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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自然人流动法律规制现状与发展

2021-12-01李琴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一带一路法律服务

李 琴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长沙 410004)

2013年9月和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大合作倡议,即“一带一路”倡议。这是我国向全世界发出的国家间合作倡议,自此“一带一路”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2016年11月,“一带一路”倡议首次写入联合国大会决议,得到了联合国会员国的一致赞同,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共建“一带一路”的普遍支持态度。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国际商事法庭相继挂牌成立,这是“一带一路”背景下司法制度与实践的重大发展,为解决“一带一路”相关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了专门的平台与机制。截至2021年6月23日,我国已经同140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1],“一带一路”建设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推进。

自然人流动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方式,对国际货物贸易和投资具有重要推动作用。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之间的自然人流动获得了快速发展。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一带一路”背景下自然人流动更加便捷、顺畅,同时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移徙工人的权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目前自然人流动法律规制呈现的特征

(一)全球性多边自然人流动法律规制阻滞不前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是目前世界上成员(国家和地区)数量最多的全球性贸易组织,囊括了世界上主要的国际贸易进出口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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