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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互补性研究

2021-12-02杨兴华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5期
关键词:互补性行政法基本原则

摘要:法律的基本原则即在其适用过程中,要求人们应遵守的基本、最原始的规则,是任何法律其适用时都不可或缺的,并且是相关部门在立法时所需解决和完善的问题。法律自身的内容条文是有限的,但是生活是复杂多变的,其基本原则在表述时具备原则性与概括性的特征,适用时存在一定空间,如遇法律条文难以妥善解决的问题时,可通过其基本原则进行解决。文章从几个主要原则出发,对其互补性进行了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互补性;研究

引言

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的适用非常重要,这是由于行政管理在社会生活各领域都普遍存在,各行业领域特点不同,所以可能行政法难以完全的适用,可通过一些分散的单行法律、法规等发挥作用。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工作时,是参照本部门的法规进行工作,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才将所有的执法行为汇聚到一起,使得各项行政活动能够有法可依。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首先,行政职权需依据法律的授予才可以存在。该内容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即行政机关的设立必须依据法律。像省级人民政府的存在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此可发现,政府机关存在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其由宪法规定。同时行政职权的存在应该参考法律,其存在与行使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合法性原则的规定能有效从源头上避免行政权被滥用。

其次,行政权的行使一定要依法进行。该规定具体的内容如下: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过程中,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应该有法律依据,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对于百姓的要求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上述规定之下,能有效避免政权滥用的情况出现。

另外,行政授权、委托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其作为合法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结合实际,为使职权行使更为便捷,国家依靠立法将其中部分行政权授予给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行使,那么这种行为具备法律依据。由于国家的行政职能对于其他职能来说涉及的领域更广,内容较多,行为细节更为具体,但行政机关受人力物力的限制,在实践时会将本该属于自己的职权,结合法律规定委托给其他的组织或是个人,组织或个人其所受到的委托有了法律依据。合法性原则对该规定为行政权的灵活行使进行了有效限制。

行政法各基本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依靠分析,我们更加明确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所有行为都是将法律作为基础的,但是合法性原则需要其他原则的补充,只是依靠合法性原则,实践时会给行政管理造成一些问题。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合理性原則存在的前提

行政管理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其存在的复杂性与多变性的特征可能难以提前进行预计,所以立法时需要在后期完善。所以在这之前,行政立法规定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显示出来,其存在是合理性原则存在的重要前提

(二)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首先,行政行为要符合立法的目的,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民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任何时候,行政机关的执法各个环节都需将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从而在执法时把握好自由裁量的尺度。

其次,行政行为需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之上,在执法时考虑需考虑的因素,能够更好的保障安全,这是合理性原则所允许的。

(三)合理性原则需要合法性原则的规范

行政管理自身有具体性与复杂性的特征,因此法律应该给执法留一定空间,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该权利是法律规定条件下,行政机关结合其合理判断,决定是否作为或是如何作为的权利。由此能够发现,“有法律规定”是适用合理性原则的前提,合理性须在合法性的规范下进行操作,法律对合理性原则的规范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行政机关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弥补法律的不完善之处。并且其在实践过程中能发挥出一定的作用。

其次,法律对模糊的标准做出了规定,但相应的范围与方式不够完善,行政机关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像海关法规定:出入境人员所携带的物品需限制在自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这一数量到底是多少则较为模糊,会在海关部门具体执法时进行决定。

另外,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范围、方式,由行政机关结合实际选择适宜的幅度。该规定不是行政法特有的,但却是应该具备的。像治安处罚法对参与赌博的人进行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仅是在一个范围中,具体的数额还是需要相关行政机关结合实际进行选择。

结合实际我们能够发现,合理性原则同合法性原则在适用时,其具备一定的互补性,一旦缺乏某一个环节,执法工作都将难以有序进行,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行政法具备上述两个原则,行政管理工作就能够较好的进行,但是存在行政执法难以处理的问题。这就需要发挥行政应急性原则的作用。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

该原则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保证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行政机关可运用不具备法律依据的或是同法律相抵触的措施,但从某种角度出发,该原则是合法、合理的

(一)应急性原则存在的前提

采取应急性原则是为了避免出现更严重的后果,所以就不考虑立法。因此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权利”。是保证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二)应急性原则要求

首先,存在有明显无误的紧急避险,将要发生的事情可能造成较大的损失;其次,应急权利的行使要适当,把握好度。

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间具备互补性的特征,这使得其在实践运用时有了更强的操作性,应用更加灵活,便于行政管理工作更好的开展,使得行政执法每时每刻以及所有工作的进行都能够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杨素侠.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互补性分析[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6):67-69.

[2]杜合杰.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J].法制博览,2021(12):59-60.

[3]梁园,杨恪.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J].法制与社会,2021(15):174-176.

作者简介:杨兴华,1986年4月出生,性别:男,籍贯:辽宁朝阳,民族:汉,学历:硕士,职称:讲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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