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形态设计的客体论
2021-12-04左铁峰
长春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左铁峰
(滁州学院 美术与设计学院,安徽 滁州 239000)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主体和客体是认识论的一对基本范畴。产品形态设计作为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活动中的一项内容,人是其行为的主体,是人凭借形、色、质与动作、程序等产品形态构成要素特质性、差别性地择取、组织与架构,达成以满足需求、创造美好生活为目标的创造性活动,其行为与产品真、善、美属性的正向、积极、有效彰显相关联。其中,形态、产品、产品设计及相关系统等既是产品形态设计的具体对象,亦是其行为的直接形式与结果,是活动的客体。在产品形态设计中,行为的内涵与表征虽与实施主体人的思想、素质及知识、技能等因素关系密切,存在一定的能动、驾驭和支配效应,但客体对象的属性、特征与状态等要素的回馈、圭臬与互为作用亦不容小觑。一方面,既有的客体信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产品形态设计的走势与取向;另一方面,完成的客体对象也是品评产品形态设计价值的重要途径与依据之一。因此,构建较为全面的产品形态设计客体对象的内涵认知,相对系统地理清客体与产品形态设计的关联,对于产品形态设计的有效开展与富于价值的结果达成,均具有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导意义。
一、形态与产品形态设计
形态的字面训诂为形式和状态,是指事物存在的样貌,或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具有可把握、感知与可理解的属性[1]917。而学界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它作为生物学的一个分支概念,主要是指自然生物对象在生成、发展过程中表现的物质表象或机能呈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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