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视域下农民留种侵权问题研究
2021-12-05刘宇轩
农村实用技术 2021年10期
刘宇轩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51)
1 农民留种问题的产生
农民留种指农民留存自己土地上种植作物的种子以进行下一次的种植或与他人进行种子交易的行为。这也是千百年来农民为了进行种植所延续下来的习惯。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发展,作物种子已经不单单是大自然获取,目前已经出现专业育种人运用转基因技术、生物技术等先进技术进行良种培育,用以获得质量上乘的优质种子,并将其卖给农民。农民也乐于购买专门培育的良种,达到提高作物存活率、增加产量的目的。
随着近年来知识产权的扩张,农民留种行为与育种人之间也出现了冲突,并且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本文将在知识产权视域下探讨农民留种行为可能侵犯育种人的权利,并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提出相应对策。
2 农民留种可能侵犯的权利
2.1 留种可能侵犯育种人的专利权
我国于2001年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根据相关规定,凡参加世贸组织的成员,均要承诺遵守《TRIPS协议》。协议规定,各成员应规定用专利或一种专门有效的制度或通过这两者的综合运用来保护植物品种(《TRIPS协议》第27条3(b)项)。我国专利法并未规定农民留种的豁免权,因此在专利法角度下,农民留种行为涉嫌侵犯育种人的专利权。具体是否侵犯专利权则取决于农民的抗辩理由,常见的抗辩理由则是“专利权穷竭”。即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者其授权人制造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第一次投入市场之后,权利人就丧失了对其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穷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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