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以房抵债权利排除执行效力研究*
2021-12-03王国征孔凡琛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效力
王国征,孔凡琛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在金钱债权执行实践中,案外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所享有的权利主张排除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案外人的主张能否成立问题《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没有规定,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4条也仅规定以物抵债合同(含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为诺成合同,并不涉及该问题。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该问题的做法不尽相同,从而对案外人、被执行人的金钱债权人的利益影响也不相同。理论上,对于该问题尚未进行专门讨论。为此,本文拟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抵债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的不同做法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约定以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抵偿其对案外人的债务,案外人所取得的权利可简称为抵债权利。对于案外人的抵债权利能否排除法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问题,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不同做法:
第一种做法为案外人抵债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该做法理由为,以房抵债本质上是一种债务消灭法律行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房抵债合同的目的为消灭原债务,并非使案外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抵债权利在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前不具有所有权属性,仅为一般债权。(1)参见(2019)最高法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申2187号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356号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申335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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