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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保法背景下涉未成年人报道原则

2021-12-06王伟亮

法治新闻传播 2021年6期
关键词:儿童

■王伟亮

2020年10月17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保法)完成了自1991年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后的“新未保法”于2021年6月1日施行。新未保法第49条首次对新闻媒体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的原则作出规定。本文试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新未保法相关条款,对这些原则加以分析,并结合近年来发生的相关事例,剖析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落实这些原则的路径。

客观、审慎、适度的原则

一、“涉及未成年人事件”的新闻报道之界定

新未保法第49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其中使用了“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的表述,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范围。按照文义解释,应属于狭义未成年人新闻报道,即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人物(或与未成年人直接相关)的新闻报道。但是,如果按照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解释,采用广义未成年人新闻报道也可成立或至少可作为未来目标。所谓广义未成年人新闻报道,是指媒体所做的与未成年人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新闻报道。所谓“间接相关”是指新闻报道中虽未直接出现未成年人或未直接涉及未成年人话题,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联或潜在关联。①

二、客观、审慎、适度原则的基本含义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的解释,新未保法第49条中的“客观”,是指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时,应当充分调查了解,确保所报道事件的真实性、客观性,避免在报道中增加主观推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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