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ISDS仲裁机制变革与中国对策
2021-12-03高建勋莫建建
高建勋 莫建建


摘要:在新型冠状病毒全球传播背景下,各国政府为保护公众利益和减轻疫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纷纷开启了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ISDS机制改革。“一带一路”沿线国本属于ISDS案件高发地区,而我国早期与沿线国签订的双边或区域性投资协定主要着眼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获得法律救济。兼顾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并重的双重身份,我国政府应积极投身并引领国际投资协定改革,在协定文本中纳入不可仲裁事项的例外条款、合理设置ISDS仲裁前置条件、完善ISDS仲裁程序规范,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达成进一步为中国乃至东亚地区参与ISDS机制改革提供了契机。
关键词:“一带一路”投资争端;ISDS仲裁机制;RCEP协定;中国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5-0092-13
仲裁是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投资者与国家投资争端(Investor-State Dispute,ISD)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数量的增多,现行通过国际仲裁机制解决ISD的方式(下文简称“ISDS仲裁机制”),其弊端不断显现,引发了ISDS仲裁机制的“正当性危机”(legitimacy crisis)。[1]国际社会由此形成了以欧盟和北美为代表的改革派和改良派等数种变革方案。迄今为止,几乎所有已公布的ISDS案件(ISDS cases)都是基于老一代投资条约提起仲裁。[2]94-117作为可将ISDS案件提交仲裁的法源,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导向的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下文简称“IIAs”)①的改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