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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认定模式的转型

2021-12-06叶小琴王肃之赵忠东

法治社会 2021年6期
关键词:信息

叶小琴 王肃之 赵忠东

内容提要:数据是个人信息的载体,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技术融合的叠加效应使两者界限日益模糊化。目前对各类法律中公民个人信息广义可识别性标准的理解,仍囿于信息分级清单的点对点匹配方式,强调静态可识别性认定模式。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虽应坚守,但是应明确其相对性。个人信息的性质不仅取决于数据类型,也与数据挖掘的应用场景高度相关,建议行政执法和司法层面对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标准的适用引入场景化思维,实现从静态到动态可识别性认定模式的转型。动态可识别性认定模式以行为人控制的个人数据文件作为判断资料,并以行为人掌握的数据资源与利用能力作为数据场景,完成公民个人信息关联程度的认定,从而实现法律与技术规则的深度融合。

一、问题的提出

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技术融合的叠加效应使信息与数据之间、个人权利与公共空间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化。流动于光纤中的“0”与“1”不再仅具有描述事实的意义,更成为关于个人的具体信息表达。信息、数据、节点的交互在推动公民个人生活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的同时,也难以避免地导致了信息泄露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成为具有时代性和标志性的社会治理命题。

2016 年以来我国法律构建了以可识别性为中心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体系。2016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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