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中防护距离的规定及对策
2021-12-02张智刚
中国畜禽种业 2021年5期
关键词:因素
张智刚
(黑龙江省肇东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151100)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明确规定动物养殖场、屠宰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必须和居民生活区与饮用水源地及等交通干线等场所保持科学的防护距离,就现阶段实际情况来看,上述场所之间的间距的科学认定及把握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必须深入分析动物防疫的合理防护距离。
1 “五类场所”的科学选址
从动物防疫工作角度出发,“五类场所”在选址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场所和外部环境之间的互相影响。明确选址的影响因素,不但需要考虑各场所的内部因素对外部环境造成的危害,还要充分考虑到外部因素对场所造成的影响。如动物屠宰场所与动物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对于外部环境造成的影响。首先是内部的危害因素。在场所内部的危害因素主要分为有害生物、废弃物、废水与动物尸体等。而有害生物需要考虑到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口蹄疫等各类重特大传染性疫病病原。还有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致病源,普通动物疫病必须根据区域内的流行情况与危害性来综合考虑。而外部危害因素主要是传入到各场所内造成的危害,即有害生物,包括口蹄疫等各类重特大性动物疫病的致病源,经由运输工具进入场所内,导致场所内部疫情大规模爆发流行。病原随后经由未通过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及污染物进一步传播到其他养殖场,造成疫情进一步扩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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