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淫秽物品犯罪的惩罚根据与认定标准
——走出法益理论一元论的独断
2021-12-01罗翔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理论
罗 翔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一、 问题的提出
近日,一起“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引发热议。据报道,被告人刘某某,笔名“天一”,将其作品在网上传播,并自行出版成册,印刷7000余份,获利15万元。经鉴定,该作品属于淫秽物品,法院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为由判处“天一”10年6个月有期徒刑。“天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涉作品是“耽美文”。“耽”是沉溺之意,“耽美”也就是沉溺于美的事物。如今,“耽美”一词逐渐被用来表述男同之爱。网络上,尤其在喜欢“耽美文”的圈子里,“天一”是响当当的名字,案涉的“耽美”小说描述的并不是普通情爱故事,而是非常“重口味”的内容[1]。
刑法为什么禁止淫秽物品,其正当化的根据何在?淫秽物品的认定又应遵循何种标准?这都有思考的必要。现行淫秽物品的刑法规制,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都存在诸多张力,如何化解这些张力,寻求一种智慧的平衡,是时代给法律人提出的命题。
二、 法益理论的检讨性反思
在我国刑法学界,大部分学者都以法益作为犯罪的本质[2]。但是,鲜有论者系统地探究淫秽物品犯罪所具体侵犯的法益。淫秽物品犯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九节中的犯罪。笼统地说,这种犯罪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这种抽象的社会利益。但是,这种抽象表达对于界定犯罪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任何违规行为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一) 法益理论的功利主义基础
作为功利主义哲学在刑法理论中的体现,法益理论既有边沁式功利主义的逻辑,也有穆勒式功利主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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