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分析
2021-12-05梁颖
农村实用技术 2021年10期
梁 颖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居民拥有数量庞大的房屋和土地等财产,但因为缺乏正式的产权证明,导致“沉睡”的财产缺乏融资能力,难以转化为具有流动性的资本。”[1]
1 农村宅基地抵押融资的现状
农村宅基地的抵押融资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其主要的目的在于使农民的住房问题得到保障,[2]但对于农民来说,固有资产的不能流转使经济发展因不能得到资金的支持而陷入一种停滞不前的状态。
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法律赋予了严格的限制。比如,对于使用权主体的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一般情况下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无法获得宅基地;对于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程序的严格法定化,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严格经过法定程序并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核和乡镇政府的审批之下获得,并且不得抵押和转卖给村集体之外的其他人;对于物权的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建造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且在流转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处分权更是少之又少。
现如今,国家为实现全面的小康社会高度重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生活现状,在农村的建设方面也是大量投资,但即便如此农户依然存在着获得足额贷款难的情况。其关键的原因在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等财产固化,流通难和抵押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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