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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纺织相关法律法规发展现状研究

2021-12-05贺志鹏

印染助剂 2021年11期
关键词:欧盟委员会法规标签

贺志鹏

[1.中国纺织信息中心,北京 100026;2.中纺协(北京)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 100029]

欧盟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 年欧盟自全球进口纺织品服装1 368.2 亿美元,自中国进口444.7 亿美元,占总进口量的32.5%[1]。根据欧盟非食用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数据统计显示,2019 年欧盟市场被召回的纺织及鞋类产品共计198 例,其中涉及中国的有78 例,占比高达39.4%。中国作为欧盟纺织品服装市场的最大供应国,在进行贸易出口活动中有必要全面了解其制定的法规和各类标签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1 欧盟标准化体系

随着英国脱欧,欧盟目前实际有27 个成员国。条约是欧盟法律的起点,又被称为初级法,根据条约的原则和目标制定的法律主体被称为派生法[2]。根据条约规定,欧盟只可在其成员国授权的领域通过法律。欧盟主要条约见表1。

欧盟标准化体系是由派生法、欧洲标准以及产品认证体系3大部分构成。

1.1 派生法

根据效力的不同,派生法包括法规、指示、决定、建议和意见等[2]。法规是具有约束力的立法法案,必须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全面实施;指令规定了所有欧盟成员国必须实现的目标,虽然同为立法法案,但如何实现这些目标则由各个成员国制定自己的法律;决定具有针对性,仅对其针对的国家(如欧盟成员国或个别国家)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建议不具有约束力,一项建议允许各机构公开各自的意见,并提出行动方针,不把任何法律义务强加给所涉及的对象;意见同样不具有约束力,而是一种工具,它使各机构能够以不具约束力的方式发表声明。换句话说,不把任何法律义务强加给所针对的对象,可以由主要的欧盟机构(委员会、理事会、议会)、区域委员会和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发布。在制定法律时,各委员会从其具体的区域或经济、社会角度发表观点。授权法案和实施法案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授权法案使欧盟委员会能够补充或修改欧盟立法行为中的非必要部分,例如确定具体措施;实施法案使欧盟委员会在由欧盟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的监督下设定确保统一适用欧盟法律的条件。

1.2 欧洲标准

欧洲标准是根据Regulation(EU)No 1025/2012(2015 年10 月7 日进行重新整理合并),由被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正式认可的3 大欧洲标准化机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负责制定的欧洲层面的自愿性标准[4]。Regulation(EU)No 1025/2012 同时规定了欧洲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机构(NSBs)、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之间的合作规则,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等(见图1)。同时NSBs会将所有欧洲标准完全转化为本国标准,并作废本国与其相冲突的标准。与纺织相关的欧洲标准的制定等工作主要由CEN 完成,目前处于立项、制定、出版等各阶段的纺织相关标准有630项之多。

图1 欧盟委员会及欧洲标准化机构关系与职能

1.3 产品认证体系

一类特定类别的欧洲标准被称为协调标准,由ESO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授权”要求制定,但是仍属于自愿性标准。大约20%的欧洲标准是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标准化要求制定的。

CE 认证是欧盟协调立法中的一部分,主要由欧盟内部市场、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总理事会管理。限制有害物质的CE 标志由环境总干事管理。认证产品表明已经过评估,符合高度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可以在欧洲单一经济区销售。CE 认证给欧洲经济区内的企业和消费者带来2 大好处:(1)带有CE 标志的产品可以在欧洲经济区(EEA)自由交易;(2)消费者在整个欧洲经济区内享有同等水平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产品都必须有CE 标志。它对新方法指令所涵盖的大多数产品具有强制性,禁止在其他产品上贴标签。同时,CE 标志并不表示产品已被欧盟或其他当局批准为安全产品,也不表明产品的原产地。当前CE 认证指令见表2,且并非所有新方法指令都要求CE 认证。

表2 当前CE 认证指令[5]

2 与纺织高度相关的主要法规

与纺织高度相关的主要法规有8项(见表3)。

表3 与纺织高度相关的主要法规

续表3

2.1 REACH 法规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免受化学品造成的不可接受的风险,欧盟委员会制定了Regulation(EC)No 1907/2006,包括对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该法规规定进入市场的限制条件适用于国内生产和进口。如果每年在欧洲经济区生产或进口1 t 及以上的化学物质,则必须在REACH 数据库中记录。REACH 适用于所有化学物质,包括工业过程中需要的化学物质和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化学物质,如油漆、清洁产品、衣服、家具和电器等。非注册物质不得销售或使用。

欧盟委员会着手研究限制纺织品中的CMR 1A和1B 潜在物质(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物质,简称CMRs),并且于2014 年实施。根据Regulation(EU)2018/1513,欧盟委员会在纺织品、服装和鞋类产品中实施的33 项限制物质载于REACH 法规附录ⅩⅦ第72条,具体见表4。

续表4

续表4

2.2 Eco-label 生态标签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法规都是强制性的,如Regulation(EC)No 66/2010 EU Eco-label 生态标签。欧盟生态标签计划是社区可持续消费和生产政策的一部分,旨在降低消费和生产对环境、健康、气候和自然资源的负面影响;目标是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用更安全的物质取代危险物质。

每个参与欧盟Eco-label 的国家都有一个主管机构,就有关问题提出建议。作为潜在的申请人,应该与产品生产国或服务所在国的主管机构取得联系。如果不在任何一个国家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应从产品或服务投放市场的欧洲经济区国家中选择一个合格的机构。获得EU Eco-label 生态标签的好处:(1)向客户和消费者证明产品符合严格的生态标准,购买方也更愿意选择此类产品;(2)作为第三方认证,在所有欧盟国家均得到认可;(3)可通过展示对环境的责任感提高企业声誉[6]。

Regulation(EC)No 66/2010 中规定必须根据产品类别制定特定的环保标签准则,故专门针对纺织品的生态法规为Regulation 2014/350/EU。法规同时指明下列产品不属于规定的“纺织品”产品类别:(1)拟在使用1 次后弃置的产品;(2)第2009/967/EC 号涵盖的地面覆盖物;(3)供户外使用的部分织物。同时,服装、织物和纤维中含有下列物品也不属于产品类别:(1)构成电路整体部分的电气装置;(2)用来感应或对环境条件变化作出反应的装置或浸渍物质。

2.3 混合物质包装、标签和分类

如果在EEA 范围内供应任何危险化学品,则必须遵守分类、标签和包装规则[Regulation(EC)No 1272/2008],它是对REACH 法规的补充,确保通过标签上的象形图和标准声明及安全数据表,将化学品的危害清楚地传达给工人和消费者。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零售商等在规划CLP 程序时,应该同时考虑与REACH 相关的流程,以及有关生物杀灭剂和杀虫剂的立法[7]。

生物杀灭剂相关法规Regulation(EU)No 528/2012 对批准生物杀灭产品中的活性物质、批准生物杀灭产品的供应和使用、供应经杀菌处理的物品等方面作了规定。表明一种生物杀灭产品除非包括已批准的活性物质及已获得授权,否则不能投放市场或使用。法规同时要求,应通过强制共享脊椎动物研究数据以减少动物实验,并鼓励采用更灵活和更智能的方法实验。

用于通过控制微生物恶化来保存纤维或聚合材料产品(如皮革、橡胶、纸张或纺织产品)的防腐剂,具有消毒功能、作为生产处理物品而被添加入纺织品、纸巾、面罩、涂料和其他物品或材料的产品均属于法规提到的生物杀灭剂类型。

欧盟尚无专门针对纺织品的农药残留法规,主要执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而Regulation(EC)No 396/2005 主要规定源自动植物的食物和饲料上农药的最高残留水平。

3 与儿童类纺织产品高度相关的标准

欧盟委员会每天都会通过非食品危险产品的快速警报系统(RAPEX)收到其范围内各国政府就市场发现的危险产品发出的通告。这些信息包括发现的产品类型、构成的风险以及国家为防止或限制其销售而采取的措施。表5 为2019 年RAPEX 发出的与纺 织、鞋类相关的通告。

表5 2019 年RAPEX 预警系统通报的产品召回情况

续表5

3.1 化学安全方面

化学安全方面主要包括六价铬、短链氯化石蜡、偶氮染料、多环芳烃、镍释放量、铅和邻苯二甲酸盐含量超标,一共通报50 起,其中六价铬含量超标最严重,共有29 起,占比达到58%,主要违反REACH 法规和POPs公约,应引起足够重视。

POPs 指持久存在于环境中,具有很长半衰期,且能通过食物链积聚,并对人体健康及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有机化学物质。POPs 公约分为杀虫剂、工业化学品和生产中的副产品,我国也在积极履行公约。

3.2 物理安全方面

物理安全方面通报案例均集中在婴童类产品,风险类型主要包括小部件易于脱落,可能被儿童吞食而产生窒息风险;各处抽绳设计不符合要求,可能对儿童造成勒绞伤害;材料高度易燃,容易造成伤害等方面。违反的法规、标准主要为EN 14682:2014《儿童服装安全绳索和拉绳标准》、EN 71-1:2014+A1:2018《玩具安全 第1 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EN 71-2:2011+A1:2014《玩具安全 第2 部分:可燃性》、Directive(2009/48/EC)《玩具安全指令》和小附件。

EN 14682 标准规定了14 岁以下儿童服装(包括化妆服和滑雪服)上的绳索和拉绳要求;同时标准提示在某些款式/设计的服装中,可识别的特定危险可能不会对某些年龄组构成危险。确保其不会对穿着者构成危险,建议对任何服装进行单独风险评估[8]。

EN 71-1 标准规定了玩具的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及测试方法,适用于14 岁以下儿童的玩具产品,设计或拟设计用于婴童玩耍的材料,不论是否为专用;同时对适用于36 个月以下、18 个月以下以及过于幼小无法自身坐立的幼儿玩具作了特殊规定[9]。EN 71-2 标准规定了所有玩具中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种类,以及某些玩具遇到小火源时的可燃性要求,同时给出不适用范围。但EN 62115 对电动玩具的可燃性有额外要求[10]。

Directive(2009/48/EC)同样规定了专用于14 岁以下儿童在游戏中使用而设计或拟设计的产品,不论是否专用,同时给出不适用范围。指令同时要求对玩具产品进行CE 认证,需要在证明玩具符合适用规定后,根据指令第15 条规定,制造商需要拟备一份欧洲共同体的符合规定声明,并贴上CE 标志。

小部件主要包括:纽扣、蝴蝶结及其他装饰织物、橡胶或软塑料装饰(包括标签、徽章和襻带等)、绒球和流苏、装饰性闪光片和珠子、亮片和热熔部件、扣合件及类似附件、松紧带、粘合扣、拉链、绣花和贴花、磁性材料、金属丝线及其他金属饰品、玻璃纤维饰品、包装中的小部件以及标签和陈列中的小部件等[11]。欧洲标准中专门针对儿童服装小部件的标准为BS 7907—2007《提高机械安全性的儿童服装的设计和生产实施规程》。标准对设计和制造儿童服装给出了意见,以促进机械安全。同时,标准还给出了包装和展示儿童服装时的安全建议,包括指导零售商。该标准适用于14 岁以下儿童的服装,适用于服装供应链的所有阶段,包括设计师、专业人士和儿童服装制造商的使用;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也利用它来帮助选择不存在机械危险的服装[12]。

4 意见和建议

(1)欧盟法规、欧洲标准等体系复杂,且文本较长,行业主管机构或公共服务平台应组织制定相关的出口指南等技术手册,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虽然我国商务部专门组织制定各类纺织产品的出口指南并定期更新,但更多是对条文关键部分的解读以及与我国要求的比较,指南仍需更详细,拓展至更大范围。

(2)企业在设计、采购、生产等各环节应加强自身控制,严格按要求实施;同时应引进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专门人才加强各环节控制,随时关注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并及时作出应对。加强与欧洲市场进口商、零售商等的联系和沟通,有助于企业生产符合规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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