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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剥夺律师辩护人资格的理论反思

2021-12-01刘译矾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刘译矾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一、 引 言

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通过与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获得当事人的授权而参与刑事诉讼。即使是在指定辩护的案件中,被指定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也须经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正是基于与嫌疑人、被告人所形成的这种民事代理关系,辩护律师才在约定的授权期限内具有“辩护人”的身份,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协助当事人开展各种辩护活动[1]。同样地,律师退出辩护,结束作为辩护人的身份,一般也属于与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事情: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直接辞去律师,律师也可因当事人不当委托或不法行为而拒绝辩护。总而言之,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似乎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排斥外界的干预。

但近年来,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法庭“越过”当事人,直接剥夺律师辩护人资格的案例。例如,2020年7月在内蒙古包头某法院审理的王某明涉黑案中,因该案的开庭时间与其他案件发生冲突,李爱军和李啟珍两位律师在请求更换开庭时间未获法庭同意的情况下缺席庭审。法庭将这一行为视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剥夺了其之后参与法庭审判的资格。(1)参见陈丽媛:《专访徐昕:“未审先定”照片的背后》,载中国新闻周刊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laM3_8_zZbyJyL4gKR_ldQ,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9月3日;“两律师因庭审冲突不能按时参加庭审辩护资格被法庭剥夺”,载求真刑辩律师网,http://13176419589.com/List.asp?C-1-625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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