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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媒介失范现象

2021-12-06陈宝枫

法治新闻传播 2021年6期

■陈宝枫

涉未成年人案件是媒体普遍关注的案件类型。通过媒体集中性报道,具有争议性的涉未成年人案件有时会得到有效监督,空白的法律也或能够借案进行完善。例如,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案经多家媒体报道,引爆舆论场。在舆论的围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等多方就案件调查情况、犯罪嫌疑人处罚情况等舆论关注点进行联动说明。在该案等类案的推动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相关条款。

不过,梳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报道可发现,在新闻实践中,新闻媒体仍会出现违背法条规定与新闻专业主义原则的媒介失范问题,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法益,也不利于专业媒体正面形象的塑造。笔者总结出新闻媒体在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可能出现的七种媒介失范现象。

第一,侵犯隐私权。为赚取眼球效应,部分媒体报道涉未成年人敏感案件时,将涉案未成年人个人身份信息曝光,严重侵犯了涉案人隐私权。2012年,安徽“少女毁容案”一经曝光,引发舆论热议。大量媒体未经证实将犯罪嫌疑人贴上“官二代”标签,并对涉案双方的姓名、学校、家庭背景等个人信息进行披露,被害少女未经处理的毁容图也在网络广泛流传。目前,以涉案人双方姓名建立的百度百科词条仍然存在。

第二,媒介审判。有媒体在法院未审判前对案件进行定性,诱导舆论作出非理性判断,严重干扰司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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