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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特殊租赁业务
——转租赁交易会计处理

2021-12-01宋加辉

大众投资指南 2021年5期
关键词:融资

宋加辉

(山东中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其修订后的应用指南,为新准则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和给予实务操作指引。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本文着重介绍转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以期抛砖引玉。

转租赁是指在一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转租至少涉及三方,原出租人、原承租人(或新出租人)和新承租人。及两份租赁合同,包括原租赁合同和新租赁合同(即转租合同)。

转租赁是基于原租赁中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非自有租赁资产,出租给新的承租人。依据转租赁合同内容和新租赁准则,转租赁可以划分为融资租赁转租赁和经营租赁转租赁。如果原承租人将原租赁认定为短期租赁的,则应将转租赁合同分类为经营租赁。

一、转租赁业务各方的会计处理

(一)原出租人: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转租赁对原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无影响,其原会计处理方法不变。

(二)原承租人(新出租人):基于同一项资产,形成两个租赁合同交易。会计处理也较为复杂。详见本文第二部分。

(三)新承租人:应根据和原承租人(即新出租人)所订租赁合同规定和新租赁准则规定,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原承租人(新出租人)会计处理详解

(一)转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

转租划分为融资租赁时,新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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