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精准性
2021-12-01王士龙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21年3期
关键词:监督
文_ 王士龙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抓手,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的鲜明品格,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党的十九大以来,“四种形态”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完善,实践效果也越来越突出。应该认识到,“四种形态”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策略性非常强,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继续深化和解决。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深刻指出:“用好‘四种形态’,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精准把握政策,灵活运用策略,真正用好用活“四种形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治本之策。
一、纠正关于“四种形态”的思想认识误区
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来看,虽然各地在探索实践“四种形态”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毕竟“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理念创新、制度创新,一些地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四种形态”的内涵要义理解得还不深不透,在“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中仍然存在不少认识误区和思想偏差。比如,有的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反腐败放缓了、减弱了、转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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