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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伐山到植树:雍乾时期“苗疆”林业政策的演变
——以湘黔二省为例

2021-12-03孙泽晨

关键词:清廷植树造林山林

孙泽晨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在清代语境下,“苗疆”是相对于汉人定居地而言的不断变化的概念,其地理范围十分广阔,覆盖了今天的湘、黔、桂、川、滇五省毗连地带,此为广义上的“苗疆”。而狭义上的“苗疆”,主要指湘黔两省交界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本文所探讨的“苗疆”主要指后者。雍正年间实行“改土归流”以后,曾于新辟“苗疆”地区推行植树造林政策,制定了一些保护和利用山林资源的规章制度。其中,贵州等省份的植树造林收效最为显著,学界对此给予了相当多的关注,从不同视角解释了清代官方着力于植树的动机及其效果。其中,徐灿《浅议清朝林木保护》一文认为清廷之所以劝种树木,是在吸收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基础上,有意识地维护山地生态[1]。又如杨伟兵在《清代黔东南地区农林经济开发及其生态-生产结构分析》中指出,出于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的需要,林业经济得以与农耕并行发展,当地独特的林农混合经济也兼具生态意义[2]。诸如此类的研究成果颇多。不过,考诸史料却可以发现,“苗疆”地区的林业政策存在一定变迁,这种变迁背后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

“苗疆”地区崇山峻岭之间丛林密布,这种自然环境在今天看来无疑是生态良好的表现,但在历史上却有着双重意义,直接影响到朝廷的林业政策走向。一方面,明清以来,丛林密箐成为土司势力借以与中央王朝“分庭抗礼”的重要屏障;另一方面,丰富的山林资源又为当地发展经济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基于此,清代官方在开辟和治理“苗疆”的不同时期,对当地山林资源的基本态度也存在阶段性差异。具体而言,在开辟“苗疆”之初,丛林密布往往成为军事行动和政治统治的严重阻碍,部分地方官员一度倾向于伐除山林。而在善后和治理过程中,清代林业政策又与整个国家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规划紧密相关,植树造林成为全国普遍推行的“新政”之一,“苗疆”地区自然也不例外。

尤为重要的是,贵州等地跬步皆山,地瘠民贫,平原农业不易推行。为解决当地人民生计和发展区域经济,同时也是清廷诸多“治苗”措施中的重要一环,于雍正年间开始推行经济林种植。乾隆年间先后在此设置大量军队和官署,再次招民发展屯垦事业。一方面,庞大的统治机器需要设法维持,发展山地农林经济愈发迫切;另一方面,官方对木材的需求也在增长,尤其是由此又带来了丰厚的税收,此时的遍山丛林已从“屏障”变为必不可少的富源。诸多因素共同影响了“苗疆”林业政策走向,最终体现为对当地山林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地林业经济的发展。

一、“苗疆”善后事宜中的伐树之议

在开辟“苗疆”之初,官方对待山林的态度,主要来源于长期的战争实践,伐树之议也发端于此。西南地区崇山峻岭,山高林密,历来是当地土司势力对抗朝廷的有利屏障,同时也是中央王朝开疆拓土不得不首先面对的天然阻碍。清前期,西南地区先后经历了明末农民战争、“三藩之乱”以及“改土归流”,历次重大事件皆伴随着大规模战事,高山密林显然不利于清军的军事行动,史料中多有清军于崇山峻岭之间遭遇伏击的记载。特别是山洞密箐又往往成为各种“反抗力量”的藏身之所,雍正年间,官方力量初涉“苗疆”之时,即要时常面对“苗民散处山箐,易于逃遁”[3]的困境。即便官兵入山搜剿,当地土著居民亦“自恃地险人众,不服招抚”[4]。丛林往往意味着无形的威胁,基于这种直观印象,一些地方官员对待遍山丛林的基本态度也大体形成。

既然危险来自于丛林,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设法伐除。此类观点自“改土归流”之初便已出现,雍正六年(1728),湖南辰沅靖兵备道道员王柔,以湘黔交界一带既已归流,应仿内地之例招民开垦,但因此前官兵进山征剿多受岚瘴侵害,建议伐除山林以消除瘴气威胁。乾隆元年(1736),贵州布政使冯光裕奏陈“苗疆”善后诸事宜,列有:“一、伐山通道;一、饬禁师巫;一、从容化导以变苗习。”[5]其中,“伐山”即伐除“苗疆”山林以便通行。时值古州“苗乱”甫定,冯光裕此议显然与当时的军事行动有关。此后,地方官员伐除山林的建议仍不绝于朝堂,其主要目的在于更加有效地治理“苗人”,维持当地治安。乾隆三年(1738)八月,湖广总督德沛奏陈“苗疆”事宜七条,其中亦有伐树的建议,“请诱令苗猺砍伐树木,刈除草莱,以平险阻也。查苗猺所居之处,大率万山丛迭,加以林木深密,最易伏藏,故有坐草拿人之习。事发则走匿林中,甚难跴缉,渐至结连党类,滋生事端。原其所恃,全在榛莽,应密令地方文武官弁趁此整顿之时,诱买其树,苗猺贪利,自必争趋砍伐”[6]。所伐之树“可作木料,不通水之处或作柴薪,或烧木炭,官员兵役俱可资用。并令刈除山内草茅,烈而焚之,渐渐开挖成地,种植杂粮”[6]。经此一番处置,“数年之后,山中无地可藏,无险可恃,则苗猺不敢肆其故智,而兵丁亦易于瞭望矣”[6]。相比冯光裕仅提出伐树的设想,德沛进一步设计了伐树的各项举措。一方面,“苗疆”崇山密林,仅靠官方伐树并不现实,而诱使“苗人”自行伐树则更具可行性;另一方面,伐树并不仅仅为了便于军事活动,而是与木材交易和日常生活相结合,如此就将伐树寓于无形之中,一旦加以推行也便于减少阻力。

从此后的历史事实来看,尽管清廷或许并未真正采纳伐树的建议,然而在地方官员眼中,丛林密箐始终被视为潜在威胁,伐除“苗疆”山林的看法仍时常出现于奏议之中。乾隆六年(1741)三月,贵州总督张广泗等议定“苗疆”善后事宜,其中有开辟山路一条,指出“苗猺依恃林箐,肆其奸顽,且径路阻隔遥远,将来安设营汛、衙署、营房木料,日用薪柴,俱令取给于此。苗猺经兵燹乏食,即令砍伐日给米及直,数年可化险为夷”[7]。可见,此建议仍旧反映了冯光裕、德沛等人的主张,即诱使“苗人”自行伐树。不过,这些主张虽言及伐树,尚可视为源自军事上的技术需要。

与之稍有不同的是,一些地方官员的伐树建议则与“苗疆”事务的棘手紧密相关,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官员的政治焦虑。如乾隆二十年(1755)十一月,署理湖广总督硕色在论及湖南巡抚杨锡绂奏请允许民间采伐“苗疆”山林一事时,认为“苗疆”山区“树木丛多,通商砍伐,便耕种,亦可化险为夷”[8]。对那些辖地逼近“苗疆”的各级地方官而言,崇山密林始终是引发他们内心不安的重要源头。时至乾隆四十二年(1777),贵州巡抚裴宗锡在查勘古州、丹江等处“苗疆”形势后,仍旧认为“此地山箐深险,开垦之利小,而藏匿之害大”[9]。不过,此时距雍正“改土归流”已逾数十年,民苗相安已久,再行伐树之举显然不合时宜,但为确保对广大“苗疆”的稳固统治,仍需必要的军事控制,因此裴宗锡建议“应令附近之威震等堡屯军,派拨子侄人等,赴箐认段试垦。责成丹江厅稽查,毋许流匪窜入滋事。俟垦熟,即在该处立堡,以资防守”[9]。地方官员虽不再主张单纯伐树,但却将伐树隐置于“苗疆”屯垦规划之中,既满足了地方官员实现“保境安民”的政绩需求,也与清廷的大政方针相符合。因乾隆朝时有“苗乱”发生,当地产粮不多,为解决军粮问题,清廷本就有意在“苗疆”再次兴办屯垦。正因为如此,乾隆帝对裴宗锡的主张大为赞赏,指令继任巡抚图思德妥为执行。然而,贵州等地本就山多田少,扩大屯垦必然意味着农田与林地争夺空间,最终则容易演变为毁林开荒。

总之,进入乾隆年间,有关“苗疆”伐树的奏议虽不至连篇累牍,但也是不绝于朝堂,这些建议又多来自地方官员。乾隆初年以来“苗疆”形势尚未稳固,乾隆帝对此确实也有一定顾虑,曾指出“黔省山箐崇深,苗猺错杂,张广泗在黔日久,声威干济,素足慑服苗心,是以地方宁谧。但苗性难驯,或因张广泗调任,无所畏惮,亦未可定”[10]。而在具体处置伐树事宜时,清廷却有自身的诸多考量,重中之重是要确保新辟“苗疆”的安定,避免因此再生事端,同时也兼顾了对木材的正常需求。在“苗疆”山区,一直存在为满足特定需要而开展的伐树活动,除军民日常采伐外,尤以“皇木”采办最具代表性。自明中期以来,湘黔等西南省份大多承担办运“皇木”的任务,不仅持续时间久,且采办范围广、规模大。至清中期,地方督抚又委派木商采办“例木”,此举促进了地方木材贸易的繁荣,最著名的莫过于湘黔交界的清水江木市。官民双方充分依托市场,推动了当地木业经济发展,由此也形成了一套自治制度体系,对当地的民族融合与社会发展不无裨益。相对而言,如部分地方官员倡议的那种仅仅出于特殊政治需要,以“化险为夷”为目的的“伐山”规划,并不能真正创造经济效益,反而会因此引发一系列消极后果。

二、清廷的植树造林政策

尽管地方官员有关“苗疆”伐树之议在雍乾之际曾较为活跃,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抵也是在同一时期,贵州等地兴起了植树造林热潮,并日益成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这背后的历史原因是多样的,其中,清廷倡行植树造林政策的引导效应最为关键。

自康熙年间以后,清廷一直倡导“休养生息”政策,以期恢复与发展社会经济。雍正帝即位后,力行“化民成俗”,其中自然不可缺少对重农务本的政策指导。植树历来是劝课农桑的重要内容,因此也受到清廷的重视。雍正二年(1724),在给各省督抚的谕旨当中提及植树一事,“再,舍旁田畔,以及荒山旷野,度量土宜,种植树木。桑柘可以饲蚕,枣栗可以佐食,桕桐可以资用,即榛楛杂木,亦足以供炊爨。其令有司督率指画,课令种植。仍严禁非时之斧斤,牛羊之践踏,奸徒之盗窃。亦为民利不小”[11]。此举延续了清初以来休养生息的基本国策,同时也成为雍正朝的诸多新政之一。雍正五年(1727),再就植树一事指示各地官员不得严催,应以取得实效为要,“修举水利、种植树木等事,原为利济民生,必须详谕劝导,令其鼓舞从事,方有裨益,不得绳之以法。若地方官员因关系考成督课严急,则小民转受其扰矣”[12]。在清廷的政策推动下,各级官员也积极响应,“臣又复查各处地亩,有浮卤浅沙之区,即或不宜黍稻,尚可耕种杂粮、广植树木,固不宜任其荒芜,以弃地利”[13]。乾隆帝即位后,继续秉承这一思想,降谕:“农田为生民之本,而树畜尤王政所先”[14]。时值河南巡抚尹会一在当地植树一百余万株,于发展农桑收效显著,清廷遂谕令各地仿照推行,植树造林因此成为与农业垦殖并行的重要经济活动。特别是这一政策面向全国执行,而贵州等地“苗疆”在经受了兵乱与社会变革之后,也亟待相应的政策支持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在清廷的政策推动下,包括贵州等地在内,各直省兴起植树热潮。但植树造林若要收获长效,必须定有相应赏格。先是御史吴鹏南奏陈修举山林一事,工部议定覆奏“应令各该督抚转饬地方官,有能自出己资在官地栽种,三年后培植长成,该督抚委员查验,照栽柳之例分别议叙。至绅士商贾捐资栽种,先将成活数目呈报地方官,三年后亦咨部分别议叙”[15]。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清廷议定捐栽芦苇树木议叙之例,“有能自出己资在官山官地栽种树木,三年后培养长成,该督抚委员查验数目,造册送部。成活五千株者,纪录一次;一万株者,纪录二次;一万五千株者,纪录三次;二万株者,加一级。分别议叙。各省商民,如在官山官地栽种成活二万株,及在己地内栽种成活一万株者,给以九品顶戴荣身。如生监能于官地内栽种成活四千株,及在己地内栽种成活二千株者,免其考职,给以主簿职衔”[16]。

清廷既已制定植树造林的基本国策,自然也就不会倾向于伐除山林,此时来自地方官员的伐树建议必然与之产生抵牾。实际上早在雍正六年(1728),王柔提出伐树建议之时,雍正帝并未立即定议,抄送湖广督抚大员商酌。次年,湖广总督迈柱、湖南巡抚王国栋联衔覆奏,称:“臣等查各土司层峦深箐,树木虽多,但访之土人,从无山岚瘴气……若一旦召募民人往彼砍伐,则汉奸利其所有,势必易起争端。以臣等愚见,莫如暂且从缓,俟建治后,劝谕土民令其伐树,陆续开垦,则彼自必踊跃从事。此时改土之初,惟当加意抚绥,使苗民抒诚向化,贴然相安,毋令汉奸入内滋扰,应将王柔奏请砍木、开垦之处无庸议可也”[17]。相比任职“苗疆”的地方官员只是关注辖区治安,督抚大员主要是从地方稳定的大局加以考量,认为此时伐树与开垦均不合时宜。随着新辟“苗疆”地区形势趋于稳定,到了乾隆三年(1738),作为督抚大员的德沛也提出伐树建议,引起了乾隆帝的重视,命大学士等密议回奏,但具体结果不得而知。从后来的情况看,乾隆帝采纳了德沛的多数建议,唯独伐树一条,史料中未见大规模推行的记载,应是考虑到伐树之举既无必要也无可行性,特别是与雍正以来推行的植树造林政策相冲突。

三、发展地方经济的现实需要

在清廷植树造林政策的推动之外,湘黔等地“苗疆”兴起植树热潮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恢复与发展当地经济。在清代相关史料中,对贵州等省份的描述通常是跬步皆山、山多田少,足见当地经济条件的恶劣,尤其是推广平原式农业种植极为艰难。然而,若欲长期有效地治理广大“苗疆”地区,恢复与发展地方经济是重中之重。迫于恢复和发展地方经济的现实需要,林业经济所带来的各方面好处被逐渐发掘出来,植树造林也日益受到地方官员的重视。

在传统自然经济当中,历来讲求劝课农桑,林业生产往往寓于农业之中。在湘黔“苗疆”等地单纯发展农业种植并不容易,因此林业经济对农业生产的弥补作用就更为重要。早在雍正二年(1724),贵州布政使刘师恕条陈地方诸事,认为“黔境荒山最多,树木甚少,劝课栽种较他省更为有益。臣行令各属,度量土宜,教民种树,先于省城外雇募善于种植之人为之倡导,民知其利,自然乐为”[18]。贵州等地初经鼎革,亟待恢复经济,而面对当地特殊的自然环境,需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广植树木成为最有益的途径。

雍乾之际,陈德荣在贵州兴农植树的成效最为显著。陈德荣久任贵州,经历过雍正年间的兵事,对贵州等地的经济凋敝自然有较为深刻的体会。乾隆初年,陈德荣升任贵州布政使,随即条奏开垦、纺织和植树等数事,其中除广行开垦以发展农耕外,尤其强调推广树木种植。恢复社会经济本就是雍正以来的基本国策,陈德荣的建议得到了清廷的认可,“树木宜多行栽种。查黔地山多树广,小民取用日繁,应如所议,令民各视土宜,逐年栽植。每户自数十株至数百株不等,种多者量加鼓励”[19]。其中又以桑树种植最为紧要,目的在于推动当地纺织业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又详细设计了植树之后的管理措施,明确奖惩条款以确保植树取得预期效果,“嗣后民间牲畜,如有肆行纵放致伤种植,及秋深烧山不将四围草莱剪除,以致延烧者,均令照数追赔”;“岁底将境内开筑、垦种、缫织等项举行成效各数目,册送该道查勘。仍令布政使汇送督抚查核,列为上中下三等,分别议叙处分”[19]。次年,陈德荣以贵州上游一带素无杉木,捐资赴湖南雇佣工匠,“包栽杉树六万株于城外各山”[7]。在此基础上开设野蚕山场数百所,极大推动了当地经济的恢复与发展。经过陈德荣的积极倡导,仅在当年就植树“通计一百三十五万九千余株”[20]。此后,经济林的价值日益为官方所看重,植树规模持续攀升。乾隆十五年(1750),贵州巡抚爱必达奏称,至乾隆十二年(1747),贵州境内累计植树496万余株,“乾隆十三年分遵加劝导,共新植树木二百一十九万七千一百五十二株,十四年分又新植树木二百二十四万六千三百五十一株”[21]。在历任官员的倡导之下,延至乾隆年间,地方官员已不再否认山林资源潜在的经济价值,“惟是黔地村寨零星,山多田少,土著之民与苗猓男妇类皆知耕而不知织,寸丝尺布无不取给于外省,加以水路不通舟楫,悉借人负马驮,价值倍加昂贵,故单寒之户每多冬无绵絮,是桑麻之利所当加意讲求。……黔省亟宜一体种植以济民用”[22]。自后,广植树木以辅农耕,农林混合的新经济模式逐渐发展起来。在官方的积极倡导下,民间植树热情高涨,“今各州县所覆,或称山坡隙地不能树艺五谷者,多种桐蜡茶杉等树,并无官山官土可另议栽。或称杞梓枣梨桃柳之属,各随土性所宜到处种植,民获其利”[22],不仅植树规模极为可观,也为区域经济发展增添了活力。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发展农桑的基本需求外,经济林种植还会带来额外利益,尤其是地处下游的湖南得利最多。如乾隆十年(1745)二月,署理湖广总督鄂弥达、湖南巡抚蒋溥联名奏请开修“苗疆”河道,其主要目的在于疏通贸易往来,为下游榷关带来税收,“伏查辰州关征收商税,向系额银二千四百两零,雍正年间报出盈余定额一万三千四百两。若开镇筸一河,百货流通,则自辰关运至镇筸,并镇筸苗地所产茶木、白蜡、桐油等项俱可运出发卖,于关税亦属有益”[6]。官方寻求从中获得利益,自然也要确保对山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如此方能获得持续稳定的收入,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民间林业经济的发展。

清代“改土归流”是对西南“苗疆”地区的一次全方位改造,当封建国家权力渗入“苗疆”地区后,不仅直接重塑原有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同时也对当地自然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山林作为重要的景观要素,历来容易受到封建国家权力的扰动。在开辟“苗疆”之初,地方官员视山林为潜在威胁,为便于军事行动和稳定治安,遂有伐除山林之议。而到了“苗疆”善后阶段,恢复与发展经济成为国家和地方需要共同面对的首要任务,此时植树造林与保护性利用山林资源又成为既定国策。概言之,无论是伐山抑或是植树,其实质都是封建权力对自然资源的掌控与利用,目的在于为封建统治服务,所不同的只是背后的驱动因素各异。在此过程中,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最为关键。雍乾之际,“苗疆”林业政策出现此种转变,根本原因就在于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历史任务,清廷与地方官府出于多方面考量,最终选择了适宜当地社会发展的政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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