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和完善

2021-12-06薛海丰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10期

摘要:在我国,结果加重犯在刑法立法中应用广泛,在刑法的具体规定中也有描述。但是学者们对结果加重犯在基本概念、犯罪构成、未遂形态等方面的论述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本文介绍了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理论,并在分析我国刑法对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以及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 刑法;结果加重犯;完善

一、结果加重犯的界定

结果加重犯,又被我们简单地将之称为“加重结果犯”,泛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虽然能够对其严重后果作出预见但却未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犯罪后果,从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现象。例如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故意伤害造成人身伤害“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就属于此类情况。

结果加重犯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為人虽然实施了一些基本的犯罪活动,但却造成了实施的结果性的加重。基本的犯罪活动和加重后的结果存在着一种相互影响的因果关系。若加重的结果并非是基本的行为引起的,就不能作为结果性的加重犯。

第二,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如抢劫或者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主要可以分为“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为过失”及“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两种类型。对加重结果基于故意还是过失构成的,还需要从实践中依照犯罪的特征、法定量刑和与犯罪的关联程度等方面来分析,得出一个正确的理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