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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困境

2021-12-06唐诗琳韩佳薇高瑜蔡瑾王姚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35期
关键词:平台经济困境互联网

唐诗琳 韩佳薇 高瑜 蔡瑾 王姚

摘 要:依互联网而存在的平台经营者由于互联网的用户锁定效应、网络效应,处于动态的市场竞争之中。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相比传统市场而言,较为困难。在2021年2月7日,出台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分析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出现的新局面。本文将从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风险、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进行研究,结合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对此困境进行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经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困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35.063

1 互联网行业的垄断风险

1.1 互联网行业可能产生的垄断行为以及垄断行为带来的危害

自我国2015年施行“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来,并隐藏着强劲的潜力。但当人们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高效与便利,以及互联网本身取得不俗成绩的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日常使用的互联网平台中不断涌现出各种垄断行为,已经悄然形成了不断凸显垄断局面。

互联网市场中会提供一个平台,通过收费的方式使这些不同使用群体或消费群体间产生交互,不同的使用群体间此消彼长的价格最终构成了平台的价格总标准,这就是平台型经济。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特征,同时在数字数据与网络信息技术的大背景下,互联网平台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获取了超大规模的用户流量,平台经济的规模与影响力呈指数增长。

1.2 认定垄断步骤

根据2021年,《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若要确定平台经营者是否在数字经济平台中涉嫌垄断,首先要对目前所处的相关市场(商品地域)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再进一步认定其在市场中是否滥用支配地位。

2 互联网行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

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种种特殊性,给相关市场的界定带来了一定困难。

2.1 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2.1.1 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使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复杂化

第一,互联网行业具有明显的网络外部性。所谓网络外部性,指的是双边市场中的两边用户之间通过互联网链接,进而产生一种相互影响关系,这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提高互联网平台的价值。也就意味着互联网行业里的产品对单个用户的效应除了取决于产品本身的质量和特点外,还会受到用户规模的影响。当越多人适用这个互联网参评,其产品价值也就越大,进而会吸收更多用户来使用这个产品,形成一种强者越强的正反馈机制。这样的外部性效应不断叠加,最终就会使该产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与传统实体经济不同,这种支配地位的获得不是因为技术壁垒或资金优势,而是因为进入市场的时间优先性和外部效应叠加而获得。

第二,互联网市场的双边性及其带来的平台型经济。传统的实体经济市场是一种单边市场,只有经营者和消费者两方,通常一个市场面向的是一个消费群体。与传统的市场不同,互联网市场是一种双边甚至多变的市场,它往往同时面向多个消费群体并且消费群体间互相关联。

以数字音乐独家版权为例,互联网市场上的音乐播放平台主要提供的是数字音乐收听服务,这一部分面向的使用群体是数字音乐的付费收听者;同时音乐播放平台还提供广告服务,这一部分面向的群体是各广告投放者(例如,歌手的經纪公司进行新歌宣传);还有一些电台收听功能和社交功能,也面向一定的群体。不同的使用主体通过平台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一部分群体的进入和退出平台会受到另一部分群体的影响。这种双边性使传统的垄断行为变得合理,给相关市场认定带来困难。

第三,互联网行业的竞争重点在于创新竞争。互联网行业中的产品有一个很显著的特点是基础产品免费,或者以低价吸引用户,这样的产品特性使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性下降。相比于传统市场中的价格竞争,互联网市场中的用户由于对价格敏感性较低,导致互联网市场中的竞争重点从价格竞争转向创新竞争,经营者以技术和产品创新展开竞争。音乐播放平台全都提供一定数量的免费数字音乐收听服务,甚至一开始是全部免费的曲库,吸引了大量用户。数字音乐收费模式是近几年来才兴起,虽然部分歌曲收费或需要会员,但依旧有大量的免费数字音乐歌曲。这种基础产品或服务免费的特点造成以价格为理论基础的替代性分析和假定垄断者测试常常失灵,在适用的过程中产生界定过宽的问题。

2.1.2 传统市场界定方法在互联网行业适用的困境

传统的市场界定方法主要是替代性分析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但在面对网络效应、用户锁定、网络外部性等特征的互联网新市场时出现了各种适用的缺陷和问题。

第一,替代性分析方法中的困境。相比于传统实体经济市场中的产品功能都比较单一和固定,互联网行业的产品功能都具有多样性和聚合性,一个产品可能同时具有好几种功能。一些音乐播放平台主要提供数字音乐收听服务,但同时也提供电台收听服务以及社交媒体服务等。想要界定平台所在的市场,不仅要考虑同质平台,也要考虑类似功能的平台。产品的多功能性和聚合性使得相关市场界定范围变得困难,如果没有考虑交叉功能产品可能导致界定市场范围过小,如果考虑过多相似功能产品又可能导致相关商品市场界定范围过宽。

第二,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中的困境。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是以价格为理论基础,通过设定一个价格变动幅度来将相关产品纳入市场范围。但是由于互联网市场中产品的免费性及消费者对价格低敏感性,导致假定垄断者测试选择基准价格出现困难。以QQ音乐为例,QQ音乐中的部分歌曲免费,但部分歌曲收费或需要会员,并且会员和歌曲因为种类不同而价格不同,使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时对其确定产品价格以什么为准就出现了疑问。同时,假定垄断者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界限。瞬息万变的互联网,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远远大于传统市场,可能不久前还占据一定市场地位的产品因为技术创新没有跟上就被另一个产品所替代。对于动态竞争的互联网市场来说,假定垄断者测试中设定多长的时间是合理的也难以确定。

2.2 市场支配地位难以认定

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是否垄断,实质上是平台经营者是否在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一般来说,传统市场认定支配地位有三种方法:市场结果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市场结构标准。结合各国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前两种的使用率很低,可操性不强,反而是市场结构标准的方法被广泛使用,并且我国《反垄断法》也规定了用市场结构标准界定支配地位的多种方法,也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市场结构标准的肯定。

但是这种方法在互联网经济产业下很难适用,就目前来说,使用市场结构标准认定困难的原因如下:

首先,互联网经济下寡头垄断行业冲击市场结构标准。互联网市场进入的领先者会因其先占优势获得在市场份额上的更好优势。在之前传统行业中,如果说一个企业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通常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互联网产业中,较高的市场份额不等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为反垄断法关注的更多的是该企业对于竞争企业带来的打击的承受程度。互联网产业中,竞争较为激烈,市场份额占比有时反映的并非企业的真实能力,如果有另外一个极有竞争力的企业不断创新,提高服务水平,那也是极大可能超过市场份额最大的企业的。可见,互联网领域下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中,市场结构标准作用降低。

其次,互联网行业就是市场份额很密集但是竞争也异常激烈,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产业更新换代又很快。所以即使是寡头经济也不代表市场竞争不激烈,且由于利益的趋向性,往往这种竞争是易变化的,也就是说一个寡头企业在这种动态的竞争环境下对于其高份额的市场占有量是短时间占有的。本质上就是在互联网时代下产业创新淘汰,新陈代谢周期更短,所以短暂的高份额市场占比并不足以使其长期支配市场,相较传统行业垄断,互联网产业垄断就显得异常脆弱。

根据新指南第三章,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结合个案分析。

总之,互联网经济下一个企业是否在相关市场占支配地位需要与时俱进,需要结合互联网经济特点以及各种因素来更稳妥的界定。

3 互联网行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难以认定

3.1 传统市场主体与互联网平台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区别

基于互联网经济本身市场难以界定、市场支配地位难以确定,进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也难以认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来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七种行为。也即是说在传统市场中,存在剥削性滥用行为以及排挤性滥用行为。传统市场中,先行认定主体的市场支配地位,再对主体是否有以上七种行为进行判定,通过行为的违法认定原则和合理原则综合判定,认定主体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消费者传播市场中,消费者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体的最直观感受是:作为消费者进行公平交易受到了限制。

在2021年2月7日出台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中,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的具体的指引。即依据个案分析主体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2 平台经营者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困难

独家数字音乐版权以“独家许可和拒绝转授”的商业模式运行。

排他的独家授权模式除了抬高转授价格问题,拒绝交易也会同时竞合出现,一方面可能直接拒绝转授,另一方面可能通过不合理不公平的高价劝退想交易的其他音乐服务商。因此,平台经营者需要证明其拒绝交易的合理性和目的性,才有可能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排除拒绝交易后,还有进一步的不公平交易问题。交易市场有多个竞争对手,平台经营者可能会基于整体发展方向与交易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对同一地位的版权竞争者提出不对等的交易要求,即属于差别待遇中的价格歧视。但回归实际认定时,具体案件的差别化因素需要考量。互联网信息更新换代,在线数字音乐更是不断变化发展,不同阶段的市场需求、股权关系、用户消费依赖意愿会有不同。因此在独家版权转授上,发生在不同时间的交易会有所差异,当时所处的供需环境决定着交易趋势,例如,在经济向好发展、消费振兴的时期,定价较高也不会被轻易认定为价格歧视,反之则不然。不能要求排除差别待遇,但合法合理的差别待遇如何界定,投资关系、竞争实力地位不匹配的影响程度如何,都不能单一地根据固有法规论断,而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性分析。

要想正确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还有很多困境。总体方向上,虽然数字音乐的确受到了某些方面的限制发展,但排他性的独家授权模式规范了在线数字音乐市场的成长,使正版环境的水源一步步清澈了起来。独家版权的争取和取得是合法的,在它拥有看似“正当”市场交易的防护罩下,有效竞争和滥用支配二者的矛盾就难以解决。在新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的指引下,提出了针对个案分析,甚至可以直接认定滥用行为以及危害后果,降低了司法成本。

4 结语

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需要进一步强化有关反垄断的监管,从而提高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在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随着新兴市场的不断涌现,应进一步加强反垄断监管,根据《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执行,結合反垄断法,增强反垄断有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孟雁北.反垄断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Z].2021.

[3]周伟.“互联网+”时代经济发展机遇与趋势[J].现代商贸工业,2016,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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