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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建房问题的探索

2021-12-07吴佳懋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17期
关键词:建房乡村振兴农村

吴佳懋

摘  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安居乐业过上了美好的生活。当前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建房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实现 乡村振兴、农民效益增收成为当前关键问题。文章首先探讨了当前农村建房出现的问题与困难,然后研究了农村建房新模式的出路,以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建房

引言

农村自建房屋可以在当地规划和土地部门的许可下自行建造,通常会 建造2~3层建筑形状各不相同的自建房。农村自建房屋最重要的问题是存 在安全隐患。由于缺乏乡镇总体规划,在农村自建房屋过程中缺乏相关专 业知识,缺乏对设计和施工过程的有效监督,对农村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构 成了相当大的隐患。特别是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农村自建房遭受的损失往 往大于公共住房。因此,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隐患与解决措施的研 究具有现实意义。

1 农村建房存在问题的原因

近几年,农村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农民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的提高,  大部分农民都开始返乡建造房屋,改善居住条件,满足自身需求。可以发 现农民在选择建筑材料上往往是以钢筋砼为主,档次水平直线上升。但 是,由于各种原因,在建造居住房时没有按照规划私自搭建,甚至出现非 法占地情况,所以规范建房问题是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下面会详细分析 当今农村建房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第一,各地区农民的思想水平较低,  法律意识薄弱,对自建房屋的规划性不够,也没有专业人员指导建议,导 致实际建造质量低,没有达到标准要求,村委会没有正确引导村民建房,  整体统筹规划不合理。第二,由于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因,村镇房屋建设管 理单位出现了撤销、合并等现象。并且,负责乡镇建房的工作人员变动幅 度较大,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在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中容易出现工作断层 的情况,不能全面监管村民自建房施工的规范性,无法保障基本权益。第 三,从个人角度来说,一些农村地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农民对 相关政策的认识不够清晰深刻,不明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关系,  一般认为属于自己的责任田可以随意搭建房屋,外界无权干涉,法治观念 薄弱,从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违法占地建造。与此同时,一些农民受到传 统思想的影响,过于考究风水,却忽略了土地面积和建造地,房屋质量也 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第四,房屋建造一般需要进行施工图纸设计,由于需 要请专门的设计工程师,耗费高,农民一般会省去这一步,由当地有经验 的施工员来设计,从而节省费用。最后一点,农村专业的技术人员数量 少,加之建房规模下,村民无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和机械设备,建造进度 也会大大推迟[1]。

2 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对策

2.1  严格工程建设程序

2.1.1  实施农房设计制度

农村住房的建设必须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或个人先行设计施工图纸。受 委托的个人,必须具备国家注册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资格。建设低层农 村住房(三层及以下)的,可以无需委托设计,直接选用农村住房设计通 用图集。农村住宅设计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结构平面 布置力求简单、规则,避免过多的凹进和突出。房屋结构形式宜采用砌体 结构或混凝土结构,鼓励推广应用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等新技术[2]。

2.1.2  规范施工发包手续

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 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低层(三层及以下)农村住房可以委托个人及 其团队进行施工,受委托的个人和团队成员必须具备注册建造师等相应执 业资格证书或取得农村建筑工程培训合格证书。为保障双方利益,保证工 程质量,在施工建设前,业主方应与施工方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明确各 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房屋建设和交付时间、建造工艺、质量保修等一 系列相关事项。业主方凭合同约定,对施工方的施工进度和工艺流程进行 监督。遇有纠纷,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处理[3]。

2.1.3  实施农房验收制度

农村住宅项目竣工一个月内,村民应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进行竣工验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进行竣工验 收,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 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 防是否满足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通过 竣工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 机构应当在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 服务点受理村民不动产登记申请。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应在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2.2  严格用途管制

由于城镇居民没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和所有权,因此,要严格禁止 城镇居民以乡村振兴为由到农村买房购地,也禁止打着租赁的名头,进 行农村闲置房屋的销售。城镇居民租赁农村住房时要明确合同期限,合 同到期应立即终止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应政府要建立健全的 监管机制和责任机制,加大土地执法力度,禁止将农业用地作为住宅用 地,也禁止以乡村振兴为由,在我国农村进行房地产开发,防止城镇居 民到农村购买私人会馆和私自建设别墅等情况,有效保障我国农村居民 合法权益不受侵害[1]。

2.3  创新建房模式

我國农村建房与城市建房有明显差别,农村住房既是生活所需也是生 产所需,它也具备还待增强的资产属性,因此将农村宅基地与闲置农房放 活,在宅基地使用权上放宽,才能帮助农村居民增加财产收入。让农村经 济与农村建房相结合,给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提供合适的居所。首先鼓励 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和农民合作建房,在参与合作建造的房屋投入使用时,  要签订使用协议和经营宅基地的协议,其使用期限最长为20年,在建房时 还需当地集体经济村民与宅基地使用人完成共同申请,按照审批进行建筑 面积的计算,保障建筑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定,不超过建房高度、建房面积 和建房间距,保障所建房屋与周边环境和谐一体,不造成任何环境破坏。  其次,允许返乡人员与祖籍在农村的人员对农村合法住宅和老宅进行拆后 重建与置换,只要房屋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且建筑受到我国法律保 护,在获得不动产登记时就相当于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只能是房屋所有 者愿意由村委收回或由于其他原因被政府依法收回外,其他个人与组织都 不得非法占用房屋所有者的房屋勒令其拆除或收回。如果由于村庄在进行 规划建设时需要对土地进行综合管理,要将部分房屋进行拆除,则应给这 些已经建造的宅基地予以相应的补偿和置换[2]。

结束语

农村住房质量涉及广大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施工管理和工 作保障。本文从农村住房质量现状的调查情况着手,推及全国各地农村住 房建设的普遍情况,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的相关 对策建议。这些具有普适性和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农村住 房规划、审批、建造、验收等各个环节,若能推广施行,必将极大地提高 我国农村住房的建筑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祝升明.浙江衢州用房地信息系统破题农民建房"一件事"改革[J].农村工作通讯,2020,(24):63-64.

[2]王玫瑰,朱佩锋.东阳市大力实施危旧房治理改造"零增地"破解农民建房难题[J].浙江国土资源,2020,(5):54-55.

[3]王军,张晓冬.农村自建房现状研究[J].绿色环保建材,2019,(2):60-61.

[4]陈绪青.关于农村自建房建筑施工的思考[J].居舍,2019,(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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