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探析*
2021-12-06新乡学院商学院郭宇晴胡聪露
○新乡学院商学院 李 敏 郭宇晴 胡聪露
2019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7号令的实施,新个人所得税制度走进千家万户,个人所得税的模式由“11项分类所得”转为“综合(4项)+分类(5项)”的模式。原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已不再适用新个人所得税制度,新个人所得税制度下作为工薪阶层的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居民个人的纳税筹划
(一)居民个人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选择的纳税筹划
新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居民个人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人1000元/月,12 000 元/年;可以由子女父母双方平均扣除,也可由一方100%扣除”,且扣除方式一经确定,一个标准纳税年度内不准变更。但在一个家庭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应该父亲扣除、母亲扣除、还是双方各扣一半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例1:居民个人李某和刘某是一对夫妇,其独生女儿读小学三年级。李某本年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合计 18 500元;刘某本年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合计 35 500元。且李某和刘某均无其他收入。
情况一:李某当年税前工资薪金合计 100 000元;刘某税前工资薪金合计 300 000元。
方案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全部由李某扣除。
李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5000×12-18 500-1000×12]×3%=9500×3%=285(元);
刘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00 000-5000×12-35 500]×20%-16 920=204 500×20%-16 920=23 980(元);
李某、刘某本年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285+23 980=24 265(元)。
方案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全部由刘某扣除。
李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5000×12-18 500]×3%=21 500×3%=6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