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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法律规制

2021-12-07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21年12期
关键词:黑飞航空器空管

郭 鑫 丁 帅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青海 西宁 810000

一、民用无人机含义一般界定及其法律内涵

关于现阶段无人机行业标准及相关的监管制度都处于探索状态。首先可以确定的对于民用无人机的法律体系地位。它属于现行法律航空体系下的民用航空器。对于“民用无人机”的具体定义学术各界有不同的侧重,但在基础的观点上基本保持一致,即指:不需要驾驶员登机驾驶的各式遥控或自助智能航空器。关于“无人机黑飞”这一常见说法,从法律内涵上来说,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目的,操纵无人机飞行器进行无驾驶证飞行、无空管部门飞行许可的飞行或超越飞行许可范围的飞行可能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危险飞行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若一些家用的微型无人机,飞行高度低、飞行区域封闭或室内,因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法益侵害性,即使没有取得飞行许可也不存在构成“黑飞”可能性。

二、无人机飞行现行的空管保障规范及措施

为了进一步保障和规范我国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行为,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赋予国务院、中央军委民用无人机的相关管理权能。现阶段,我国无人机飞行空管的机构主要有军航飞行管制部门、民航空管制单位、民航局及其他相关单位等,这些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规定或自身职责经验为无人机飞行行为进行监管。现阶段行业规范主要有《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规范无人机的空域申请问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无人机驾驶员资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对无人机进行实名注册)。依据相关法律及规范并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可从两个方面采用下述保障措施。

正常无人机飞行保障:(1)要预判当时申请空域内的飞行容量并明确告知允许的飞行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开始时间以及结束时间;(2)在雷达上画出飞行范围,通报民航相关航班;(3)建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飞行空域附近空域情况;(4)民航航班与无人机之间至少应有600m的垂直间隔;

“黑飞”无人机飞行保障:(1)航管部门发现非法飞行无人机后,应先派出相关指挥中心核实其相关外部特征及人员情况;(2)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及时划设临时空域,并通知相关航班及其他空中活动单位注意避让;(3)及时向相邻民航管制单位通报无人机“黑飞”情况,向军航管制部门通报情况;(4)民航航班正常起飞、进近、着陆的,空管部门在收到最近一次无人驾驶航空器活动的报告20min后,或者经后续连续2个航班机组报告未发现后可以恢复空中交通正常运行;(5)满足昼间目视气象条件时,空管部门在收到最近一次无人驾驶航空器活动的报告20min后恢复空中交通正常运行;(6)不满足昼间目视气象条件时,空管部门在收到最近一次无人驾驶航空器活动的报告40min后恢复空中交通正常运行。

三、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现状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活动愈加频繁,但由于缺少严格的准入制度、严密的监管、标准统一的飞行行为规范及具有可预测性的追责措施。全国发生多起无人机侵入机场空域范围并干扰航班正常飞行事件,甚至发生多起无人机飞入军事区域影响军事正常等恶性事件。2017年5月8日,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发现无人机突然飞入跑道,破坏了航空管制秩序,影响多架航班延续。在此之后,“黑飞”现象频发。2018年2月7日在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的“黑飞”行为更是影响甚大,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冀0204刑初143号裁判文书,该案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这也是唐山市第一起无人机“黑飞”案。据了解,该次拦截无人机过程中,中部战区联系指挥中心验查情况、地面部队及地方警察,共出动相关人员千人、战斗机多部,并导致多次航班延误或取消,严重影响空域安全和航空秩序。现阶段,由于监管混乱、入门门槛低、经济效益相对较大,无序的民用无人机飞行行为更是频发,“黑飞”案件也呈快速增多状态。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国内有将近2万架无人机处于无驾驶证、无许可违法飞行状态,整个行业的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四、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中暴露的法律问题

近些年,民用无人机行无人机产业的蓬勃发展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的不完备性。尽然法律有其滞后性的法律特点,但我国现阶段在民用无人机领域的相关规范混乱冲突 、民用无人机相关领域立法存在空白、审批监管执法部门权职不清,效率低的问题仍然亟待解决。总结近些年的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中相关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的潜在法律危险:

1.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当今世界,革新正在悄然进行,无人机正作为高科技装备,受到各国的青睐。无人机由于体积小巧,操作便捷,等特点在国家安全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情报、监视、侦察仍是无人机最基本、最核心的应用领域,利用无人机侦查刺探敌人情报已经成为主要手段,当然无人机是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侦查情报,又可以用来维护国家主权,也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根据美国“驾驭”网站的报道,一名摄影师在菲律宾拍摄到了美军鲜有露面的RQ-180高空无人机系统。RQ-180是美国诺斯罗普格鲁曼公司秘密开发的无人机系统,在9月2日RQ-180高空无人机是现身南海,严重危及我国国家安全。

2.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法益侵害性 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毋庸置疑的与空域安全、公共安全相关。近年来最频发的就是民用无人机未经审批许可、为报备飞行范围及相关坐标擅自进行超越标准飞行高度进行飞行活动,影响正常民航甚至相关航空部队的飞行计划,搅乱正常的高空飞行秩序。这一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还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侵犯的飞机驾驶员和民航客机乘客的生命安全。

3.存在侵犯个人隐私的可能。使用民用无人机进行飞行活动侵犯个人隐私问题已经越来越和侵犯国际安全、公共安全问题被社会所关注 。传统定义下的隐私空间以一定的物理区域为界限。而无人机的飞行活动模糊了公共区域和物理区域的界限。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市场上的无人机大都可以采集高精度、多种比例尺的高清图像,在这些图像的采集过程中个人隐私随之泄露。此外,采用无人机录像或者拍照,甚至三维建模等无人机相关技术及活动,都有可能成为个人隐私泄露的途径。与此同时,我国缺乏民用无人机收集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

五、刑法规制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关于频发“黑飞”行为,最初采取的是行政处罚,但相比于高额的市场利润,行政处罚的警示和教育力度相对较弱,“黑飞”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甚至近年隐约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据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一些影响恶劣“黑飞”行为已经开始适用刑法。“黑飞”行为适用刑法从构成要件来看,按照不同实际情况,具体可能触犯罪名有侵犯个人隐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现阶段对于“黑飞”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大体没有争议。因为空域安全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隐私安全密切相关。近年来媒体报道的“黑飞”事件都不同程度的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航空器高速飞行容易酿成飞行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高清的高空航拍,可能导致国家军事秘密泄露;不符合标准的高精度低空航拍侵犯公民隐私。对于适用刑法的必要性问题,现阶段争议焦点主要是围绕刑法本身具有谦抑性,其发动具有补充性。适用刑法这一所有规范中做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处理无序飞行行为产生的事故是否过于严苛,且有可能影响民用无人机行业的经济效益,抑制行业的创新发展;刑法中没有关于专门的条文对“黑飞”行为予以规定,“黑飞”入刑是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两个论点展开的。

笔者认为在当前民用无人机无序飞行已经威胁到公共安全,扰乱正常公共秩序,并且行政处罚手段不足以达到期待的预防和教育效果,采取刑罚手段加以规制也有一定的现实必要性;但是笔者也并不主张将黑飞行为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写入刑法中,更不主张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法外降罪。而是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将部分法益侵害性较大的飞行行为依据其不同的行为特点。将其归于与刑法中某一具体行为描述相近的罪名罪状之中,在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予以刑罚处罚。

总之,大数据无人科技产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新兴产业的发展拉动了产业升级、经济增长,推动科技创新同时也促进了相关产业的联动发展,但是也暴露和诱发诸多问题。如事前相关立法不完备,基础概念各地区不统一、申报空域程序不明确等问题;事中空管保障措施没有规范化;事后采用何种处罚及处罚力度界定模糊。笔者希望科技进步同时强化立法规范与监管。在公共安全和公民自由之间找到平衡点,促进产业升级、有限地运用刑罚手段对黑飞行为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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