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人大制度相辅相成
2021-12-05孙莹
人民之声 2021年12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强调宪法推进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同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在党中央的号召下,全社会都在推进对于宪法的重视和认识。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方面有难以取代的角色和作用。
首先,我国宪法的产生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是在共同历史时期出现的。1949年建国初期,由于召开普选产生各级人民代表机关的客观条件还不成熟,这个过渡期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以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地方上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范围内举行了普选,由下而上逐级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启了以宪法为根本法依据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时期。
其次,宪法的贯彻实施,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根本法的依据和保障。我国宪法赋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此基础上,选举法、代表法等专门法律为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出进一步的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成为人大制度运转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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