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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装潢保护的几点思考

2021-11-30刘学军

魅力中国 2021年29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产品

刘学军

(湖南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近日,世界手表行业巨头A公司起诉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国内企业B公司,理由是B 公司网络销售的一款手表的表盘设计(以下简称C)与A 公司系列手表(以下简称D)的特有装潢高度相似,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特别说明的是,A 公司主张的特有装潢D 部分就是该公司一项已经超过保护期限的外观设计专利E,因此B 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引发广泛的社会反响。

B 公司辩称其产品于2017 年面世,已经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以此足以区别商品来源,C 与D 高度部分相似部分是A 公司于2006 年在中国申请的外观专利E,该专利已于2016 年到期,依据旧《专利法》相关规定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十年,期满后,E 成为了社会公共财富,任何民事主体均有权自由使用,B 公司认为其系合法使用E,不构成不正当竞争。A 公司诉称,其系国际知名品牌,E、D 同款同质,其包含E 部分特征的产品已使用14 年,因此D 顺理成章地成为A 公司产品的特有装潢。B 公司使用E 的意图在于混淆产品来源,非法获取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制裁。A 公司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特有装潢条款保护D;B 公司主张适用《专利法》,保护其合法使用E 的权利,双方针锋相对。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A 公司胜诉,判令B 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A 公司30 万元经济损失。该法院判决理由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商品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能否在依法保护。本案中,虽然原告A 公司手表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届满,该外观设计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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