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非公有资本开展新闻传媒业务的边界及建议

2021-12-06■郑

法治新闻传播 2021年6期

■郑 宁

2021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了“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的六大禁止准入事项,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引起公众热议。本文从历史溯源的角度对此进行解读,明确非公有资本开展新闻传媒行业的边界,并对新闻传媒行业各类主体的发展提出建议。

非公有资本开展新闻传媒业务的边界

文化产品是一种特殊产品,既有社会属性,又有市场属性。文化行业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新闻采编领域由于涉及到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问题,为了确保正确的政治导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需要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

党管媒体是我国宣传领域的基本方针,意识形态问题历来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指出,党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2005年,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以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明确规定了鼓励、支持、限制非公有资本从事的文化产业范围,如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出版物印刷、影视剧制作发行、广告等,都是经营性的部分。……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