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12-02张刘丹
乡村科技 2021年6期
张刘丹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5)
目前,关于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较少。汪翠荣提出了资产收益型产业扶贫新模式,即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杠杆,撬动金融资本投入,引进产业资本经营,形成长期稳定的收益性资产,将收益性资产的收益权给予贫困人口享有,最终实现贫困人口脱贫[1]。杨应辉指出,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强化对入股资金的监督,不断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引入科学的竞争机制,对入股过程要加强实质审查,建立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并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产业扶贫资金的财务会计处理程序等[2]。单杜山等指出,结合县域特色农业产业,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扶贫资金支持,对能推动农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扶持[3]。已有的文献论述了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对于本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 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
1.1 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用活产业扶贫资金,将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本地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规模,提高特色农业生产规模与效益,推进本地特色农业产业项目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提高当地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有效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序地推进乡村振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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