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法修改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
2021-12-01梁凤云朱晓宇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制度
梁凤云,朱晓宇
(1.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庭,北京 100745;2.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庭,辽宁 大连 116083)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1990年年底,国务院出台了《行政复议条例》,这标志着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普遍建立。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施行,则标志着行政复议制度正式成为与行政诉讼制度并行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正是《行政复议法》20多年来的实施成就,使得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道推进了中国法治建设,尤其是行政法治建设的进程。总体而言,行政复议制度对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监督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三是强化法治观念,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四是规范复议行为,推动复议制度完善[1]。
然而,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发展,对长期以来出现于行政复议制度实践中的问题,需要及时加以改革和破解。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复议制度存在的性质与功能定位不全面、公正性不足、管辖过于分散、和解与调解手段运用不畅等问题,造成了我国纠纷解决体系构建畸形局面,并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受到质疑[2];另一方面,在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时,虽然对《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工作也同步启动,但由于种种原因,两法同步修订的预期目标最终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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