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效力的研究
2021-12-06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何毅
河北农机 2021年4期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何毅
引言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0 年9 月发布的第46 次《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 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9.40 亿,其中 10 岁以下的占 3.5%、10~19 岁的占 14.8%[1]可见,未成年人群体已经成为网民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不仅通过互联网来学习、娱乐、消费等。但因网络本身虚拟性的特性,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消费而缔结的电子合同所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如果按照我国传统的合同效力制度来处理,则会与互联网交易快捷性和便利性的优势相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因此,完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制度,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1 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一般理论
1.1 未成年人的概念
我国《民法总则》第17 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19 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0 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换句话说,我国民法以十八周岁为界限,十八周岁以下的是未成年人。然后又以八周岁为界限,将未成年人区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类。
1.2 电子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电子合同只不过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结合国内外结果可以对电子合同定义为:电子合同是多方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在虚拟空间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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