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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际商事在线仲裁制度的完善

2021-12-02徐伟功李子牧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徐伟功,李子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3)

在21世纪初,就有学者倡导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国际商事仲裁并引起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1]。2019年底,新冠疫情爆发并在全球范围内持续传播,限于各国公共卫生政策,国际商事仲裁通常无法开庭庭审,借助互联网进行远程庭审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再次成为仲裁界关注的热点问题。2020年12月12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多家机构联合主办的第三届中国互联网仲裁论坛在北京和盐城同时召开,多位学者、律师、行业协会代表分别从“互联网+国际仲裁”的合法性、域外线上仲裁的情况与做法、国际商会互联网仲裁实践等角度探讨互联网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应用与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借助互联网进行是一种新兴的仲裁制度,不同学者对其构建模式和发展方向持不同观点,甚至对制度的命名也略有不同。除前述的“互联网仲裁”,有的学者将其称为“网上仲裁”[2-3],有的仲裁机构将其命名为“网络仲裁”①。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在描述借助电子通信技术解决争议的制度时,较多地使用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这一称谓,本文将借助互联网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制度称为国际商事在线仲裁。

1 国际商事在线仲裁的实践与优势

国际商事在线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仲裁的形式不同,而非争议解决的原理不同,两者都是将争议交付中立第三者予以公断的争议解决方式[4]。依据国际商事在线仲裁使用互联网方式的不同,可将国际商事在线仲裁分为“完全国际商事在线仲裁”和“部分国际商事在线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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