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版权侵权的主体认定与归责
2021-12-04陈倩文
长春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陈倩文
(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澳门 999078)
信息和文化作品在互联网上能够得到迅速和广泛的传播,也成为了版权保护中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版权受到侵犯的事件频繁发生,网络版权侵权问题一旦发生往往十分复杂并且具有很强的争议性。互联网自从商业化发展以来,就产生了很多网络版权侵权的形式,比较典型的侵权行为包括复制、缓存、搜索、屏蔽等侵权行为。上述这些行为是常见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行为是否均构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我国目前的网络环境下,对于网络版权进行保护的制度发展还十分不成熟,对于网络传播权需要展开进一步的研究,实现对网络版权更加完善的保护。
一、互联网版权侵权法律关系的新挑战
对于侵权主体的认定,互联网版权侵权主体与传统侵权主体认定还是有一定差异的。较之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手机、平板等信息传播新载体的普及冲击了传统出版,不可否认,互联网版权具有更新便捷、查询快速系列优势,但也使得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受到巨大冲击,甚至影响到著作权法规则的适用问题。传统版权的主体作为版权权利人,受法律保护,其身份构成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版权主体可以由两类构成:一类是对作品进行创作的原始主体,即作者;另一类是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方式,例如继承、受让等途径获得部分或全部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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