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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价值

2021-12-06贺丹君卞桂平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11期
关键词:信息技术

■贺丹君 卞桂平

从信任、托付及公共利益等维度出发,公权力伦理普遍性的实效最终有赖于社会公众,公众的参与程度与效果构成公共信任建设的制衡力。信息技术推动了公众认知从“一”到“多”、由“点”到“面”的转换,从广度与深度扩展了公众认知空间,促进了公众主体意识觉醒,强化了公众的社会认知力。表达基于主体间的公共建构,不敢表达、不愿表达或者不能表达的情况仍然普遍,政府要搭建表达平台、拓展表达通道、创新表达形式以及规范表达程序,使公众能表达、敢表达、愿表达,形成社会表达力。信息技术对公众公共认知、公共参与的时空破解,使网络群策力成为可能。作为公共存在的信息技术具有与社会公众、公共权力趋同的伦理本真,公共理性的建构,构成信息技术维护社会公权力行使正当的约束力。

公共信任的社会是“伦理—道德”一体的社会,也是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相统一的社会。构建社会的公共信任伦理不仅是关切民生福祉的问题,也是事关社会文明建设、中华民族复兴的新时代课题。公共信任建设不只涉及某一问题领域,而是涵盖政治领域的“权力—权利”、经济领域的分配正义、文化领域的价值建构以及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风尚等伦理因素在内的价值结合体。在社会历史领域,一切问题都可以看作是人的问题。社会公共信任建设问题的核心就在于涵养公民的道德主体性。现代信息技术的发明与发展,对促进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培育、涵养现代社会的公民气质,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对社会公共信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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