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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辩证法到医学辩证法再到医学哲学*

2021-12-01

医学与哲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辩证法医学哲学

边 林

自然辩证法、医学辩证法和医学哲学之间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在中国不仅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学科史和学术史的问题。从自然辩证法在中国的发展史出发,重新梳理这几个学科之间的关系,认识学科关联与明确学科界限,对推进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和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 医学辩证法是自然辩证法在中国的衍生学科

龚育之先生发表在1991年《自然辩证法研究》上的《中国自然辩证法史》一文,对20世纪90年代前的中国自然辩证法发展做过系统的、权威的梳理和回顾。文章认为,自然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和自然科学观,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是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相伴相随的。其历史进程可以分为四个大的阶段:以19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在中国翻译出版为标志,在这之前可以称为准备阶段;之后到新中国成立前,为开始阶段;新中国成立后,为广泛传播和发展阶段;19世纪70年代末~90年代初,为总结经验、开创新局面的阶段。该文认为近代中国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与中国古代哲学没有直接的渊源关系。自然辩证法思想传入中国,有一个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革命论和唯物史观到介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过程。1924年,上海书店出版的瞿秋白所著《社会哲学概论》和《社会科学概论》,在对辩证唯物主义介绍中,对马克思主义自然观有所阐释,如宇宙之起源、生命的演化等内容。

20世纪20年代末,自然辩证法在中国最先是以翻译单篇文章的方式出现的,最早翻译印刷的是《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导言》等。第一个全译本是1932年由杜畏之翻译、神州国光社出版的,虽然译文比较粗糙,但是在19世纪三四十年代还是印行了8版。同时期还翻译出版了恩格斯的其他相关著作如《反杜林论》等,同时也翻译出版了列宁和前苏联哲学界的一些著作。《自然辩证法》全译本在中国的翻译印行,标志着自然辩证法正式传入中国。20世纪30年代活动在北平和上海的党的秘密团体“中国社会科学家联盟”,开展了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活动。1936年在艾思奇等人发起下,在上海成立了自然科学研究会,这是我国第一个自然辩证法研究的团体。于光远先生就是该研究会成员之一。

抗战前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中心在上海,抗战开始后,中心转移到重庆和延安。1938年,在延安成立了新哲学研究会,毛泽东等领导人都是会员,哲学家艾思奇任会长。其中包括对自然辩证法的研读,成立了《自然辩证法》读书小组。1939年成立了延安自然科学研究院,1940年2月,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了建党以来的首次自然科学方面的大会,毛泽东在大会上发表了讲话,并成立了陕甘宁边区自然科学研究会,研究会下设了一个自然辩证法研究小组,由自然科学研究院院长徐特立指导,研究会住会干事于光远主持。这个时期先是在上海后来在延安,20世纪40年代,在重庆有相关的学习和研讨活动进行,结合当时的革命斗争现实,将自然辩证法作为团结和教育知识分子的思想武器。

自然辩证法作为学科形态的形成,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以1956年党和国家组织制定《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标志的。《规划》中也包括自然辩证法的发展规划,领导这项工作的仍然是已经成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的于光远先生。《规划》对自然辩证法的性质、特点和地位做出了规定,对自然辩证法也进行了学科界定:“在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存在着这样一门科学,正像在哲学和社会科学之间存在着一门历史唯物主义一样。这门科学,我们暂定名为‘自然辩证法’,因为它是直接继承着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曾进行过的研究。”[1]在此基础上,拟定了一批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课题,同年还成立了中国科学院哲学所自然辩证法组,“这是新中国第一个自然辩证法的专业研究机构,可作为学科建制化发展的一个正式起点”[2],还创办了《自然辩证法通讯》。此后,一方面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和教育开展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另一方面,自然辩证法作为一个学科在中国不断地走向成熟,人才培养、专业研究、专业教育、学术探讨、实践应用等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与此同时,在于光远先生的影响和要求下,原北京医学院的彭瑞骢先生在北京组织了一些关于医学辩证法的讨论和学术活动。冯天水在1960年的《北京医学院学报》第2期上发表了题为《预防为主的哲学思想》的文章,邱仁宗在1964年《自然辩证法通讯》第1期上发表了《1963年国内医学哲学问题论文评述》的文章。这两篇文章都阐述或综述了中国医学哲学问题和当时的研究状况。“过去的一年中,在全国主要报刊上发表了十几篇关于医学哲学问题的文章,其中主要是关于祖国医学的。应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和方法探讨祖国医学中的哲学问题,是我国医学哲学问题中一项带有根本性的任务。”[3]从这两篇文章的题目和内容看,在中国,医学哲学概念的提出和使用,不仅不晚于“医学辩证法”概念,甚至早于这一概念的使用。但是在自然辩证法发展的大背景下,医学辩证法作为学科名称不断得到强化,从目前能够掌握的文献资料分析,从这一时期到1978年邱仁宗先生再次使用“医学哲学”概念,期间出现过一个停顿或低潮期,这与当时中国社会的人文环境有关,也与后来医学辩证法概念的提出和广泛使用有关。在中国到底是哪位学者最先或首次提出了“医学哲学”和“医学辩证法”的概念,仍需通过进一步考察得到确证。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看,医学辩证法概念作为学科名称使用,应该是1956年于光远先生与彭瑞骢先生等在讨论自然辩证法发展规划的这个阶段提出来的。最先由谁提出,据目前能获得的文献资料难分先后,但最先站在自然辩证法立场上或运用自然辩证法的基本理论对医学问题进行系统性思考的,当属彭瑞骢先生为主要代表的原北京医学院的一些学者。由此可以认为,医学辩证法概念的最先提出和这一学科在自然辩证法母体中的孕育,大体上始于20世纪50年代下半叶。从邱仁宗先生的文章内容分析,中国的“医学哲学”概念应该是发源于中医哲学问题的讨论,在邱仁宗先生对1963年所发表的十几篇医学哲学文章的分析中,也包括三篇“现代医学哲学问题的文章”,文章内容都是关于近代或当代医学家的世界观问题的研究,例如,对魏尔啸细胞病理学说所做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分析,关于法国生理学家贝尔纳与他的《实验医学研究导论》一书主要观点的介绍等。所有这些文章都被邱先生以“医学哲学问题论文”涵括其中,在这里“医学哲学”只是对这些文章进行概括和分析的一个概念,但是他并没有使用“医学辩证法”概念来进行这种概括,这需要求教于邱仁宗先生当时出于什么考虑或什么原因。

1960年~1966年上半年,中国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和发展被认为进入了一个“黄金时期”。这期间在哈尔滨召开了自然辩证法座谈会,会议强调要大力开展自然界的辩证法、生产过程的辩证法、技术发展的辩证法等领域的研究。1961年,我国在一些高等院校开始招收研究生,是否在哲学一级学科下设置了以自然辩证法作为二级学科的学位授予点,尚需考证,但是这个时期,无论本科还是硕士、博士阶段肯定都还没有医学辩证法或相关专业的设置。这个阶段的医学辩证法还停留在对概念和问题思考和探索的初期,作为一个系统的学科形态尚未形成。1963年,原北京医学院针对当时医疗卫生领域出现的“大包围、大撒网”现象(有点类似现在所讲的“过度医疗”,但是当时不涉及经济问题,而是医生担心诊断不周甚至误诊而采取的一种过犹不及、宁“滥”勿缺的做法),组织对自然辩证法研究有兴趣的教师,成立了自然(医学)辩证法学习小组,联系医学领域的这些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开展讨论。其中包括从事医学史研究的程之范先生和哲学教研室的部分教师。这个小组的活动是1956年制定自然辩证法发展规划之后,以彭瑞骢先生为代表的学者将自然辩证法延拓至医学辩证法,在国内最早以医学辩证法为认识视角和思考方式,以探讨医学中的实际问题为研究方向和基本内容的集体性的、微型的学术组织。应当认为,当时原北京医学院的这一活动,成为我国医学辩证法学科性成长的起点,虽然全国各地有一些学者或者医务人员从个人兴趣出发,也有过类似或者相关的思考(阮芳赋、艾刚阳、元文玮、张慰丰、杜治政、邓平修、邱仁宗等),但是原北京医学院是点燃后来中国医学辩证法研究与教学熊熊之火的火种。

中国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工作,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改革开放前,基本上处在停滞的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然辩证法的研究重新恢复并活跃起来,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上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局面。1977年底,在北京举行了全国自然辩证法规划会议,会议的任务是制定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规划,筹建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会议制定的《1978-1985年自然辩证法发展规划纲要(初稿)》是全国科学技术规划的组成部分和重点项目,包括经典著作的翻译和研究、综合性研究、科学技术史研究、科学方法论研究、各门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国外科学哲学研究等。会议期间,由于光远、周培源、李昌、钱三强等发起成立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后经邓小平等8位中央领导批准,成立了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筹委会,并拟订了研究会章程,创办了会刊。1978年7月,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筹委会在北京举办了全国首次讲习会,有来自全国500多个单位的1 500多人参加,这是建国以来自然辩证法学术活动中规模空前的一次盛会。教育部明确规定自然辩证法作为理工农医类研究生的必修课和本科生的选修课。1979年8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了《自然辩证法讲义(初稿)》,一些重点大学开始招收自然辩证法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1978年~1980年,全国有27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自然辩证法研究会或筹备机构,一些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建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全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的会员达到8 000多人,其中专业工作者达到了800多人。

这一时期,医学辩证法成为自然辩证法最活跃、最具活力的学术领域。早在1973年,20世纪50年代就参加过华南师范大学和暨南大学自然辩证法学习班的广东中医学院的邓平修先生,就已经在学校的本科生中率先开设了自然辩证法必修课,在所讲授的内容中,包含了医学辩证法和中医辩证法的内容。1977年春,在中国科学院、全国科协和哲学研究所联合召开的自然辩证法座谈会上,提出了编写自然辩证法教材的建议,并于当年的11月底在上海师范大学召开了教材编写会议,在对该教材内容的整体设计中,在《自然辩证法讲义》作为教材主体内容的同时,还设计了《医学中的一些辩证法问题》等10个专题资料,这可以被认为是带有“国家级统编教材”意味的“医学辩证法”的早期版本。在1978年12月的《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通信》(研究会的内部刊物,后更名为《自然辩证法报》)上,发表了邱仁宗等学者撰写的题目为《关于开展医学哲学问题研究的几点想法》的文章,次年3月该杂志又发表了《要重视医学辩证法的学习与研究》的文章,这两篇文章引起了当时中国科协的高度重视,向北京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推荐并转发。

对医学辩证法的发展最具历史意义的是1979年12月20日~1980年1月5日在广州举办的“医学辩证法讲习会”,该活动由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原北京医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等单位发起,是中国自然辩证法系列讲习会第四次讲习会,600多人参加了这一活动,800多人参加了讲习会的开幕式。占参加讲习班人数1/4的参会代表提交了报告和交流材料150多份,由此可见,已经初步开展相关研究的人数远少于对这一新兴学术领域有兴趣的人数。这次讲习会正是20世纪50年代原北京医学院医学辩证法的星星之火所带来的在中国大地上的燎原之势。这次讲习会的规模空前绝后,正是在这次讲习会上,决定筹办由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主管,由彭瑞骢任主编、杜治政任常务副主编、邱仁宗任副主编的《医学与哲学》杂志。此后,一些高校和学者,陆续编写出版了一些医学辩证法的教材和著作(有些是内部印刷)。其中以广西桂林医专编写的《谈谈医学中若干辩证法问题》(试用本)印行得最早。此后,1982年出版了元文玮的《医学辩证法》和1983年李今庸主编了《中医学辩证法简论》。1983年,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编写了一本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自然辩证法论文集》,此文集是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成立大会上学者们所提供的参会文章,该文集以“贺信与祝词”开篇,向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成立大会发来贺信的有周建人、卢嘉锡、成仿吾、茅以升和高士其等。文集所收录文章的作者,大多成为后来哲学界和自然辩证法界的知名学者,如沈小峰、王德胜、胡国定、黄顺基、钱时惕等,有些学者当时已经是自然科学领域的知名学者,如文集中就包括著名化学家卢嘉锡的文章《结构化学研究中若干辩证法问题》;文集囊括了数学和自然科学的很多学科和领域的辩证法问题研究,其中包括三篇有关医学辩证法相关主题的文章,梁浩材的《社会医学是现代医学发展的重要方向》,彭瑞骢、李天霖、阮芳赋的《经济发展与我国医疗保健事业》和谭郁彬的《西医学思想的发展与唯物主义哲学》。现在看来,这些文章虽然可以认为是研究医学辩证法相关问题的文章,但是严格说来,又都是超越医学辩证法学科界限的研究,只是被装进了自然辩证法的“大口袋”。1983年出版了刘汝琛主编的《中医学辩证法概论》,1984年出版了孙溥泉等的《临床医学中的辩证法》。1983年《医学与哲学》杂志内部印刷了彭瑞骢主编的《医学辩证法试用教材》,该教材1985年由人民卫生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同年,河北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内部编写和印刷了50万字的《医学哲学原理》(白正林等主编,笔者为该书主编之一),1986年出版了陆干甫、谢永新主编的《中医学辩证法原理》等。这一时期,任曰宏(时任潍坊医学院讲师)出版了2本有关医学哲学方面的著作,其中一本为1980年出版的《漫谈医学与哲学》。这一时期还陆续出版了有关医学方法论的著作,主要有《医学科学研究入门》(侯灿,1981年)、《祖国医学方法论》(黄建平,1979年)、《中医学方法论研究》(祝世讷,1985年)、《医学科学方法论概论》(王玉辛,1986年)、《临床思维及例证》(彭瑞骢主编,1988年)、《医学方法概论》(常青,邓平修等,1990年)等。从这一时期出版物的名称上看,更多还是采用“医学辩证法”的概念或提法,“医学哲学”概念仍然使用的相对较少。

与哲学是外来语一样,医学哲学概念在中国近代已经出现,早在1926年8月,商务印书馆就出版了日本学者永井潜所著,医学家汤尔和翻译的《医学与哲学》,对西方一些重要哲学家对医学的影响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其在结论中说:“凡无哲学思想者,是决不能真正为自然界研究。”还认为:“哲学又非与自然科学提携不可,若徒张空想者,决非哲学之本领。” 1929年,中西医汇通派著名医家张锡纯在其《医学衷中参西录》中写有题为《论哲学与医学之关系》的文章,该文主要是讨论中国哲学与中医学的关系;另外,还有赖斗岩、朱席儒合译的《古代西洋哲学家之医学观》,文章内容与永井潜著作的内容相近。严格说来,“医学与哲学”的提法与邱仁宗先生早在1964年就使用的“医学哲学”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就目前所掌握的文献资料看,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最早再度使用“医学哲学”概念的,仍然是邱仁宗先生,且这一概念的使用,已经与先前他所使用这一概念的内涵明显有别,甚至可以说截然不同。这一时期邱先生主要是对国外相关研究的介绍和引入,与我国医学辩证法概念的来源上并非同一路径,两者间也不具有学科意义上历史的延续性。但是这个时期,沿用医学辩证法概念的出版物相对更多,编写的教材大多也以“医学辩证法”命名。虽然对国际学界医学哲学相关内容的介绍逐渐增多,但是以这一概念冠名的著作和教材在我国并不多见。在这个阶段,医学辩证法与医学哲学关系的认识和讨论,尚未构成学术主题,但在有些学者的学术视野中,已经开始成为一个需要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应当看到,医学辩证法是一个纯粹的中国本土概念,这与该学科源于自然辩证法的延伸和拓展有直接的关联,而医学哲学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概念和学科名称。正像后来自然辩证法在学科意义上也称为科学技术哲学一样,医学辩证法与医学哲学在学科演变中也逐步走向同一,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趋于一致,也可以认为医学辩证法就是医学哲学。但是从学科形成和发展史意义上看,二者既不完全同步,学科形态也不完全相同。此外,中国早期从事医学辩证法研究和教学的学者,大多是医学院校中原来从事自然辩证法或相关学科教学的教师,这一现象也说明,医学辩证法是由自然辩证法延伸、扩展和移植而来,或者说最初的形态是运用自然辩证法的理论和方法,将医学作为研究对象所形成的自然辩证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在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医学辩证法就是自然辩证法所属学科。尽管在我国学科分类上并没有将医学辩证法纳入哲学分类体系中自然辩证法(后改为科学技术哲学)二级学科下属的三级学科,但是从自然辩证法作为母学科所构成的链条或者体系来说,这是事实。医学辩证法并不是在自然辩证法之外独立形成和建构起来的学科,而是自然辩证法演化而来的,对医学这一特定学科领域和医学自然现象、思维现象、社会历史现象等进行哲学研究所形成的学科。

2 从医学辩证法到医学哲学

对我国医学辩证法学科定位产生强烈影响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上述自然辩证法发展史,对中国医学辩证法作为其分支学科形成具有内在规定性的影响作用;二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国际医学哲学学术思想和观点的引进与介绍,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渐完成了向作为学科的医学辩证法的融入或二者的融合。

定位医学辩证法,广州讲习会所起到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讲习会上经过专家们的充分讨论,“确定了医学辩证法的学科框架和基本轮廓”[4]。此后部分医学院校或者在自然辩证法教学中穿插讲授医学辩证法的内容,或者专门开展医学辩证法课程的教学。应该说广州讲习会对医学辩证法是在两个层面作了基本定位:一是明确地认为,研究医学辩证法的基础,要以在医学领域内开展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与教学为前提,目的在于通过这种研究,对我国的医学科学事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我们研究医学辩证法,主要目的就是应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和方法来解决医学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的问题越多、越好,成绩就越大。”[5]这种对医学辩证法研究的定位,很显然是以自然(唯物)辩证法对医学的作用和价值作为基点的。二是从医学辩证法作为独立学科的意义上对医学辩证法进行了定位,认为主要“研究人体生命过程和病理过程的辩证法,研究诊断、治疗、预防疾病的辩证法,研究医学科学的方法论,还要研究医学科学发展的辩证法即医学科学发展的规律性问题”[5]。同时,还对医学辩证法应当关注的问题和领域进行了梳理,对自然科学进步深刻影响医学科学发展的诸方面问题做了系统性的综述,特别对作为当时新兴领域的生物医学工程的进展给予了特别关注,邀请有关专家做了专题报告。邱仁宗先生作为最先将国外生命伦理学介绍到国内的学者,对国外生命伦理学研究进展的介绍,这些当时最前沿的国际相关学术信息,成为讲习会为医学辩证法定位的参考内容。

在此之前,中国医学辩证法的研究,极少有外来信息的介入,基本框架、基本问题和基本观点都是本土化的,带有明显的自然辩证法移植和延伸的痕迹,尽管所关注和研究的对象明确为医学领域的哲学问题,也有很多内容是运用自然辩证法乃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理论认识和看待医学的问题。国外相关学术信息的引进和介绍,虽然并不完全系统和全面,翻译上也存在不够准确甚至理解不够到位等问题,但是这些对之前多年缺乏国际学术交流的中国医学辩证法学界来说,无疑是一种新鲜血液的强力注入,让人们的眼界开阔一新。其实,这其中存在一个当时中国社会的医学实践发展水平不足,因此,在理论和认识上医学辩证法尚不足以将国际学界所关注的那些由医学实践引发和提出的问题,纳入自身视野范围,只是这些理论观点因中国的改革开放提前于中国的医学实践被个别学者介绍进来,某些方面的医学哲学,特别是生命伦理学的观点,让中国学者和学界耳目一新,开阔了眼界的同时,也看到了国外这些观点对中国后来的医学实践可能产生的意义。虽然有一个阶段有些“囫囵吞枣”意味的“拿来主义”引进,是因为当时中国社会的医疗实践水平不足以与这些理论完成结合,再就是医学辩证法的惯性思维方式也不足以对这些外来理论迅速完成消化和吸收。这些外来理论和观点虽然是“新鲜血液”,但很多方面与中国当时的现实在“血型”上还不能完全匹配,又因为毕竟是基于发达国家医疗实践和生命科学发展水平所提出的一些对现实问题认识的哲学或伦理学观点,带来对国内学界观念和认识上的不少启发甚至一定冲击,方法上也明显有别于医学辩证法的传统认识方式,这些观念和认识相对当时的中国医疗实践和生命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而言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大多并不具有现实性。相信当时很多学者也没能自觉意识到,改革开放后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和生命科学技术水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框架中,进步速度之快和发展水平之高,在很多领域迅速赶上了国际先进水平,许多问题很快演化为中国医学领域的现实性问题,且引发了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哲学、医学伦理和生命伦理问题。讲习会在关于医学辩证法基本内容的定位上,前瞻性地将这些问题纳入了研究和认识视野,不能不说这本身就是哲学的力量。

正是由于医学辩证法力求吸纳国外更多学术信息和最新研究成果,原有在前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自然辩证法总体系下衍生出来的中国医学辩证法“体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原有学科界限,开始受到冲击。正像于光远先生形容自然辩证法像一个“大口袋”一样,后来被称为“人文医学”和“医学人文”的诸多内容和问题,也都被装进了医学辩证法这个“口袋”,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医学人文学、医学社会学、医学逻辑学、医学哲学、医学方法学、临床思维学、医学总论、理论医学乃至医学史、中国医学史等本来有一定学科界限的很多学科内容,也都被零散地纳入了医学辩证法,医学辩证法的学科界限和认识视角反而变得不够清晰,尽管后来诸如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医学社会学、医学史等学科逐渐确立自身作为独立学科的地位,并以独立学科的形态形成了与医学辩证法一定的学科界限。但是从医学辩证法向医学哲学的演进趋势,不仅带来对两种不同的学科名称称谓如何认识的问题,也必然带来因名称不同而如何认识该学科性质的问题。二者究竟是同一学科,还是有必要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将二者作为同一学科的不同发展阶段加以区分?这种区分的意义何在?是同质性的差异,还是具有学科性质的不同?都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1981年,在南京召开的医学辩证法教学工作会议上,策划了医学辩证法教材的编写工作,确定了教材编写工作组织方案,“在以往自然辩证法教材的基础上,补充了医学的内容,形成了医学辩证法的首部教材”[4]。该教材就是前述由彭瑞骢先生主编的《医学辩证法》。该教材汲取了当时国内有关医学辩证法的研究成果,也吸纳了当时国际上医学哲学的一些内容和观点,奠定了我国医学辩证法学科和教材建设的基础。其后医学辩证法的发展,在总体框架和基本问题上,并没有过多超越这本教材最初所设定的结构,只是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上有所深入和拓展。此后,国内很多院校自编或协编了医学辩证法或医学哲学的教材,但始终没有如同《自然辩证法概论》一样的国家级统编或规划教材的编写出版。1988年6月,黑龙江中医学院许立人先生等主编、全国24所医学院校的教师参加编写的《自然辩证法概论》,包括由四章构成的“医学辩证法”内容,吴阶平先生为该书专门作序。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医学哲学”概念命名的教材和著作明显开始多于“医学辩证法”,并呈现出逐渐取代“医学辩证法”的趋势。东南大学孙慕义教授等主编的《医学哲学》、南京医科大学刘虹教授等主编的《新编医学哲学》、邱鸿钟教授主编的以中医哲学问题为主题的《医学哲学探微》等,从基本框架、基本问题、基本范畴和基本概念上,进行了相对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相对于传统的医学辩证法而言,在一些问题上形成了新的认识和有了更为深刻的分析和阐发,在保持和延续医学辩证法的传统语境、思维方式和阐释方式的同时,对国外相关成果在有所消化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和临床医学进步的现实,对由此引发的医学哲学问题,形成了一些新的认识和观点。几十年来,杜治政先生始终致力于医学哲学的研究,在这一领域进行了多层面、多视角和多方位的探讨,提出了很多值得学界深入研究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也提出了非常有见地的学术主张,形成了具有自我特点的、对该领域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的学术观点,《医学哲学:不是多余的话》一书,能够反映出他的一些医学哲学思想。此外,哲学界和医学界一些知名学者,也就医学哲学的问题发表了很多具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观点,例如,陈昌曙先生的随笔《医学·哲学杂谈》,吴阶平、韩启德、胡大一、凌锋、吴家睿等一批生命科学和医药学专家,从他们的专业领域出发,提出了很多具有鲜明医学实践特征的医学哲学观点。

在医学哲学学科这一阶段的发展中,在国内呈现出了一种由医学哲学延伸开来的研究趋势,不少从自然辩证法到医学辩证法再到医学哲学研究的学者,开始转向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等“热门”学科的研究,但是这类学科的“实践哲学或实践伦理学”特征,带来研究方式和学术形态总体上凸显一种重实践、轻理论的倾向,固然有诸如医学伦理学之类学科性质上的原因,但对医学和生命伦理问题的认识和思考注重规范意义上的工具性和实操性所逐渐构成的学术范式,缺乏道德哲学的深层反思和本体论意义的哲学认识,带来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在这些领域的研究上有所失衡。在笔者看来,这类问题的出现,与从事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等领域研究与教学的部分学者,缺乏医学哲学学术训练却又直接走进这些新的领域有关,特别是在医学伦理审查领域,一些临床专家的直接参与,带来伦理审查“科学化”的意味,甚至有以科学审查取代伦理审查的倾向,表面上解决了“怎么做才是道德的”的问题,但是人们对“为什么这样做才是道德的”的问题提及不多,甚至认为这是一个基于科学判断就能自然解决的问题,或者认为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其实这正是医学哲学或者更具体说是医学道德哲学的重要课题。

3 如何认识医学辩证法与医学哲学的关系

医学辩证法与医学哲学究竟是什么关系?这既是学科史问题,也是基于历史事实认识的学术问题;二者应当是什么关系,是逻辑问题、理论问题,也关涉实践问题。这一问题的讨论和澄清,还事关学科划界和学科分类、学科的发展方向和未来学科发展前景等一系列问题。关于医学辩证法和医学哲学各自的学科定位或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至少反映在这样三个方面:其一,尽管医学辩证法与医学哲学两个不同概念在学科发展进程中时间上有交叉和重叠,特别是在我国作为学科冠名表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况,那么,这种由学科来源和历史过程所形成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去认识和对待?这两个学科名称根据需要是否可以换用或并用?如果按照目前出现的医学哲学取代医学辩证法名称的趋势,医学辩证法可能会变得只有在学科发展的历史意义上得以再现。其二,医学辩证法和医学哲学到底是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学科,还是同一学科的“一体两面”?如何理解这种“一体两面”?如果只是概念表述上因为历史原因带来的差异,而本质上并无区别,为什么要用医学哲学概念取代医学辩证法的概念?是因为医学辩证法概念作为学科名称在外延上不够周全,不能涵盖所有医学中的哲学问题,而医学哲学能够克服这种不足?抑或是因为要在学科名称上与国际接轨?其三,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将医学辩证法与医学哲学在任何意义上划分开来,在概念上也没必要去关注学科意义上的历史接续,医学辩证法就是医学哲学的同义语,这样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医学辩证法也就不存在因为采用医学哲学这一名称而改变什么。

广州医学辩证法讲习会基于之前中国医学辩证法研究的进展和成果,结合讲习会上学者们发言和讨论的结果,对医学辩证法研究和教学的基本框架、基本范畴、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讨论,并由此更加明确了中国医学辩证法研究和教育、教学的主体内容。尽管这种对医学辩证法的定位是开放的,只是在讲习会上集该领域全国学者之智慧对医学辩证法进行了一次全面总结和梳理,但因为这次讲习会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后续中国医学辩证法学科和事业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除推动了高校相关领域的教育、教学和课程建设取得明显进步外,也有一些医务工作者和生命科学领域的科研人员对专业问题进行辩证思考,推动了医学辩证法研究在实践上的发展。只是因为院校教育与医疗卫生领域缺乏对话的渠道和方式,实践中的很多医学哲学认识和研究成果并没有被很好地吸纳进教学领域,加之医学辩证法学科地位在学科分类中始终没有得到有关学科管理机构的确认,人才培育和师资培养受限,医学辩证法的系统性推进和突破性发展在后来很长时间段中并没有真正实现。

因为医学辩证法源于自然辩证法,自然辩证法虽然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构成部分,因此,医学辩证法必然传承有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基因,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医学辩证法的逻辑框架上,当然还包括哲学的唯物主义立场。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是前苏联哲学研究的成果,新中国成立以后,这一体系始终作为我国哲学教育的主体内容,特别是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学,哲学原理主要是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基本框架,即物质论也即本体论、认识论也即实践论、辩证法也即方法论、历史唯物主义(唯物史观)也即价值论和社会发展论,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基本内容。我国的自然辩证法的主体内容,同样是包括自然界辩证法(自然观)、科学认识的辩证法、技术辩证法(科学技术观)、科学研究方法论和科学技术价值论(science,technology,society,STS),很显然,自然辩证法的这一体系的建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在自然观、科学观、技术观、科学技术方法论及科技与社会关系中的具体化。这一现象表明:一方面,自然辩证法本质上是沿用和移植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总体框架,充分体现了自然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构成部分的特质;另一方面,自然辩证法之辩证法是辩证唯物主义之辩证法,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物质世界客观实在性的立场。在自然辩证法母体中孕育和生长起来的医学辩证法,研究对象和问题具体到了医学理论和医疗实践,既然是一种哲学认识和思考,而且是在自然辩证法的立场上完成这一认识和思考过程,医学辩证法的认识对象从哲学的物质世界到自然辩证法的自然界,具体和深化到了作为特定自然现象的人体(生命)、疾病等,逻辑上,人体观、疾病观本质上是自然观和世界观的具体化;医学科学观、医学技术观也必然是科学观和技术观的具体化;而在医学辩证法的认识论层面,则表现为生命科学研究的认识特点、临床诊疗的思维特征、医疗技术开发和转化的实践评价等问题上;医学辩证法关于医学的价值论,主要聚焦于医学目的、医疗卫生政策、卫生保障制度、医学与社会的关系等问题上。医学辩证法最突出的特征之一,则是十分关注中医学的若干辩证法问题,但是也不外乎从本体、认识、价值和方法论等视角的分析和研究。

尽管在医学辩证法的发展过程中,从医学和医疗领域的实际问题出发,开展了很多方面的深入探讨,甚至有些成果在医疗实践中发挥了实际作用。但是医学辩证法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其哲学本性所决定的医学和医疗卫生领域主体的观念、认识、思维和形成自觉的对其专业行为具有支配作用的问题。人体观、生命观、疾病观、健康观以及基于此所完成的对人体、生命、疾病和健康等所确立的认识,将这些观念转换为在专业行为过程中处理具体问题时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并最终体现在医疗实践的结果上或者生命科学研究的成果中。这是一个极为难以确定某种标准并进行评价的问题。为此,我国医学辩证法研究和教学若干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只能从我国医学科学与技术的进步以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总的状况去分析和评价,很难从中剥离出来去评价医学辩证法的实践效应。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自然辩证法在保留这一名称的同时,也开始称之为科学技术哲学。医学辩证法与医学哲学的关系,与自然辩证法和科学技术哲学的关系有一定的相似性。如果说自然辩证法在学科性质上从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体系,而科学技术哲学则更加注重认识、思考、分析和把握当代科学技术巨大进步所提出的种种需要哲学做出回应的现实和理论问题,逐渐地拓展为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并由此与自然辩证法虽有交叉乃至共同点,但是也有了明显的区别和差异。这种差异不是研究对象的明显变化,科学技术哲学所研究的主要方向,还是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以及科技思想史等,但是研究的视角和研究的视野都在原来基础上发生了变化。

尽管医学哲学仍然是从本体、认识、价值和方法论等审视和研究医学问题,但是其研究的视野和深度都相对医学辩证法发生了变化。医学的自然(人体、疾病)哲学、医学科学哲学、医学技术哲学、医学方法(认识哲学、实践哲学)论、医学的社会哲学、医学的政治哲学、医学主体性哲学、医学的道德哲学、医学的问题哲学、医学思想史,这些医学的哲学领域是交叉的,例如,社会哲学和道德哲学中都包含价值哲学问题,身体哲学既属于自然哲学问题,也属于社会哲学问题,如此等等,不能把各部分孤立开来。笔者认为,转向以现代医学哲学为主体内容的教学内容设计和教材基本逻辑框架的质性调整,由柯杨、张大庆教授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十二五”规划教材《医学哲学》,无论是教材的逻辑框架,还是基本内容;无论是所聚焦的医学问题,还是对这些问题的哲学反思;无论是对传统医学哲学(医学辩证法)内容的扬弃继承,还是吸纳国际相关学科最新研究成果力求创新,都呈现出学科研究上和学理建构上的一些新特点。该教材一方面强调与国际相关领域研究的接轨,另一方面注重从中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问题出发,进行哲学的思考和阐释。

医学辩证法与医学哲学的关系,一方面,应当从学科发展进程上动态地去认识。当代医学哲学对医学辩证法虽不是完全取代,但就二者的关系来看,在中国,作为学科的医学哲学和医学辩证法具有同源性,但也有明显的区别。虽然医学哲学概念提出的较早,但是从学科发展视角分析,“医学辩证法”概念作为学科名称的使用,由于自然辩证法受到格外重视而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得以被强化,并因此产生学界共识而被广泛采用,学科发展的这一阶段,医学哲学作为学科的冠名概念被有所冷落(尽管有些学者个人坚持使用这一概念)。伴随学科的演化发展,虽然这两个名称也可在特定学术或实践情境下并用,但逐渐形成的以医学哲学名称指代医学辩证法名称的学术现实,已经不能单纯认为只是学科名称上的变化,实质上是通过使用更具普遍意义的“哲学”概念覆盖和拓展“辩证法”概念,逐步完成对这一学科性质和研究范围的再定位。另一方面,比较医学辩证法与医学哲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学理建构及学科范式,二者具有一定的区别。医学辩证法的传统内容更多是被纳入了医学哲学新的认识和实践框架,研究对象也因为现代医学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而发生了深刻变化,医学辩证法的原有研究对象被现代医学哲学所面对的层出不穷的医学各类新问题所囊括、覆盖和超越,虽然一般哲学意义上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仍然是学科的基本架构,但是现代生命科学和技术以及临床医学发展所引发和提出的哲学问题,变得十分复杂和多元,因而从医学哲学层面认识、分析和评价这些问题,就需要从问题出发,深入到医学专业领域中去,以认识和解决具体的医学科学或技术问题为学科指向,而不是仅仅以原则主义立场去看待不断涌现的新哲学问题或新问题的哲学特性。因而医学哲学的学科范式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实践哲学。无论如何,医学辩证法与医学哲学的关系,无论是在历史意义上还是在逻辑上,都有一种明显的区分度和学科形态上的界限,虽然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认为二者是一个学科的“一体两面”,但是这不同的两面,在学科形态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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