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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策略探讨

2021-12-07张晓梅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21年12期
关键词:军人养老保险养老

张晓梅

康巴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内蒙古 鄂尔多斯 017010

1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理论

1.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涵义和特征

军人参加退役后养老保险主要是指由国家和地方军队依法设置专项基金,用于保障被征兵军人在退出军队后的养老基本生活所必须承担的经济性补偿而实行的一种综合性社会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军事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军事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功能

建立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与国家经济能力相适应的退休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推动我国军事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及其促进我国军事单位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

军人的退役和养老保险主要具备以下几点作用:首先是它能够为广大军队官兵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水平,使军人能够充分地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待遇,推动军人养老保险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其次只有尽快建立起军人的离休、退役等养老保障管理体系,才能使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紧紧跟上党、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脚步,实现与医疗保险体系的政策性配套以及待遇性的衔接,促进国家、国内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体系的健康发展[1]。

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

首先,建立我国军人职工离休后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保险体制改革,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军人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发展而提出的客观需求;其次,建立新型军人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政策,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一个迫切需要;最后,建立新时期军人基本退休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是维护新时期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促进党员单位稳定、社会和谐的必然需要。

2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军人在职退休时参加养老保险就是指在保障其从事现役工作并且在服务期间继续参加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服务条件下所获得养老保障的一种制度。通过国家立法建立军人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而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负担。

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及其表现

当前在岗企业职工基本职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职业养老保险和国家新型农村基本职业养老保险均完全采用"统账结合"型职业养老保险基金模式,军人离休基本职业养老保险在基金整体上亦完全采用"统账结合"保险模式,实行了军队个人账户与军队统筹保险基金账户相结合;所有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都必须是由支付军事医疗费用的直接转移基金来进行支付,而且一般军人事业单位或者军队个人也没有额外缴费。

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

军人的老龄退役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就是我们的现代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我国现代化军人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

2014年10月1日,随着国家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基本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体制改革正式启动,新型基本居民养老保险试点险种的正式推出,对旧有现役军人和离退役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关系的业务转移或者条款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有效解决当前我国新旧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矛盾冲突问题,相关部门在547号相关文件的要求基础上,细化了对于目前军人不同年龄退役的资金去向和不同基本职业养老保险服务制度之间的迁移衔接转续条款等的规定,比较清晰、完整、正规地明确建立了目前我国关于军人退役后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关系的军人转移转续工作管理制度[2]。

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就业的影响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对于退役后能够继续参与工作的军人来说,会按照规定安排其从事机关或职能部门的工作,并参加机关或职能部门的基础性养老保障。并将其养老保险关系直接转移安置在当地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县级以上经办性事务单位。

其次是自主择业的退伍军人,如选择去国外留学,不再与养老保险合并,也不享有退役基础养老保险的补贴。就业后,根据参与工作的特点和性质来准确区分离休基本养老服务关系的转移:例如已经进入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并已转正获得编制的,再进行安置时,需要将养老保险服务关系的转移补充后,再向国家拨付离休基本养老津贴,同时暂停离休退役金。因此,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的就业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3]。

3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分析

1.军人退役保险基金匮乏

军人的退役养老保险在其性质上应与国家公务员相同,由于国家公务员参加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其他同级财政承担。作为全体公务员的组成部分,对于其转业到国有企业并作为复员工作安置的地方军队干部、士官在职时享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助所需的经费,由党委或者中央财政直接承担,体现了军人退役保险基金的匮乏。

2.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军人保险法》于2012年1月颁布之日施行,至今已经连续实施多年。这些年里,社会基本职业养老保险高速健康增长,先后多次涌现了涵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两个主要经济分支的险种,相应地逐步产生了退役军人在部队退役后与养老保险之间的劳务关系产权转让等市场需求。

而《军人保险法》关于"退役养老保险"的一章六条,内容高度趋于总结和系统概括,原则性较强而但指导性薄弱,过于依靠一些政策性法规文件无法来正确制定相关法律。同时,由于信息技术和知识时代的种种原因,对当年一些模糊的法律概念也无从完全确立,从而对现代的法律造成了相应的知识盲区。因此,在办理现役军人及退役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关系的业务转移中往往缺乏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3.缺乏合理、有效、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系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具有数额大、来源稳定、存放期长等特点,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是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运作的基础,涉及到每个军人的切身利益。但是我国却还没建立起合理、有效、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系[4]。

4 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加强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

军人的退役养老保险体系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即对国家负责的原则、军地统一原则以及依法实施原则。军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维护的是国家安全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要加强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使军人退役后享有合理的养老保障。

2.健全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由于受到工作条件和专门技术的限制,退役军人二次就业往往面临着相对较大的压力和风险,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往往被认为是处于劣势的。而我们认为军人的退役养老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军人在退役后继续享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和待遇的必然性需要而开展建立起来的,其养老保障水平的好坏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军人未来的日常生活状况和水平,对于军人的健康影响比较大。适度的提升养老保障水平,可以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安心地服役[5]。

3.促进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选择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通过改革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和其他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准则都要通过法律形式反映和确定。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也是如此,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宏观上要制定相关条例,保护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6]。

制定具体的《细则》,且《细则》应以《条例》为依据,由有关部门予以制定,对制度实施中各级各部门应负的职责、费用缴纳、保险金给付流程等予以规范,以保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法制化、规范化。微观上要依据《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制定有关具体措施。这项工作原则上建议由军级以上单位结合部队实际具体制定,并下发部队实施,具体组织检查指导。具体措施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条例》、《细则》的统一要求和部队的实际情况,以及与地方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性,由各级财务部门具体操作,并不断加以完善,确保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有效。

5 结论

军人作为国家的基石,担负着保家卫国的重要职责,而国家也要保障其退役后的生活需求。由于我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时间较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分析,提出了要加强制度原则和立法选择等对策,希望能够为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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