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取证公约》的排他性效力分析
2021-12-06王文萍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程序
王文萍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6)
一直以来, 国际社会对美国的域外证据开示程序都强烈不满。二战后,美国对全球范围内的石油卡特尔、铀卡特尔进行了一系列反垄断调查,调查过程中涉及到对域外事实的广泛取证, 导致国际社会对美国的敌意更甚。国家间在域外取证领域的斗争,本质上属于域外取证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与制定统一的冲突法的道理一样,在程序法领域,制定统一的国际条约来协调各国在取证领域的合作, 规定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是减少和消除域外取证冲突最直接的途径。[1]因此,相关国家代表在第十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正式签署《海牙取证公约》。截至2019 年1 月 3 日,公约的成员国已达 62 个。[2]公约的签订使缔约国间的司法协助更为简便规范, 但随之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公约的排他性适用争议。 所谓公约的排他性, 是指当一国法院需要向域外送达司法文书、调取位于其他缔约国境内的证据材料时,必须且只能诉诸于公约规定的程序。
一、条约解释规则对公约排他性的论证
《海牙取证公约》的排他性效力争议,是条约解释产生了广泛理解分歧的产物。 关于国际条约的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条的“解释通则”(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有所规定:条约的解释必须考虑三个主要因素——条约约文、上下文和目的及宗旨——中的每一个因素。委员会特别指出,这三个解释规则并不是上下等级关系, 而只是按照逻辑进行了适当的排列, 这三者都是权威性的解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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