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河(湖)长制的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效益提升策略
2021-12-02白玛卓嘎
乡村科技 2021年9期
白玛卓嘎
(加查县水利局,西藏 加查 856400)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不断推进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守护“中华水塔”,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提升西藏自治区的水生态治理效益,对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河(湖)长制指的是各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地方党政领导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的一项制度创新。以河(湖)长制为基础,如何提升西藏自治区水生态治理效益,是近年来水生态治理工作人员重点思考的问题。
1 河(湖)长制的内涵分析
虽然《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中对河(湖)长制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但是学术界依然流传着2 种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认为河(湖)长制的推行优势是运用了层级化和属地化的管理模式,所以可以彻底解决我国河(湖)长制体制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获取相对理想的解决效果。另一部分人认为河(湖)长制是一个有效而非长效的制度设置,具有过度、应激及人治等特点,很多方面都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1]。
实际上,河(湖)长制是一种跨域河流治理的实践,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出3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河(湖)长制具有高位推动的特点,需要加强区域党政“一把手”对河(湖)长制的关注,并以此为基础保障治水资源的充足性和执行力的高效性。其次,河(湖)长制需要多部门联动,需要多主体参与。也就是说,河(湖)长需要在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承担起组织领导的责任,通过对各涉水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的动员与协调,来实现流域的联防、联控与联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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