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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中断天然气客户调峰补偿机制

2021-12-04陈大中王怡平柴永柏谭北英

天然气技术与经济 2021年4期
关键词:供气调峰中断

陈大中 陈 灿 王怡平 柴永柏 谭北英 张 斌

(1.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云南分公司,云南 昆明 650000;2.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天然气经济研究所,四川 成都 610051;3.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湖南分公司,湖南 常德 415000;4.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社会保险中心,四川 成都 610051;5.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川中油气矿,四川 遂宁 629000)

0 引言

2018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发布《天然气用户调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方政府对除《天然气利用政策》中禁止类、限制类企业外实施调峰的用户,研究给予适当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上游供气企业、城市燃气企业应与实施调峰的用户协商签订可中断和可调节供气合同,通过资金补偿、气价优惠等形式,对用户的调峰贡献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并严格根据合同维护双方权益”。为此,从国家政策、配套措施、实施步骤等方面研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可中断客户调峰补偿机制,使可中断客户的利益切实得到有效保障,已成为有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的当务之急[1-2]。

1 建立可中断客户调峰补偿机制的原因

1.1 国家政策支持

《天然气用户调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通过资金补偿、气价优惠等形式对用户的调峰贡献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支持创新储气能力建设和运营机制。在储气能力建设方面,本着集约化、合力统筹的原则,支持通过多种灵活方式达到储气要求。具体说就是“六个可以”,即可以自建或合建储气库[3-4],可以合资或参股LNG接收站储罐建设[5],可以向上游气源企业和供气企业购买或租赁储气能力,可以向LNG接收站购买或租赁储气能力,可以向可中断大用户购买限气能力,特别是向新增的燃气电厂购买限气能力,也可以向其他专业化市场主体购买能力,包括向燃气电厂购买能力。

1.2 天然气营销工作需要

新时期的营销工作必须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6]。叶茂中在《冲突》[7]中提出:营销的本质就是要解决冲突。要形成有效的营销,首先要洞察消费者的冲突,其次要解决冲突。营销之前必须围绕3个中心来思考:①体现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理念,研究消费者的冲突有那些;②体现以竞争对手为中心的营销理念,研究尚未被竞争对手解决的冲突有那些;③体现以自我为中心的营销理念,研究我的产品到底需要解决哪些冲突。

当前天然气营销的冲突表现在资源不足与需求旺盛的冲突,调峰能力与季节峰谷不匹配的矛盾,然而目前解决的办法为压非保民。

1.3 区域差异性需求

城燃企业整体呈现出没有大的转供企业,冬季保供压力大、压非保民压力大的特点。上游供气企业及城燃企业普遍受当地地方政府(气源地)的限制,当地政府要求三留:留量、留税、留GDP。但各个地方又有各自不同的具体情况,南方地区的用户特点是用气历史悠久,直供客户多,用气量小,冬季城燃用气峰谷差不大;供气竞争激烈,但销量相对稳定。北方地区的用户特点是供暖周期长,城燃用户采暖季需求量大,峰谷差波动大。为了满足北方地区的冬季采暖需要,往往需要南方地区的可中断客户减限甚至关阀为北方地区做出贡献。

2 建立可中断客户调峰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根据近几年空前严峻的供求形势[8],压非保民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建立可中断客户调峰补偿机制。

2.1 国内天然气需求爆发式增长

“十三五”期间,我国城市天然气供应行业市场消费量逐渐上涨。2020年我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约为3 200×108m3,约占一次能源消费结构的8.6%[9]。入冬以来,受全国大范围长时间寒潮降温影响,全国天然气需求量快速攀升。民用气高峰期全国日均供气量超过11×108m3,同比增长10%。同时受全国大部分地区极寒天气影响,12月城市燃气用气量同比增速达到17.1%,较上月同比增速12.6%进一步加快。由于进口气源不稳定,“煤改气”快速发展,而去冬今春市场需求量发展速度远超资源量增长速度,全国范围内尤其是京津冀“2+26”城市煤改气等新增用气需求集中释放,天然气消费量跳跃上升,天然气供需出现结构性、时段性、区域性矛盾。“十四五”期间,我国天然气消费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势头,到2025年,天然气消费量预计达到4 500×108m3左右,占一次能源消费结构的比重将达到11%左右[10]。

2.2 天然气短期供需紧张将成为常态

每年11月15日至第二年3月15日,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处于采暖季,天然气需求处于用气高峰时期,如在2009-2010年冬季出现全国大范围“气荒”,2015-2016年冬季出现用气紧张等。2020年冬季,工业用气需求旺盛,城市居民用气显著增长。全国天然气消费量增幅远超预期,共计28天超12×108m3/d,同比增长16.6%[11]。目前天然气市场供需形势逐渐发生转变,由“供应驱动消费”转向为“需求拉动消费”。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推进,“煤改气”工程、“禁煤区”计划相继实施,冬季市场需求规模增长较快,季节峰谷差巨大。在冬季,部分地区仍会出现短时供需紧张情况,需要大量的可中断客户减限甚至关阀调峰。

2.3 城燃用户季节调峰需求大

随着城市燃气占天然气总需求比重越来越高,采暖用户、居民用户稳定增长,城市燃气所需调峰需求也将进一步增长。据2018-2020年采暖季不完全统计,城市燃气不均匀系数波动范围在0.73~1.66之间,是天然气消费四大行业中波动范围最大的。2019年,城市燃气不均匀系数最大值出现在12月,主要是因为12月温度最低,城市燃气居民、采暖、公服、汽车用户经过一年发展,用户数达到一年内最大值。其中,采暖用户实际用气量主要发生在1、2、3、11、12月份,不均系数波动范围在1.0~3.6之间,属于冬季调峰压力最大的城市燃气细分用气结构。

2.4 冬季无条件“压非保民”保障天然气供应

每年冬季为保障北方地区天然气供应需求,国家发改委每年都要多次召开会议,要求增加资源供应,无条件压非保民,确保群众温暖过冬。面对用气高峰,各地、各供气企业无条件启动《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进入天然气供应响应预警状态。根据预案,按照“先安全后供应,先居民后工商,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

面对每年严峻的保供形势,国内三大石油公司气田放量生产,各气田开足马力,全力应对冬季用气高峰。优化生产组织,天然气产能得到了最大限度发挥。提前动用储气库[12],LNG接受站应急储备,不计成本紧急筹措国内外可用资源。同时,多方组织资源,应对供需缺口,三大石油公司管网互联互通互保,入冬前做好资源分配工作,对下游客户有序控制,为冬季保供做准备。

2.5 “压非保民”带来的矛盾

一是不符合市场规律:存在行政命令与市场调节之间的矛盾;二是影响了企业形象,存在企业的承诺兑现不了的矛盾;三是制造了供求关系不匹配,存在可中断客户极度不满的矛盾;四是影响资源地经济发展,严重制约勘探开发顺利进行的矛盾。

3 可中断客户调峰补偿机制建立方案

3.1 调峰补偿机制建立的原则

可中断客户调峰补偿机制建立的原则有以下3点:①谁是保供的责任者谁就应该承担补偿责任的原则;②谁享受了保供带来的好处谁就应该承担补偿责任原则;③遵循市场规律,通过价格调节进行补偿的原则。

3.2 明确调峰补偿的责任主体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13],明确提出了各级地方政府、上游供气企业,城市燃气企业均是“保供”的责任主体,同时明确了各自应具备的保供储气设施能力。

作为上游供气企业,要承担日调峰、季节调峰的主体责任。要统筹考虑勘探开发气源、进口补充气源,调峰气源价格的协调。目前尚未完成10%的应急储备能力设施建设的上游供气公司需向可中断客户购买。城市燃气公司既是保供的责任主体,又是保供的受益者。目前尚未完成5%的应急储备能力设施建设的需向可中断客户购买。同时,作为享受调峰的受益者,应承担调峰补偿的责任。

3.3 可中断客户调峰补偿机制的建立

可中断客户调峰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建立补偿机制,推动天然气的市场化改革。

3.3.1 市场化补偿机制

2020年4月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14]提出“健全投资回报价格机制,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可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的要求,在具体操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合理确定储气补偿价格[15]。储气服务价格由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根据储气服务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与委托企业协商确定。储气设施天然气购进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可统筹考虑天然气购进成本和储气副成本,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对外销售价格。

2)根据供求关系合理定价,实现供求平衡。具体为针对夏季价低、冬季价高的实际情况,在夏季低价时鼓励城市燃气企业大量储备资源。

3)在冬季需要调峰资源时,由城市燃气企业利用交易中心通过竞价获得资源。

4)积极创造条件,完善相关制度鼓励城市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长贸合同锁定冬季资源。

以上措施适用条件:天然气价格全面市场化,国家出台市场化价格政策。

3.3.2 建立可中断调峰能力市场化交易机制

可中断客户将其拥有的合同量在取暖季通过市场化交易销售给不可中断的城市燃气客户,从而获取利益。

以上措施适用条件:天然气价格市场化,且客户可以将自己拥有的合同量进行自由交易。

3.3.3 政府政策性补偿机制

政府通过收取城市燃气的调峰税,用以补贴可中断客户停气的损失。调峰税及单位补偿费的计算参考式(1)和式(2)。

以上机制使用条件:在实行价格管制的情况下,可采用这种办法,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3.3.4 供气企业补偿机制

由于供气企业自身调峰能力不足,应当承担一定的保供责任。可根据资源状况和市场情况,在非采暖期给予可中断客户一定优惠。供气企业通过高峰时段调峰气价,实现供气企业的调峰补偿。扣除调峰成本后,将收益在低谷和平谷时段以气价折扣方式补偿给参与中断的客户,而使用调峰气量的城市燃气应承担部分调峰补偿责任,适当在用气低谷、平谷期上调其销售价格弥补供气企业调峰成本。

4 可中断客户补偿机制的保障措施

4.1 落实天然气市场化价格调节措施

要充分运用进口LNG、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市场化价格的调节作用,供用双方自主协商定价。对其他受限制的天然气,争取政策推动市场化交易,推动天然气市场化改革。

4.2 完善合同管理措施

切实树立契约精神,具体约定可中断客户可中断用户的价格优惠或需减限的气量、时间以及应获得的补偿,以合同维护可中断客户的切实权益。

4.3 完善监督措施

近年来,为推动天然气市场化交易,促进市场价格形成,国家一直鼓励和倡导天然气进入公开交易平台透明交易。通过交易中心实现线上竞价交易,交易价格更加公开透明,在竞价过程能够充分反映出参与者的真实需要,易于形成市场公允价格,易于规范市场行为,有利于政府监管。

5 结束语

“十四五”期间,我国天然气消费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天然气冬季保供形势将日趋紧张。按照国家发改委《天然气用户调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可中断客户调峰补偿机制。通过对可中断客户调峰补偿机制研究,提出了四项机制建议及保障措施,推动天然气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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