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律规制对策
2021-12-05孙颖
农村实用技术 2021年10期
孙 颖
(湖南理工学院 政治与法学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0)
农村信用社是基于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后,农业作为国家最基础也是最庞大的产业,在经济建设中占有重要席位。随着农业的发展,农村经济逐步登上金融舞台。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干”,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近年来农村信用社问题日益凸显。产权结构问题首当其冲,成为影响农信社存续发展的关键。此外,农信社自成立以来就缺乏一套明确具体且清晰可行的管理制度,内部治理混乱,“三会”之间职责冗合,缺乏互相制约与监督,存在很高的法律风险。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为加深“三农”支持力度,2014年国务院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通知》,通知的主要精神为深化农信社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通过改制,可以拔除原农信社的沉疴痼疾,提高自身的存续和竞争力。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全国农信系统法人机构共有2303个,占被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54%。其中农信社1373家,农商行859家,农合行71家。到2018年末农商银行数量增长至1423家;农信社向农商行的改制可谓大刀阔斧、雷厉风行。这种改制的法治价值如何?改制过程是否一帆风顺,存在哪些法律困境?是否有相应解决对策?笔者将在下文展开探究。
1 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律规制价值
1.1 有利于平衡主体利益
产权改革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与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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