的态度去看待。

骑墙派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必然联系,未来既可以选择肯定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亦可以否定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但应保证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从事活动主体资格的共通性”[4]。骑墙派的观点实际上割裂了当前知识产权主体和人工智能能否作为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是片面、孤立的观点。人工智能能否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区分是很有必要和紧迫的时代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有助于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困境并促进社会发展。

2.2 对人工智能能否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自我思考

本文所持的态度是支持人工智能作为知识产权主体,但是针对当前支持派所给出的理论依据,本文认为其过于笼统和片面。以下将试图根据人工智能当前的主流分类理论,对人工智能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情况进行论述,以期为当前支持派的理论证明增加说服性、理据性和深刻性。

根据自我意识能力强弱,当下对人工智能的主流分类方法是将其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类人工智能与超人工智能四类[5]。弱人工智能是纯粹作为人们生产生活的工具而存在的,其具备的基本特征是工具性,只是为了更快更方便地完成某一任务而设计出来,其基本不具备服从指令之外的其他功能,仅仅是代替人类活动的纯功能机器人;而强人工智能则是已经具备简单“学习”能力的机器人,如机器人小冰、小度等;类人工智能指的是,人工智能已经具备识别自然语言和机器语言的功能,并能够对自然语言进行学习,在某些领域甚至具备了思考能力;超人工智能是最接近人类,甚至超过人类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人工智能已经能够和人类实现正常的交流与交往,并具有了自主意识。

根据这个分类方法,在对人工智能所作出的贡献和产生的创造物进行研究的时候,就必须对其所作出的贡献和创造物进行分类讨论。事实上,当人工智能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时,其更多承担的是作为工具的职能,在这个阶段,人工智能的创作仍然需要依靠人这个主体来完成,那么此时人工智能产生的就应该是生成物,而不能称为创造物,在这里的人工智能实际上并不能作为知识产权主体而存在,因为在这个创作过程中,人依然处于主体位置。

当人工智能处于强人工智能、类人工智能以及超人工智能阶段,其所生成的创造物是完全依赖于自身的数据而实现的,在这三个阶段,人工智能在创作的过程中成为知识产权主体。当前,我国正处于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转化阶段,对人工智能能否作为知识产权主体问题的讨论是符合时代发展和理论进步的。本文对人工智能能否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讨论是基于目前对人工智能的主流分类理论展开的,虽然目前只是处于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阶段,对于后面两阶段的发展始终处于未知状态,但是,对于人工智能四个阶段发展的预测,毫无疑问为人工智能今后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可能的路径与思考。

3.当下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主体问题上造成的困境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工智能开始在“创作”领域崭露头角。以往只有自然人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主体,而当人工智能也开始“创作作品”时,无疑对长久以来形成的关于知识产权主体的认识产生了挑战与冲击。人工智能究竟对知识产权主体造成了何种困境?而这些困境又在何种情况下得以产生?这是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

3.1 造成了何种困境

3.1.1 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造成了一定冲击

人工智能所具有的精确计算、组合排列、构思文字、技术发明等的能力,对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主体的地位都造成了冲击[6],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著作权的冲击。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一般指的是谁创作了这个作品,谁就拥有对此作品的著作权,而作品的创造者一般指的是自然人。当人工智能也开始“创造作品”时,所说的作品的创作者便不仅仅局限于自然人。既然当人工智能处于后三个阶段时,便可以不依赖于自然人而进行“创作”,那么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能否拥有著作权,这对于原来的著作权来说,无疑形成了一定冲击。另一方面是对专利权的冲击。目前的专利权一般由发明人申请,人工智能的专利权就目前而言,只能由其发明人拥有。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创新发展,会造成发明者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进而产生恶性竞争等行为,使得科学技术不但不会进步,反而会迟滞不前。另外,在未来的社会中,当机器人的发展已经到了有自主意识的地步时,对于专利权的申请可能会出现申请主体的变化,专利权的主体将不仅仅局限于人。因此,对于人工智能所产生“作品”的专利权而言,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规范是很有必要的。

3.1.2 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主客体地位产生了影响

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使原来处于支配地位的知识产权主体的地位有了明显下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人处于被机器支配的地位。著名的哲学大师海德格尔在其《技术的追问》一文中就认为,最开始的技术是最纯粹的技术,主要通过利用自然资源进行技术制作,比如刚开始的风力水车,通过利用自然的风力资源,将自然的水资源变为己用。以往的技术发明是人为了使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和有效而产生的,人在这个过程中充当着创造者和发明者,形成了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在今天已经发展到了这种地步,其形成了技术座架。“技术座架”这个概念是海德格尔提出的一个关键概念,它的意思是说,科学技术在今天已经形成了一个技术框架,所生活的世界已经完完全全被包含在这个框架内,现代社会就是一个由技术框架构成的社会。为了便于理解,可以将这个技术座架理解为商场中的各种各样的置物架,而人类就如商品一样被座架摆置,随着置物架的位置来决定商品的位置。在海德格尔那里,人在座架中丧失了其作为主体地位的独立性,成为了被摆置的工具。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当现代工人在一个工厂中工作时,受技术座架摆置,当机器开始运作时,工人不得不站在旁边,像机器人一般机械地进行按钮操作。原本应该是人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去操控机器进行生产,而现在相反地,变成了人不得不去操控机器,在这个过程中,人完全成为了失去思想与自我意识的工具。

与以往情况不同的是,现代社会对科学技术的发明已经远远超出了最初的纯粹作为工具的目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再是以往的和谐共生,取而代之的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极度紧张。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在人类无穷无尽的欲望之下已经发展到了这种地步,科学技术反过来成为了控制人、摆置人的魔鬼,很显然人类已经无法控制由自己亲手放出来的魔鬼。虽然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实际上还没有严重到完全被机器控制的程度,但当人工智能的发展不再受人的控制,发展到类人工智能阶段和强人工智能阶段,不仅仅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地位会受到猛烈冲击[7],更严重的是作为人的主体地位也将受到巨大影响。

3.1.3 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主体产生了伦理挑战

通过对当前文献进行研究发现,对人工智能能否作为知识产权主体地位持否定观点的学者主要就是通过实体法的角度和对人工智能会对知识产权主体造成伦理挑战这一角度来进行论证的。当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主体产生伦理挑战时,其主要的表现有以下两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以自然人为原点建立的法律体系将需要纳入新的人工智能主体,其后果是对现有社会制度的颠覆,导致现有人类法律秩序的混乱”[8]。原有的法律是在自然人的基础上建立的,而人工智能的出现打破了原来的规章制度。面对新生事物的出现,不得不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重新审视现有社会制度,并作出新的规范措施。以自然人为原点不应该成为对人工智能不能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理论依据,必须以历史的眼光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这个问题。第二个方面是,“涉更深层次的自然人与人工智能关系的问题”[9]。现有的伦理体系主要是以自然人为基础的,“伦理”一词在百度百科中显示的含义是“人伦道德之理,指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随着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的不断发展,当前以自然人为主体建构的一元伦理体系无疑会受到冲击,不得不去思考是否应该建立起一种符合人工智能和自然人共同存在的二元伦理体系,人工智能与作为自然人主体的关系又该如何看待,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对于人工智能未来的发展以及当前知识产权主体问题地解决是十分有必要的。

3.2 此种困境在何种情况下得以产生

事实上,随着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愈发杰出的表现,以上困境已经不断在现实生活中显露出来。人工智能既然对知识产权主体造成了以上困境,那么此种困境在什么情况下得以产生呢?

3.2.1 在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 人的脑力劳动逐渐被人工智能代替

对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从开始到现在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属于研究热点。当前大国之间的较量实际上在无形之中是科学技术的较量,谁在科学技术领域占据领先地位,谁就具有绝对话语权。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不断向人脑靠近,甚至有许多人工智能的智力已经大大超过了人类,两位世界顶尖围棋高手败给阿尔法狗就是铁证。人工智能在刚开始出现于人的视野中时,主要是为了代替体力劳动,尽可能地解放四肢。但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脑力劳动也逐渐开始被人工智能代替。虽然当下这种类型的人工智能并未普及,但这样的现象正在不断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当脑力劳动开始逐渐被人工智能代替,这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创作”出和人类一样的作品,有时候还会创作超越人类的作品。作为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主体产生冲击的前提条件,脑力劳动正在不断被人工智能进行模仿和代替。在此种情况下,人工智能便很容易对知识产权主体问题形成挑战和冲突。

3.2.2 人工智能不断在创作领域崭露头角

人工智能不断在创作领域崭露头角,使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陷入了困境。当下人工智能所创造出的作品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当将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和人类自身创作的作品放到一起进行对比时,会惊奇地发现,很难从其中分辨出哪些是出自人工智能之手,而哪些又是出于人类之手。一方面其“作品”符合人类的审美,通过大数据分析,对不同人群的审美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在得出结论后,就会“创造”出符合人类审美的“作品”。另一方面,其“作品”具有较高的文学造诣,比起自然人,人工智能所拥有的数据是人类的数倍,在一系列系统操作之下,人工智能往往会更容易、更简单地“创作”出较高质量的“作品”。这表明,人工智能在创造领域的发展正在以超越人类的方向发展。随着人工智能不断在创作领域崭露头角,原本属于自然人所独有的领域已然遭遇挑战和冲击。

3.2.3 人工智能的行为已经逐渐脱离人们的思想意识

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逐渐脱离人们的思想意识,不再是纯粹意义上为人们所利用的工具。从弱人工智能到强人工智能再到类人工智能最后到超人工智能的过程,实际上是人工智能不断脱离人们思想控制的过程[10]。在这个过程中,人工智能的发展正在逐步与人们的行为举动、思想意识相分离,其所具有的工具性正在日益减少,自主性意识不断增强。

著名科幻小说作家、科普作家以及文学评论家阿西莫夫所提出的“机器人三定律”,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其被誉为“现代机器人学的基石”。在“机器人三定律”中,阿西莫夫这样讲到,“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或对人类受到的伤害袖手旁观;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类命令,但不能违背第一定律;机器人必须尽可能地保护自己,但不能违背第一第二定律”[11]。此三条定律看似无漏洞可言,但随着人工智能逐步发展到与人们的思想意识相分离的地步,很难保证此三条定律不会出错。同时,此三条理论是基于当时那个时代所提出的,但当下的人工智能已经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面对新情况、新语境,有必要重新思考在当前状况下的“机器人三定律”。当单纯地去看阿西莫夫的“机器人三定律”,可能很难对这个定律有深刻地理解,也就更不可能对“三定律”提出质疑,而电影《I,Robot》的拍摄无疑为理解“机器人三定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这部电影中就会看到,“机器人三定律”并不是一种不可以违背的定律,当人工智能“维基”逐步具有自主意识,它的所作所为会对人类本身造成极大的伤害,“维基”的制作者最终被自己所创作的作品杀死。同时在影片中可以看到机器人“sunny”的设计实际上是创作者对未来人工智能发展的预设,在“机器人三定律”的基础上,“sunny”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在影片中“sunny”一度表现出想学习人类情感的举动,甚至在影片的最后学会了人类挤眼睛的举动。由此,可以发现,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越来越与人类的思想意识相分离,已经逐渐呈现出类人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然对作为自然人的资格造成冲击,就更不必说对作为知识产权主体会造成多大的影响了。

4.总结

人工智能的逐步普遍化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趋势,其在极大地便捷生活的同时,不断地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主体造成冲击。对此,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去看待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确看待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现实困境,不能盲目地将人工智能排除在知识产权主体范围之外,一味地坚持人工智能只是人们的工具和附庸的思想,而应该以全新的视域去看待人工智能的发展,在实践中对人工智能进行重新界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和人工智能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于新相处模式的提出已经迫在眉睫。当然,也不能过于杞人忧天,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正处于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交互发展阶段,对于许多科幻小说或者电影中提到的机器人统治世界的想象还有很长的距离。正确把握当前情势下人工智能与人的关系尤为重要,这是值得每个人深思的时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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