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整体环境观指导下的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建设
2021-12-01徐祥民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环境
徐祥民
(浙江工商大学 蓝色文明与绿色法制研究中心, 浙江 杭州 310018)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法治思想[1-2]。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思想以整体环境观为基础。要全面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思想,须将这一思想与习近平的整体环境观结合起来。通过这样的结合我们发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思想的特质来自整体环境观。接受习近平的整体环境观,将引领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建设和环境法建设进入新的境界。
一、 习近平的整体环境观
研究环境保护政策,讨论环境法学理论,首先要解决一个基本问题,即什么是环境,环境的存在形式是怎样的,或环境是怎样的对象。笼统地来说,环境是指一定中心事物的周围条件或情况[3]。这个判断并不等于凡一定“中心事物”周围的“情况”都是环境,都构成相关“中心事物”的环境。认识主体不难发现自己“周围的”“情况”,但要从“周围的”“情况”中鉴别出作为其环境的“周围情况”,并非从无障碍。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思想是建立在科学的环境观基础上的新思想。习近平科学环境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整体环境观。(1)习近平科学环境观包含整体环境观、系统环境观、共生环境观等。本文只讨论整体环境观。
(一) 环境是具有整体性、有限性的自然对象
在习近平思想中,环境是一种自然整体,是以整体形式存在的客观对象,是人类这种“中心生物”的由大自然规定的作为整体的“周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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